恽代英早年的婚姻家庭观

2013-09-18 07:15张国强雨花台烈士纪念馆江苏南京210012
档案与建设 2013年11期
关键词:恽代英婚姻家庭男女

张国强(雨花台烈士纪念馆,江苏南京,210012)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在科学和民主的旗帜下,伦理革命的潮流所及,先进知识分子对婚姻家庭进行了执着而又热烈的讨论。婚姻家庭也是当时新旧思想交锋的焦点问题。恽代英这位从五四走出的中国革命先驱者,在这一时期所写的文稿、日记和书信中,就有大量论述以及涉及婚姻家庭的文字。

婚姻变革是近代民主思想的一个组织部分。五四新文化时期,随着婚恋自由观念的传播,针对传统以继嗣为宗旨、以父母之命为特征的旧式“无爱”婚姻制度,中国思想文化舞台上第一次出现了关于爱情与婚姻关系的讨论。早在1915年,恽代英就对此进行了思考。这一年,恽代英在《妇女时报》上发表译文《科学家之结婚观》,在其为该译文所加的按语中指出:“此篇注意夫妇性情之相同,以为乃结婚快乐之一条件。此语于事实上绝对真确。悉当论男女嫁娶之间,不当但论门阀,亦且不当但论才色,最重要者性情之相同,境遇之相同,此乃超越一切情爱以上之权力也。性情同则好恶同,境遇同则利害相关,家庭一切幸福俱生于此。”在这里,恽代英认为夫妇的性情相同、境遇相同,是爱情绵长、婚姻快乐、家庭幸福的基础。1917年,恽代英在日记中又强调表述了“爱情是崇高的上帝,让所有婚姻问题在它下面得到解决”这样的观点,肯定了爱情对于婚姻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认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人生的枷锁。恽代英的这些思想可以说已然触及到现代婚姻以情感为中心要素的特征。这在今人看来早已简单明了,而在背负着千年封建礼教传统的近代中国却是有着空谷足音般的启蒙意义。

五四新文化时期,关于结婚自主问题的争论经常见诸报端刊头。1917年,恽代英与文化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杜亚泉在著名的《东方杂志》上就为此展开过一场论争。杜亚泉以伧父之名在该刊上发表了《自由结婚》一文,主张结婚之主权应属于男女父母,认为父母爱子女甚于子女自爱,而且父母更事多,智识较确,所以选择比较详慎。针对杜文,恽代英专门写了《结婚问题之研究》予以批驳。恽代英写道:“父母爱子女不都甚于子女自爱,并且有不爱子女的”,贪资产门第的父母也并非不爱子女;更事与智识是两回事,更事多而智识不确者车载斗量。他最后明确提出:“结婚之主权仍应属于结婚之男女自身。此理由极简单,盖结婚为男女自身之事,故当以男女自主为正也。”对于因自主结婚而出现的弊病,诸如相关生理知识匮乏、育儿经验不足等等,恽代英提出“补偏救弊”的措施,就是给男女学生讲授“结婚学”课程。他指出:“当使凡欲结婚之男女,皆具有关于结婚之正确知识,即于男女各中学加结婚学为一种必修学科。或更另设研究结婚学之速成学校是也。使之知结婚之真谛”。即重视青少年的生理学教育,这不失为卓见。恽代英不仅认为结婚的自主权在男女双方,即结婚自由,还认为离婚也应该是自由的:“离婚为人间不幸事之一,苟有可以设法避免者,宜以避免为善……盖离婚之事,既不能避免,乃徒藉一切不合论理之道德或法律以祛制之,使家庭之中徒多怨戾之气,男女之性情均不得所安慰,子女亦受其影响,至败其品性,此诚有百害而无一利,不如离婚之为愈也。自由离婚之说,或将如自由结婚之说之例,生大流弊于我国之社会,然此二说实天地间之真理,我国人虽误用之,其真理之价值,永不磨灭。”可见,虽然他预见到自由离婚有可能带来一些消极的社会影响,但仍认为这是“天地间之真理”。

恽代英和青年学生

在与涂瞻叔的通信中,在谈到“守贞”(男子妻死不续娶)、“守寡”(女子夫死不再嫁)问题时,恽代英写道:“逼人为不自由之结婚、离婚亦惨事也。”“若彼出于真正之爱情,此固不必尊敬亦不必诋毁者也。”对于“守贞”、“守寡”与否,乃是个人根据爱情程度自由决定的事,不应受到社会道德规则和习俗的压力。

五四时期,随着对封建家庭制度批判的深入,先进知识分子将思想的锋芒对准长期存在于旧中国的一夫多妻制。在1917年8月2日的日记中,恽代英就明确指出:“夫人果情爱笃挚,道德高尚,一夫一妻乃自然当然之理。”主张一夫一妻制。而且还从深层次上分析了妨碍中国实现一夫一妻制的思想根源,认为孟子所倡导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伦理是一个重要原因。1917年3月16日的日记中,恽代英写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二语,吾久欲辟之。此语一无益处,徒多社会烦恼。夫生殖者,男女情好之自然结果,初无待道德干预,而干预之,徒使不生产之女子,或生女不生男之女子,以是而上受翁姑之咎,受夫之咎,受乡里戚党之咎,乃至不免于听夫娶妾,甚至逼令大归。此等无人道事,皆圣贤之所贻也。”在1917年9月10日日记中,他又写道:“一夫一妻主义乃中国所极应提倡。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八字,实此主义最大妨碍。”为此,在1919年,他专门为此撰写《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文,对受封建伦理制约的旧婚制进行猛烈的抨击。

婚姻与家庭相互依存。五四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在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批判的同时,对现代家庭观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热烈的构建。恽代英也置身于这股家庭变革思潮的前列。恽代英认为,旧式家庭作为封建礼教实行的重要场所,在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下,各种“关于家庭之谬误学说”肆虐,限制了青年男女的自由,摧残着人性。1917年在《中国家庭改良议》一文提纲中,恽代英列举了四种“关于家庭之谬误学说”,即“无后之不孝、多子之福、老人之享福和不自由之婚姻”。1919年,他专门撰文写道:“无论如何,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八个字,总一定是错了。不但是错,而且是荒谬。无后何以是不孝呢?无后何以是大不孝呢?”

同年,他又在《瑞风》年刊第二期家庭问题号上发表《枕头上边的联想》,用文学的手法以一个新女性的口吻对传统家庭中男尊女卑的陋习进行了痛切的控诉:“一个女人活在世上简直有说不完的痛苦。当她从娘胎里一生出来的时候,她就受到人们的欺侮。”“如果是生在一个深受封建遗毒而毫无人性的家里,甚至可以被人拿去放在塘里淹死。即使这样,大家认为也是应该的。如果她侥幸地活了下来,那也是不被当人看待的。”恽代英大声疾呼:要实现家庭中的男女平等。1919年6月,恽代英在《妇女时报》上撰写《女子生活问题》一文,指出:“男女同为人类,不可强分尊卑”,进而又对家庭中如何实行男女平等,提出自已5个方面的主张:即“女子不可不有独立生活之能力,女子以独立生活为最上”;“男子应尊重女子之人权及财权;“女子为生活独立,家政应由男女共同料理之”;妇女因生育、照看孩子不能工作时,“男子应认其赔偿损失半以上”;“女子不为独立生活,男子应以其收入若干分之一,为女子财产”。对于那种要求丈夫将全部收入都交由妻子管理,并认为如此即可禁止丈夫不良行为的说法,恽代英也认为不合理:“然若一般男子罄其每月收入交于其妻,而每至用钱时,受其妻之监督干涉无所不至,甚至需用钱时,虽请求其妻亦不能得允许。此虽对于女界极有利益之事,然大背于财产所有之理……或曰,如此可禁男子冶游等弊。然欲禁此等弊,当就男子心意上着手,使彼自然不致冶游,若徒以各种方法禁制之,能禁制者鲜矣。”

恽代英出身于旧式大家庭,对于旧式家庭几世同堂又辅之以封建的纲常伦理所产生的诸如专制治家、纵容偷惰、家累沉重、易滋纠纷等种种积弊,有很深的认识。“谋全家较优之生活”,恽代英认为必须对旧式家庭进行改革,一是提倡“合股的居家”,二是实行“小家庭主义”,即“成人婚嫁即分出另居”。所谓“合股的居家”包括以下内容:“人权之尊重”,“女子之重视”,“财产权之解决”,女子“自立与男子同”,“家务与男子分理”等等。至于实行“小家庭主义”,他认为可以消除在旧式大家庭中“每有家庭子女,苟有入款皆以自私,而一家支出责之家主”的不合理弊病。

最后是完善各项家庭功能。恽代英对此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在其这一时期的著述中论及的家庭功能,主要包括教育、赡养、生殖和娱乐四个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致汪冀贤信中,恽代英在论述家庭赡养功能时,首先批评了社会上那种只顾供养妻子儿女而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他说:“就普通情形来看,子弟真个肯孝敬父兄几多金钱的很少很少。一般的人,大抵是赚了钱时,一大半用在妻子儿女身上,分少许以给父兄,然而亦竟有全不分给父兄的。”他认为这是一种“不孝不悌”的社会风气,应当改正:“使父兄饥寒而使妻子温饱,这亦是我们不当做的”。从中不难看出,五四时期对于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恽代英并没有一概否定。作为大学哲学系的“科班生”,他懂得扬弃的真谛。另外在谈到家庭的生殖功能时,恽代英认为必须破除“多子多福”的观念,应该限制生殖。在1917年7月28日日记中,他写道:“限制生殖,或将来渐趋于独身,必由经济关系所致。如男女皆能独立,此问题不难解决。要之以道德限制生殖,或尚有说。如以道德提倡生殖,完全不必需要也。”在五四时期,恽代英就认识到节育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不能不说表现出极富前瞻性的眼光。

恽代英在五四时期关于婚姻家庭的思想主张,可以说是其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思想的精采篇章。既带有五四时期所特有的理想色调,又具有相当的科学理性精神。尽管在本质上属于改良主义范畴,但不少观点在今天也有一定的思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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