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13-08-15 00:51
江西建材 2013年5期
关键词:咨询机构墙体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江西省烧结制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称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及审核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第16号)、《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赣经贸资源〔2003〕383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结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服务于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称咨询机构)。

第四条 省墙革办受省工信委委托,组织开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墙革(改)办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省工信委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

(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稿)》符合《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

(三)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实施90%以上,中/高费方案至少实施一项;

(四)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五)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稿)》;

(四)有相应技术装备的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评价指标(见评价指标体系)监测报告,或者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机构参加审核人员的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技术评估条件:

(一)审核准备阶段:

企业高层领导支持并参与有关工作;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了审核计划;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实现全员参与,认知教育90%以上。

(二)预审核阶段:

1.企业基础资料详实;

2.工艺流程图详细规范;

3.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设备及运行状况分析清晰;

4.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问题查找(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环保、生产过程控制、废弃物、员工、产品等);

5.全面对标,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烧结制品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标,其他制品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标,根据对标结果进行分析;

6.审核重点选择准确,能够反映企业清洁生产主要问题;

7.清洁生产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可行性;

对标后低于评价指标体系中省内清洁生产一般企业(以下称一般企业)的,目标设置必须达到一般企业或以上标准。

8.按照边审核、边发现、边实施原则,发现问题、收集方案、持续改进。

(三)审核阶段:

1.实测的准备与要求:

(1)生产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实测前进行了校准;

(2)资源能源计量记录(台帐)完整;

(3)污染物排放有记录、有台帐,污染治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4)监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监测项目符合审核需求,监测时间与频次符合要求。

2.物料平衡:

根据实测数据建立审核重点的相关平衡,绘制了包含相关平衡因子的完整平衡图,并对相关平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审核重点物料流失或资源浪费的环节,辨明物料流失和资源浪费原因,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清洁生产审核机电设备节能检测:

建立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表,对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能源检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数据实测时间和频次符合要求。

(四)方案要求:

1.方案措施应具备“针对性强,技术先进”等特点;

2.未达到一般企业标准的,必须明确相关的措施和方案,承诺方案实施后使企业达到一般企业或以上标准。

(五)方案实施与方案有效性:

1.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2.中/高费方案具备详实的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分析,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相关支撑条件;

3.对已实施的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计,有统计依据和计算过程,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可核查。对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中/高费方案,要有明确的预期效果;

4.未达到一般企业标准的,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达到一般企业或以上标准;

5.原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装备、设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的时效要求,制定结构调整和更新替代计划,通过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在时效期限内达到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六)清洁生产的持续推行: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结合企业生产需求,将清洁生产相关制度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建立清洁生产常设机构并落实激励政策;

2.对未落实的中/高费方案制定了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3.针对企业发展和实际状况,总结成绩,看到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评估程序:

企业向当地设区市墙革(改)办提出评估申请,当地设区市墙革(改)办对提出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要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款的真实性负责。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每季度末集中上报省墙革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提出申请的企业予以说明。

省墙革办组织对设区市报来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二)召开现场评估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清洁生产工作;

(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实地考察、核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运行现场、运行状况和效果;

(四)专家提问(包括对咨询机构的质询);

(五)形成评估意见,包括审核评估计分结果(附件2)和会议纪要。

审核评估得分采用平均计分,综合专家组成员评分计得;审核评估会议纪要应包括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结论和建议,并应附参会人员名单和专家组成员签字表。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条件:

(一)按照《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章节完整,附件齐全,编制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

(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

(三)根据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

(四)体现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

(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

(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条件:

(一)咨询机构由省工信委选聘且具备建材专业类别,进行审核咨询人员具备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

(二)宣贯、培训资料完备;

(三)企业现状资料齐全,包括:

1.企业基本概况;

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原料消耗、能源消耗,设备配备,运行管理等);

3.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

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评价指标监测报告等);

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四)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

(五)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核验无误;

(六)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七)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技术评估条件:

(一)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现场察看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

(三)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问。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基本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综合得分达到70分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得分低于7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存在重大错误的;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核算存在明显错误等;

(二)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三)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墙革办负责对省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定期对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情况及评估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企业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专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省墙革办集中上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十八条 在咨询机构指导下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估“不通过”的,其咨询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墙革(改)办配合省墙革办对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要责令咨询机构及时改正并将情况上报省墙革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墙革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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