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商贸业务一票结算定价方法的思考

2013-08-15 00:44济南铁路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商场现代化 2013年30期
关键词:购货含税运费

■冯 芳 济南铁路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煤炭、矿粉等大宗货物的购销过程中,除了货物本身的流转,还会涉及货物的运输、仓储、清扫等费用,按照这些运杂费是由购销链上的收货方(或者称为下家)承担,还是由本单位承担,两种结算方式分别为两票结算与一票结算。两票结算中的运杂费单据由下家入账,中间商只负责代收代付或垫付运杂费;而一票结算中的运杂费单据与货物成本一样成为中间商的附加成本,需要在开给下家的增值税发票中得到补偿。

现在除了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执行13%的低增值税税率,绝大多数的煤炭、铁矿粉买卖,从出矿到最后一道流转都实行17%的增值税率(以下简称税率)。这样看来如果不考虑运输及杂费外(即一票结算),两票结算货物交易链上的销售价格是很容易计算的,那就是在自己本环节上游企业(煤矿、或其他公司)给出的含税成本基础上,加上合同中与下游客户约定的含税目标利润即可。

而一票结算中的销售计价略微复杂一点。我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煤炭买卖合同结算条款中一般只会涉及到是两票结算?还是一票结算?吨含税毛利是多少?货款的给付条件是什么?而一票结算中的销售价格怎样确定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为什么把销售价格作为探讨的一个问题,原因在于:运费的可抵扣税率与货物的可抵扣税率不对等导致的。

恰逢今年国家推行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其中公路内河运输也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之内,运费项目由原来的一份金额的运输业专用发票改为票面中分为两部分——运费本身及11%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煤炭批发业务中,这部分11%税率的税额可以与货物成本所附加的17%进项税一起从17%的销项税中抵扣。

那么是不是确定销售价格时只需在两票结算的定价基础上再加上运杂费的含税总额即可呢?我工作中有的客户就是这样和我们谈的,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运杂费总额一旦开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在运杂费总额中占比至少89%或者更高比例(因为杂费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的单纯运杂费本身即刻变成了1÷1,17=约85.47%的收入,这样直接导致损失利润,占运杂费总额的至少3.53%。正常大批煤炭购销大多走铁路运输,目前铁路运输业尚缴纳营业税,还未转变为缴纳增值税。运输发票中只有运费、铁建基金、专用线运费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算下来扣除7%进项税剩余的纯运杂费占运杂费总额的93%以上,按照上述计算,开进增值税销售发票以后,损失利润占铁路运杂费总额至少7.53%。

那么该怎样确定这样的交易销售总额呢?我认为应该在上游单位开来的总含税成本的基础上,加合同约定总含税毛利,再加已知扣除进项税部分的纯运杂费*1.17,另外由于这部分纯运杂费要缴17%的销项税,大于其进项税部分的多缴的增值税会产生这部分增税13%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也要加到含税销售总额中去,并且要乘以1.17倍。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购货含税金额1170元,其中货物成本1000元,17%进项税170元。运杂费105元,其中纯运杂费98元(不含税),计入7%增值税进项的是7元。计划含税利润50元。

则50+98*1.17=164.66元可视为增值额部分(含税);运费部分所缴的销项税是98*17%=16.66,考虑到运费中有7元可以抵扣,那么运费部分多缴的增值额=16.66-7=9.66元,属于这部分增值税的附加税费=9.66*13%=1.26元,这是净上缴税数,因为要开入增值税票,故要再乘以1.17倍,即1.26*1.17=1.47元。

这样,开给客户的总含税金额构成如下:

1170+50+98*1.17+(98*0.17%-7)*13%*1.17

=1170+50+114.66+1.47

=1336.13(元)

其中不含税收入:1336.13/1.17=1141.99元,销项税1141.99*17%=194.14元。

验算:倒推含税计划利润=1336.13-1170-105-(98*17%-7)*13%*1.17

=61.13-1.47

=59.66(元)

这里也许客户会问,这样得出的含税毛利不是大于约定的50元吗?其实这个9.66元的差,就是纯运杂费部分多缴的增值税,即98*0.17%-7=9.66元。

倒推一下不含税计划利润=1141.99-1000-98-(98*17%-7)*13%

=43.99-1.26

=42.73(元)

这个结果和两票结算条件下的不含税毛利50÷1.17=42.735(元)大体一致。

由以上推出结论:一票结算中,已知上家货物含税成本和运杂费明细单据,开给客户(下家)的总销售金额可以套算的算法如下:购货含税金额+目标含税利润+纯运杂费*1.17+(纯运杂费*17%-运杂费中可以抵税的数)*13%*1.17。在这个公式中,不论运费进项税率是7%还是11%,都不会受影响。

实际经营过程中,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同样是一票结算,已知的是和下游企业谈好的销售总额;确定的供货方;确定的购货数量及运杂费明细数额;确定的目标含税利润。要确定的是上游供货方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购货成本可以接受,其道理和第一种情况类似,只不过计算方向相反。计算公式如下:

可接受购货含税成本如下:含税销售总额-目标含税成本-纯运杂费*1.17-(纯运杂费*17%-运杂费中可抵税部分)*13%*1.17

只要对方开出的价格等于或低于上式的计算结果即可。不过基于目前部分行业经济形势所限,以及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考虑,上游客户开给我方的含税总金额会等于上述计算结果。在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把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做成excel表格的形式发给业务部的销售部门及销售经理,以方便和供货商或客户的业务洽谈,节省谈判时间,锁定目标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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