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8-22 04:57白鸽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6期
关键词:消防监督问题对策

白鸽

【摘 要】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结合新《消防法》的实施,就如何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大格局与消防社会责任体系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消防监督;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颁布及实施,对确定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工作落实、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促进火灾隐患整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纵深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采用市场经济思维方式和指导原则对现行消防管理机制做出相应调整成为必然,因此,对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作必要的分析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消防监督体制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仍沿用“无所不能”的“大包大揽”式微观管理模式,这种监督机制、工作方法虽几经改革,但仍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体制的原因,一方面消防监督机构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外的事务性工作中去,不能从深深介入的微观消防监督领域中撤退出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体现,越俎代庖的现象突出;另一方面致使有的执法人员在思想上往往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临时工”观念,认为“消防”这碗饭吃得饱、吃不老,工作中有时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得过且过,平时自觉深入专研本职业务较少,进取心不强,以致对消防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而是凭老经验和主观意志办事。

2、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缺陷

应该说,以《消防法》为主的消防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但目前还存在不少立法的“空白点”,一些必须与《消防法》配套的规章有待制定。对于消防行政处置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等问题,目前只有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实际消防工作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如《消防法》第8条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方面的责任,但没有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造成部分地区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不落实;第10条对建设行政部门发施工许可证只有禁止性规定,而对其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却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部分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发给施工许可证,给新建项目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再如消防法规对许多违反《消防法》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所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太妥当,这种规定只从形式上满足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整改火灾隐患,容易造成理解法律条文上的偏差,致使违反法律程序现象的发生。

3、一些审批权的废止,将给管理工作留下真空,出现失控漏管现象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起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消防事业的新路子。但我国加入WTO后,为了与世界接轨,在短时期废止了部分行政审批制度,而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停止在原有的管理之中,受到旧模式束缚,很难从计划经济中解脱出来,也就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尤其出现单位自身不管,消防部门也不管的局面,形成失控漏管。过去,人们都认为消防工作是属于消防部门的事,靠行政审批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但现在取消了行政审批,个别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成了真空管,无人管理。同时,消防监督机构重审批、轻管理、以审代管、管理不到位的观念意识依然存在。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立项、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装修设计、装修施工,施工中管理直至工程验收,都要经过层层级级的消防审批,事实上消防部门已经直接全面参与了企业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活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由于人们的习惯及种种原因,很难一下子从审批中转变过来,必将导致管理不到位,导致管而不严,管而不实,管而不力。

4、企业内部消防管理机制弱化

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生产经营运行机制。但是,一些企业把过去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消防管理机制,错误地看成是限制企业生产发展的桎梏。一些原来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领导小组的企业,随着企业领导更换而解散,一些企业消防保卫机构被撤销或合并,又逢消防行政制度改革,有的经营者把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割裂开来,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舍不得消防投资,削弱了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使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5、消防工作监督难,消防执法更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趋向多元化,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复杂,加大了防火、灭火工作的难度。一是管理范围越来越大,出现个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等多种经济形式的企业;二是企业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出现了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使原来单一的由国家经营转为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经营方式,增加了消防管理的复杂性;三是各类商品市场趋向大型化、社会化、专业化,各类超级市场、大型商场、公司商业网点明显增多,新建开发区、城镇新区、住宅小区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成倍增加。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初,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责任不清或不到位,无疑增加了消防监督管理的难度,如有的建筑屋多次转包,先后多家经营,一把大火烧光之后,无法落实责任。在消防执法监督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已明确了处罚的条件,处罚数额等,但自实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处罚难以执行。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势日趋复杂,如管理工作跟不上去,消防工作的局面将混乱起来,监督不到位,管理偏弱,执法难的局面将持续一段时间。此外,消防法制还未与国际接轨,还在不健全,不完善,这必将给执法工作带来障碍。

二、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1、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采用抽查备案制度,实现由管理建筑消防的微观运动向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转变。把技术审核推到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审核质量,走社会化之路,将消防监督人员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依法监管。消防机构只对建设单位和中介组织所遵守消防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进行验证、核准,公安消防机构不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2、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1998年《消防法》行政处罚所设定的限期改正的前置性条件,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后续的行政强制性措施,配套解决了消防执法乏力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1998年《消防法》中共涉及到25种消防违法行为,这其中的绝大部分在消防部门发现某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均应先通知单位整改,给出一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再复查。针对一些危险而复杂的违法行为还应结合具体实际给出较长的整改时限,而多数火灾案例表明,很多火灾事故恰恰就发生在整改期限内。通过此次《消防法》赋予的各种法律手段,来整治火灾隐患,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惩治非法经营者,以此来维护消防执法的尊严。

3、依托公安派出所,全面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

公安派出所是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也是消防箱工作在基层最直接的抓手,理应培训好,利用好。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教育培训的职责,这对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防范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结合施行的《消防法》,及时创新改革现有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将消防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发展。要依托派出所点多面广,警力在基层的优势,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的治安巡逻队伍,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范畴,切实形成“消防为主、多警联动、覆盖城乡”的消防安全监管局面。同时,为切实抓好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下到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尽快履行新《消防法》所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进一步夯实消防监督力量。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定期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要建立起公安机关对派出所消防工作业绩的绩效考评机制,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建立起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帮助派出所建立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档案,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的格式,落实派出所的三级管理职责,建立公安消防机构与派出所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

4、提升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过硬消防执法队伍

要以学习新《消防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岗位轮训、晋职培训等各种方式,引导消防执法人员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学习理解新的消防理论和知识,督促全体消防监督人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不断优化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执法能力。二是要严格落实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各种执法考评机制,定期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要将执法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晋职晋衔、任免、奖惩挂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结束语

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要把构建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作为消防工作的最高追求,要将原来的消防监督模式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服务职能,拓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意识,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孙景芝《电气消防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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