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婚俗在《诗经》婚恋诗中的透视

2013-08-15 00:49高素霞
山花 2013年14期
关键词:卫风婚姻制度男女

高素霞

《诗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文学诗歌总集,收集了周代前半段五百多年间的诗歌共305篇。《诗经》作为文学作品,作为生动优美的诗歌创作,无疑是我国古典文学辉煌的开始,是古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典籍。

爱情主题是中国文学中最古老的主题之一,有三分之一的诗歌是以爱情生活为题材的。爱情往往是跟婚姻联系在一起的。婚制、婚俗是一个时代特有的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余冠英先生说:“凡属恋爱婚姻生活里所有的忧喜得失,悲欢离合,都在这些诗里得到了生动的体现。”[1]通过《诗经》中的婚恋诗,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古代许多文化背景,从而对当时的婚制与婚俗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从《诗经》中我们可以发现,上古先民们的婚姻大事经过这样一个过程:野外集会的狂欢中求偶——结下盟约——一段时间的交往——成婚——同居。分析这个过程的方方面面,可以看到《诗经》时代的先民的婚姻生活和习俗。

“仲春会男女”的风俗

“周代社会现实是《诗经》反映最为直接、最为丰富的一部分内容,它是《诗经》点面系统的核心”[2]。《周官》记载:“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取判妻人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会之。”这种活动很可能是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过渡形态的遗留。至今苗族仍有“游方”等类似的社交活动。初民的所谓男女盛会的活动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的一些祭祀祈祷活动,主要在春分前后,农历二月到三月间,古代人类在户外生活开始的阶段,人们要举行一些仪式活动以示祈祷和吉庆。

《诗经》中的婚恋诗对“仲春会男女”的婚恋风俗给予了充分的反映,如“召南”的《鹊巢》、“邶风”的《燕燕》、“郑风”的《野有蔓草》等都是对这方面内容的反映。最典型的是“郑风”中的一些作品,写在春天时节,溱水、洧水边上的男女聚欢恋爱。《郑风·溱洧》“溱与洧,方洹洹兮,士与女,方秉兰兮。溱与洧,浏其清矣。士与女,殷其盈矣。”诗写郑国阴历三月上旬已日男女聚会之景,阳春三月,大地回暖,艳阳高照,鲜花遍地。众多男女齐集水边,临水祓楔,祈求美满的婚姻。一对情侣手持香草,穿行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感受着春天的气息,享受着爱情的甜蜜。他们边走边互相调笑,并互赠芍药以定情。这首诗如一首欢畅流动的东曲,天真纯朴,灿漫自由,也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制度的自由。

自由朴素的恋爱

“《诗经》爱情诗中,浪漫爱的追求,激情的喷涌仍占主导地位。”[3]《诗经》中大量的爱情诗再现了那个时代青年男女的相思与相恋,广泛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男女爱情生活的幸福欢乐和挫折痛苦,充满了坦诚、真挚的情感,透视出当时人们的朴素爱情观。

《诗经》的第一篇《同南·关雎》,描绘的是一个美丽善良的姑娘在河边采择药菜,引起了一个男子的深深爱慕。“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作者采用了比兴的手法:在清浅的河上,看到水鸟雌雄依偎,希望有位佳偶,由水鸟兴起求淑女的愿望。“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参差荇菜,左右芒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诗中设想男子找到了梦寐以求的理想对象,用琴瑟和她联系感情,用钟鼓使她快乐,而不是金钱和物质的享乐,体现了淳朴而又高尚的情操。《郑风·出其东门》由男子直接表达了“人世间纵有百媚千红,我独爱你那一种”的情感。尽管在东门之外,美女如云,然而他并不因此而举棋不定、心猿意马。他只看中一位身穿白衣的姑娘,并且一如既往地爱着这位女子,她仍然卓尔不群,令人神往。诗人情有独钟,不改变自己的心上人。难怪南宋教育家朱熹赞赏《出其东门》说:“是时淫风大行,而其间乃有如此之人,亦可谓能自好而不为习俗所移矣。”《秦风·蒹葭》给我们呈现出一对多情、矜持的情人形象,营造了一个可望而不可用及却又心往驰之的精神境界,诗意境明而清幽,具有朦胧美,弥漫着淡淡的怅惘。

烦琐的婚嫁仪式

周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曾经经历原始群婚、血族群婚、亚血族婚、对偶婚等形态,后来才正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由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实行,女子离开自己氏族到男方家,从夫居住,所生子女由父系计算世系。《诗经》时代,一夫一妻制已确立下来。《周南·桃夭》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的句子,明显是女子出嫁到男家。《卫风·氓》“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信誓旦旦,不思其反”,从中可看出对爱情的专一已是一种通行的道德观念,并有信誓来坚定专一的爱情。至于《邶风·柏舟》中“之死矢靡它”的激烈誓言,就更加动人心魄了。

周代的婚姻制度以专偶制婚姻制度为主体,但原始的婚姻制度仍有残留,正如张亮采的《中国风俗史》所说“一切风俗制度,即当文明之世,亦必略存最初之制,以示不忘古。如古时未有衣裳,人但知蔽前不蔽后。其后既有衣裳,而仍为带以象之。《诗》所谓带在股,是也”[4]。婚恋风俗正是这样,就婚姻状况来看,周代还没有完全脱离原始社会亚群婚的状态,还保留了不少原始社会的遗风。“群婚制”、“内婚制”等婚姻制度在《诗经》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在《诗·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诗·大雅·生民》“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爱载风,载生载育,时堆后曩”,契和后稷都是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都是亚血缘婚姻的产儿。内婚制,就是群婚中的血缘婚,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齐风·南山》、《齐风·敝笱》都有所反映。收继制也叫“蟊摄收继婚”,指寡居的妇女可由其亡夫的亲属娶为妻。“熏”是儿子娶除生母之外亡夫的妻妾,“报”是侄子娶伯母或婶娘为妻。这种婚姻制度在“卫风”中有反映。如《墙有茨》、《君子偕老》。

“群婚制”、“内婚制”、“收继制”是一些特殊的形式,周代婚姻制度的主流还是一夫一妻制与媵妾制。

周代婚姻之礼

周之前,盛行抢婚制度。原始歌谣有一首关于女性的诗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5],意思是说“创始艰难,彷徨不前。乘马的人纷纷而来,他们不是强盗,而是求婚者。女子守正不嫁,过了十年才出嫁”,反映了古代抢婚习俗。“婚”这个字通“昏”,即黄昏,是说婚礼是在黄昏进行的,在黄昏或者夜晚抢婚。抢婚风俗,《诗经》中已有记载。周公制定了男女婚嫁须经过媒娉的婚礼制度,从而终结了抢婚的野蛮风俗,把男女婚姻大事纳入了文明规范,这对中国社会走向文明起了巨大作用。

中国传统婚姻大事大致要经历说媒、相亲、过礼、择期、迎亲、拜堂、婚宴、闹房、回门等诸多步骤仪式。而《诗经》时代则表现为欢会、相恋、幽会、婚嫁仪式上。表面看似简略些,但实际上,上古的礼仪比今天还要讲究,而且更为烦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婚姻的重要性,故此,《礼记·婚义》说:“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大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又说:“昏礼者,礼之体也。”《礼记·中庸》也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这是儒家从帆缘伦理道德观念出发,把婚礼看成是整个礼制的基础。以上六礼是为贵族规定的。

这种制度在《诗经》中有所反映,如《邶风·匏有苦叶》、《召南·江有泗》、《卫风·氓》、《大雅·大明》、《召南·雀巢》、《小雅·鸳鸯》、《召南·探有梅》、《齐风·著》,等等。《卫风·氓》“尔卜尔笙,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即体现了占卜和迎娶。《幽风·东山》“之子于归,皇驳其马。亲结其缡,九十其仪”,回忆新婚的景况。《郑风·将仲子》“父母之育亦可畏也”,描写了情人订婚后,女子仍怕人言可畏。

周代的六礼与男女双方家族的关系密切,要有双方父母、媒人等一系列手续。但这并不等同于后世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札中的“纳征”和“亲迎”最为重要。除纳征用币帛外,其他五礼都用“雁”。古代农民冬则居邑,春则居野。田牧之世,分散尤甚。故嫁娶必始秋末,迄春初,雁来而以为礼,燕来则祀高媒,皆可见嫁娶之时节。《媒氏》“仲春奔者不禁,盖以时过而犹不克昏,则必乏于财,故许其杀礼”。《氓》中诗句“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女主人公提出的婚期正是秋天。在六礼中,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都要以雁为礼物,就是为了限制婚礼的季节。

其他婚姻风俗

男婚女嫁要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虽不是六礼中的环节,却是不可或缺。在“亲迎”之前,男女双方原则上是不允许见面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这些聘婚礼仪都必须通过父母或媒人,这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度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6]《齐风·南山》说“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为之何?必告父母”。又说“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认为只有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才是明媒正娶,即使两情相悦,也要按礼俗行事,自由恋爱私定终身会为人所不齿。

讲究“门当户对”

周代的聘婚制有个特点,就是带有明显的重视门第的倾向,尤其是在贵族的婚姻中,有着显著的政治目的和经济意图。《周南·关雏》“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里的“君子”并非泛指一般男子,而是指贵族男青年;“淑女”也不是泛指一般女子,而是指贵族女青年,“君子”求“淑女”,意在追求门第相当。《卫风·硕人》是卫人赞美卫庄公夫人庄姜的诗,首先从她的身份说起,“硕人其欣,衣锦裘衣。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官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这是为了说明庄姜的门第显赫,是与卫庄公相匹配的。这就是所谓的“门当户对”。周代的这种讲究门第的倾向,为后世的门阀制度开了先河。

同姓不婚的禁忌

《札记·典礼》说:“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产知其姓,不婚。”《礼记·大传》也说:“同姓从宗;台族属……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指的就是周代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究其原因,多出于优生的考虑。中国古代的婚姻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继嗣,即生育、繁衍后代,传宗接代。长期的生产生活已经使人们部分地认识到同姓结婚的危害。同时,也表明对生育质量的高期望值。《邶风·燕燕》“之子于归,远送于野……之子于归,远送于子男”,说的就是姬姓女子远嫁的事。此类的诗还有《卫风·硕人》、《大雅·韩奕》、《邶风·泉水》,等等。

互相赠物定情

周代男女定情需要互赠信物。《卫风·丘中有麻》就叙述了一对情人赠送礼物确定感情的过程。“彼留之子,贻我佩玖”(刘家小伙就是他,送我佩玉想成家)。《卫风·木瓜》中说得更为明白,“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据。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极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可见,相互投赠是青年男女交换定情信物。这种习俗至今尚存。

夫家可以任意休妻

周代已有“七出”之说,即休妻的七种规定。对此,《大戴礼记·本命》记载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嫉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并进一步解释说:“不顺父母者,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育,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礼仪·丧服》“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当时的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占绝对优势,在女方达不到男方某些要求的时候,夫家可以任意休妻。这种婚姻中的不平等实际上是整个社会中男尊女卑的缩影。这一特点集中反映在《卫风·氓》、《邶风·谷风》等诗中。

[1]余冠英.古代爱情诗词鉴赏辞典·序[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06).

[2]于衍存.论《诗经》对先秦社会和文学的透视作用[J].东疆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3]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张亮采.中国风俗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11.

[5]李光地.《周易折中》屯六二“乘马班如”匪寇婚媾研究[M].台湾:武陵出版社,1900.

[6]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大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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