新时期网络反腐的辩证考量

2013-08-15 00:51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网民监督制度

赵 平

(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1 网络反腐的特点和优势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信息平台,这意味着网络反腐从此在我国拉开了序幕。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与监察部首次面向社会和公众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新华社也在2009年通过新华网公布了中央和地方网络举报方式。以上资料说明,网络反腐正式纳入官方权威反腐渠道,鼓励网民积极参与其中。网络反腐与其他反腐手段相比较具有时效性强、针对性和互动性突出、群众参与积极性高的特点和优势。

1.1 网络反腐的关注度高,传播效应大

网络为官民搭建起直接交流互动的电子信息平台,创造公平、公开、公正与透明的对话机会。在“人人都有麦克风”[1]的时代,网络的开放性使其形成一个几乎人人都可以参与的扁平化舆论场,网民每个人都有一种参与感,不受时间、空间、国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制约,从而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包的关注,以促进政府官员和相关权力部门谨慎用权,严格自律,规范执政行为。一旦网络上出现某条震撼性的、非常吸引人眼球的反腐线索,肯定会激起其他网民的兴趣和关注,引起网民的大量围观,形成合力,网民对腐败线索和腐败案件查处过程的持续关注,能够压缩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场所,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时,网上举报传播速度极快,互动方便,参与度高,影响力很大,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推动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2 网络反腐参与者人数众多、范围广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手机网民达到10多亿[2]。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只要简单的技术条件,网民就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由此形成了独特的网络文化体系。可以预见:未来网络监督蕴含的能量会越来越强大,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尽快适应网络监督环境下的工作。互联网已成为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平台,网络反腐也将随之成为我国公民网络问政的第一步。在如此庞大的上网人群的关注下,公众普遍聚焦的腐败问题自然成为网络的热点,网络随之也成为反腐败的利器。

1.3 网络反腐的成本低、风险小

通过网络获取和传递信息非常方便,因为不需要监管机关去进行海量的筛查,而是自下而上进行信息的摘取,成本相对较低。网络能够自由地表达网民意愿,广泛地提供腐败行为线索。网络匿名性的特点,可以有效保护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给举报者降低风险,减少了不必要的安全担忧,进而极大调动举报者的热情和信心,使更多的网民参与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中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2 网络反腐的缺陷

在明确网络反腐的特点和优势凸显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信息失真、侵权、泄密等问题[3]。从辩证的角度来考量,不管网络反腐如何神奇,它都只能是制度反腐的补充。

2.1 网络反腐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

网络反腐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缺少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微博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很多是以自发和盲目的形式出现,大部分是限于文字、照片和视频等内容,监督倾向于表面化,缺少整体的规划和政策、制度规范,反腐力量相对比较薄弱。有些网络信息还刻意突出那些耸人听闻、震撼性的内容,具体情况和细节并没有经过认真核实就被迅速传播出去,这样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2 网络反腐信息泛滥,容易产生误伤

网络反腐信息泛滥,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容易产生误伤。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有些具有欺骗性和虚假性,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甄别。网络反腐过程中,并非所有举报者都是出于理性和正义,尤其极个别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被大范围的转发,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而出现“误伤事件”。比如网帖所曝“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经纪委查实,她只是一个普通工程师,其6套房产也均为合法所得。不可否认,个别网民是由于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出现纠纷或者利益冲突,借反腐的名义泼污水、诋毁对手,进而选择网上举报,这种情况必须予以重视和关注。网络反腐要步入良性循环轨道,靠的是广大网民的正义、理性、责任和担当,绝不是基于“泄恨”动机、依靠“猎奇”心理等。

2.3 网络举报偶发性使得反腐效果缩水

网络反腐往往以“二奶”、“小三”、“内斗”等开道,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反腐的严肃性,还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重庆雷政富事件爆料人朱瑞峰深有体会,他认为:“情色反腐”是一种很高效的方式,但靠这种方式来进行反腐斗争是有点荒诞的[4]。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网络反腐的不足之处,迫切呼唤现实客观的反腐制度体系予以保驾护航。

3 网络反腐的成因及其可持续发展

网络反腐作为反腐败领域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首先,现代网络媒体的发展和普及是网络反腐得以存在的技术支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网民平均每天上网近2.6个小时,比15~49岁中国人平均每天看电视的时间多出整整一个小时。互联网带来更自由、开放的沟通及向上流动性,透明和迅速的信息传播,使中国的互联网社区迅速扩大,不断让普通民众对身边和社会上暴露的官员贪腐事件日益关注,并很快做出反应,形成舆论热点,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其次,传统反腐模式存在的弊端客观上刺激了网络反腐的诞生。传统反腐模式运行过程中,举报人因为势单力薄,在其行使监督权利时候,可能会出现举报材料被人为扣押、举报信息被封锁而石沉大海。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公权力运行中不公开、不透明的事实,也进一步催生了网络反腐的发展。再次,互联网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推动网民抢占道德制高点,积极踊跃地参与网络反腐。广大网民在网络匿名性保护下各显神通,如同隐匿在数码丛林中的猎手,充分借助网络媒体,激情四射地狙击着被他们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毫无疑问,这也是网络反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个社会的常态,应该是通过固定、理性的机制,将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制度理性引导非理性的社会监督行为,深化制度反腐,从而引导网络反腐并将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正因为如此,我们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构建起更加完善、成熟的反腐制度网络,让网络监督更加有力,让民意反腐更加顺畅。

3.1 加快网络反腐的法制化建设步伐

毫无疑问,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都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得到极大的提升和张扬。但是,我们也要正视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加快建章立制的步伐,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截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门规范网络反腐的法律法规,使得网民举报行为的认定、反腐信息的受理和反馈、反腐案件的及时处理和公布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和整合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规定,注意区分知情权与隐私权、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法律界限;规范网络反腐的法律要确定网络舆论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要多设置一些引导性和激励性的规定,以保障网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维护被举报人的人身自由等各项合法的权利;要注重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网络反腐法律法规的执行效力。

我国公民一定要加强自律,多一些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少一点冲动偏激、轻信盲从。在道德自律基础上还需要有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以理性思维代替“情绪表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从法律上对个人和政府微博进行规范,不捏造事实,不散布虚假信息,防止出现一些滥用微博打击报复的现象,防止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面对微博线索的时候,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合法的参与行为才有助于真正发挥网络反腐倡廉的积极功能。公民需要加强学习,提高道德自律和法律规制的意识和行为能力,从而让网络舆论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因为如此,美国早在1977年就为计算机系统立法,日本实行网络间接实名制,德国屏蔽不合法网页内容。为了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巴西、韩国、俄罗斯等国近年来也相继立法,详细界定了网络犯罪及其惩处办法,这些举措得到了所在国家公民的大力支持。

3.2 规范网络监督体制

无论是“表叔”、“房叔”乃至更早的“天价烟”局长等腐败案件的查处都充分说明,网络反腐遵循的路径是:“网络信息曝光——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依纪依法查实处理”。所以,我们要加强网络立法,增强主流网络媒体的建设,严格网络行业自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网络反腐。网络反腐威力的真正发挥,归根结底需要依靠体制内反腐监督的制度建设和创新,需要相关配套反腐制度的同步跟进,需要依附官方机构的权威及机制查处打击。网络舆论监督制度的创新有三个方面内容。

3.2.1 加强监察机关的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

要修正网络反腐的缺点,需要网络的自我净化与审查,以提升网络反腐的公信力。一个权威的网络反腐平台亟待建立,通过该平台,大家可以实名举报,通过逐一有效核查,最大程度地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一方面,要按照“及时、公开、互动”的原则,对现有廉政建设网络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不断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还要根据“便利、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网上举报渠道的畅通。要充分利用电子信箱、网络论坛、贴吧等网络资源,开通“领导信箱”、“在线访谈”、“监督投诉”等沟通平台,架起党群干群沟通的“连心桥”,使人民群众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干部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有事网上议、有理网上评、有腐败网上晒、有疑网上解,搭建起一个能充分发挥民主、让人民群众能畅所欲言的沟通介质,变“上访”为“上网”[5]。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与组织人事、宣传媒体等部门联合,建立起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合作与联动机制,各部门之间随时沟通联络,定期召开会议,做到配合协调、发展有序,研究反腐倡廉网络建设相关问题,从而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以推进网络反腐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使反腐倡廉网络建设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反腐倡廉网络运用取得扎实成效。

3.2.2 建立应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机制

网络反腐亟须补齐制度建设的短板。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为了发挥网络反腐在国家反腐廉政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具体内容包括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舆情信息研判和处置机制、网络举报线索运用和反馈机制以及网络反腐流程、过程的公开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对网络舆论所涉及的腐败线索,要按照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的程序,迅速介入,安排专人对网络舆情信息线索进行分析判断,甄别真假。通过深入调查了解,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公布案件查处进程,反馈调查处理结果,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对于网上造谣、歪曲和攻击性言论,要向公众和舆论澄清事实,消除误解,还当事人以清白,引导事件朝着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同时,要进一步追查举报者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实现制度反腐与网络反腐的无缝对接。

3.2.3 确保网络反腐步入规范化程序

网络反腐法制化、制度化无疑非常重要,但是其真正的落实要靠规范化的程序。一要健全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对网民言论的规范和网络舆论的引导,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引导网民合法、有序、规范地参与反腐;二要注重规范网络反腐举报信息的收集、受理和反馈的程序和流程,既要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地受理和反馈,又要保证信息的安全和运用。

3.3 网络反腐要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反腐败需要民间力量和官方力量联合起来,形成网络监督和官方广播、电视、报纸等监督相结合的反腐败合力。由于党政部门掌握着网络举报信息的筛选和案件查处的主动权。收到网络举报之后,是否查、什么时间查、怎么查的主动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中。网络举报仅仅是改变了举报的形式,并没有改变政府受理举报的主动权与查处权。因此,反腐败斗争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网络反腐力量的“单兵突进”,而要与传统舆论监督媒体互动,充分发挥它们的严肃性、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等优势,打组合拳,要将网络反腐力量纳入反腐败体系之中,与党政系统的反腐败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通过网上监督与网下监督互动,党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共振,多种力量、多种措施并举,形成强大合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反腐败的效果。

3.4 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常态化运行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有可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让权力在最广大公众的目光中接受监督,才会让贪污腐败无所遁形。依靠碎片式、民间挖掘式的网络反腐难以为继,反腐制度化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策。其中,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是一项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有效措施,它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对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替代作用,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美国等国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该制度。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同时,还要建立一套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让它与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配套运行,确保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对于官员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等情况,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相应数额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相应的刑法处罚。

事实证明,领导干部财产若不向公众公开,廉政监督将可能成为一句空话。领改革风气之先的广东将要正式试点官员财产公示,并给出了“2014年前完成试点,并逐步推开”的时间表[6]。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推行有比较广泛的民众共识,在技术上和制度上可操作性是比较高的。作为一个突破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只要我们有了政治上的决断,其他方面的障碍包括一些人的担忧和反对都是可以克服的。

[1]刘啸,王琳.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党政干部论坛,2009(12):26-28.

[2]汪金川,袁满.网络反腐的缘起、困境及规制探析[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1(2):80-83.

[3]彭晓薇.论网络反腐[J].求实,2011(3):31 -34.

[4]贾丽云,李彦青,丁万武.网络反腐:网络监督的新途径[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0(1):38-40.

[5]方宏杰.论网络反腐的障碍及克服[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78-80.

[6]吴玉英.新形势下加强网络反腐的思考[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3):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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