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例研究

2013-09-30 06:39张昌玉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四平市保障局决定书

张昌玉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监察、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项工作都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在工作中如何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对于行政审批人员和执法者都是严峻的考验。本文对一起特殊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对工作间休时间,保洁工在员工休息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视同因公死亡进行分析。全文分为一、案件经过;二、法律依据;三、首次工伤认定;四、行政诉讼;五、二次诉讼;六、最终裁定;七、案件引起的思考;结语。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17-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监察、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项工作都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妥善做好各项工作对于减少纠纷,避免上访,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都是广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亟待认真对待并且积极做好工作的大问题。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是深远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2010年12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发生一起在工作间歇休息吃饭时间,在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休息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死亡员工家属、用人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围绕着这起特殊工伤认定问题展开了一年多的行政诉讼。

一、案件经过。常某系吉林省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某店保洁员,2010年12月5日上下午班,15时30分许,在公司规定的休息吃晚饭时间内白带食物在保洁工休息室用餐时突发疾病昏迷,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首次工伤认定。2011年7月4日常某丈夫向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认定常某工伤申请。该局受理后员工家属、用人单位围绕工作休息吃饭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保洁工休息室是否属于工作岗位争持不下。当事人家属认为工作休息吃饭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保洁工休息室属于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认为工作休息吃饭时间与其它上班员工午休吃饭时间类似,不属于工作时间,员工休息室不属于保洁工工作岗位。经过调查取证等工伤认定程序,倾向于用人单位意见,于2011年明26日作出四人保不认字[2011]第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家属常某丈夫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0月20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这一疑难案例召开专题会议,请有关专家分析案情,并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了专题汇报,与此同时专门致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法律事务中心,针对这起特殊案例工伤认定进行探讨,经过人社部组织专家学者反复研究、分析、论证,复函明确指出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角度出发,对这起特殊案例工伤认定要倾向于弱势群体,方显公平公正。四平人社局2011年十一月八日作出《关于撤销对常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四人保撤字[2011]第一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撤回了起诉。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2011年11月14日重新作出四人保工认字[2011]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常丹在工作间歇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休息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视同工伤。

五、二次诉讼。当事方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人保工认字[2011]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四人保工认字[2011]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出庭应诉。由于诉讼双方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分歧很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认定范围没有确切规定,2012年3月8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作出中止诉讼行政裁定。

六、最终裁定。在中止诉讼期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向市中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关于本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得到明确答复后于二0一二年8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作息时间表,下午班工作时间为13时45分至20时,17时至18时为工作休息吃饭时间,休息吃饭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为更好完成工作所必须,该休息吃饭时间仅有一小时,系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作为保洁工,负责卫生清理工作,根据保洁工的工作性质,其负责清理的每个部位及单位设置的保洁工休息室,均应属于其工作岗位。本案常某在工作间歇时间,在企业提供的休息室用餐时突发脑出血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被告人吉林省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四人保认字[2012]第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裁定维持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四人保认字[2012]第129号认定。

七、案件引起的思考。工伤认定工作涉及千千万万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作为专门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不可能把包罗万象的工伤实例一一列举出来,工伤认定工作遇到疑难杂症一定要慎重处理,本案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次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确实欠妥,引发行政诉讼在所难免。该案的可贵之处是作为被告的吉林省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知道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错误,有瑕疵,欠妥的情况下,不是一味强调理由,文过饰非,坚持已见。而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发现做出的行政决定有问题后,及时做出撤销错误行政决定,依据事实和法律重新作出与原决定截然相反的行政决定,这种知错就改的工作作风值得称道。

结束语:社会需要和谐,国家需要稳定,人民渴望安居乐业,退休职工需要安度晚年,工伤职工需要得到经济补偿。近年来我们国家信访案件层出不穷,尽管造成信访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政出多门,文件浩瀚如烟,文件与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地方与地方间的文件精神不一致,不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以工龄文件为例从建国到如今全国所有涉及工龄的文件恐怕能拉一卡车,过期的文件仍然在执行,过时的文件也没有废止,这种状况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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