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魁北克省与英属哥伦比亚省碳税立法比较研究*

2013-10-14 02:12
时代法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魁北克省碳税化石

毛 涛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北京 100846)

加拿大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一国家,应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它需要制定“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的方式,减缓气候变化。”〔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2款第1项。2002年加拿大签署加入《京都议定书》。按照议定书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加拿大应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至少减排6%的温室气体〔2〕《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1款,附件B。。

为了实现议定书所提出的减排目标,加拿大制定并实施了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立法。一方面,联邦立法。“尽管加拿大联邦立法没有对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做出专门规定,但是相关立法要求政府应谨慎对待气候变化问题,同时赋予政府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之权力”〔3〕Dennis Mahony.The Law of Climate Change in Canada.A Division of the Cartwright Group Ltd,2010,Chapter4:9.,例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濒危物种法》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加拿大颁布的一些行业或制品标准立法也推动了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如《能源效率法》规定政府可以对进口及在省际间销售或租赁的能耗制品设定性能标准或标签标准,再如《国家建筑物法》授权政府制定建筑物相关标准的权力。此外,联邦政府还在国际贸易、基金、能源、交通等领域实施了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相关立法〔4〕Dennis Mahony.The Law of Climate Change in Canada.A Division of the Cartwright Group Ltd,2010,Chapter4:9 -39.;另一方面,省立法。加拿大作为联邦制国家,省具有较大的立法权。依据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省可以就公共土地管理、财产及民事权利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以及环境利益保护等事项制定相关的环境立法〔5〕Paul Muldoon,Alastair Lucas,etc.An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in Canada.Emond Montgomery Publications Limited,2008:21.。依据该授权性规定,为了避免气候变化对地方辖区居民财产或民事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省有权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性立法,如英属哥伦比亚省(下文用该省英文British Columbia的首字母BC代替)省制定了《机动车排放标准法》、《可再生能源和低碳燃料需求法》、《温室气体减排(排污权交易)法》、《林木净零砍伐法》和《碳税法》等〔6〕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EB/OL].[2012 -04 -07].www.env.gov.bc.ca/cas/legislation/index.html#LGGCSAA.。

依据相关立法,加拿大确立了排污权交易、碳税等减排制度。其中,碳税具有调控范围广、对市场机制的成熟程度要求低等特点,制度优势相对明显,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加拿大尚未在联邦层面征收碳税,仅有魁北克和BC两个省开征了地方性碳税。

一、碳税立法的背景比较

温室气体的排放状况及其构成,以及减排目标是两省进行碳税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基于魁北克省和BC省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开征碳税之考虑,下文选取两省开征碳税前最近的年份2006年的数据,对两省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状况及其构成做一比较。

(一)温室气体排放状况

在联邦层面,1990年加拿大温室气体排放量为5.90亿吨CO2当量,到2006年上涨至7.19亿吨CO2当量,增长了21.9%〔7〕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Canada).Part 3.p.15.。从省层面来讲:(1)魁北克省。与1990年相比,该省2006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1.3%,达到8430.0万吨CO2当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8〕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Canada).Part 3.p.15.的11.7%。同期,该省的GDP增长了40.1%,达到2598.53亿加元,约占全国GDP总量〔9〕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Canada).Part 1.p.22.的20.3%。人口同期增长了9.1%,达到763.2万,约占加拿大总人口〔10〕Canada's Population.[EB/OL].[2011 -04 - 27].http://www.sustreport.org/signals/canpop_ttl.html.的23.7%〔11〕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Part 3.p.64.。(2)BC省。与1990年比较,该省2006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23.7%,达到6160.0万吨CO2当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6%。同期,该省的GDP增长了57.7%,达到1599.16亿加元,约占全国 GDP总量的12.46%〔12〕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Part 1.p.22.。人口同期增长了28.9%,达到424.4 万,约占全国总人口〔13〕Canada's Population.[EB/OL].[2011 -04 - 27].http://www.sustreport.org/signals/canpop_ttl.html.的 13.2%〔14〕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Part 3.p.72.。

从两省2006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总排量的比例上看,魁北克省要高于BC省。然而,从1990年至2006年这个期间上看,两省温室气体排放增速都比同期省内人口及GDP的增速慢。但是,与同期全国温室气体平均增速相比,BC省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速要远高于魁北克省。可以说,过快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速决定了BC省所设计的碳税会严于魁北克省。

(二)温室气体排放构成

从下图1所反映趋势看,两省的温室气体排放构成具有类似性,温室气体主要源于两个领域:(1)移动源。两省的私家车数量较多,且旅游用车频率较高,移动源排放的温室气体量相对较高,魁北克省和BC省来源于移动源的温室气体量分别占省内排放总量的41.61%〔15〕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77.和38.84%〔16〕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86.。(2)固定源。在2006年,魁北克省和BC省来自于固定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分别占省内排放总量的30.72%和36.74%〔17〕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86.。在固定源中,两省发电业和制造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少,但是建筑物供暖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却较大,具体而言:①发电业。两省的电力主要来源于水电,2006年魁北克省和BC省的水利发电量分别占各自省内发电总量的96%〔18〕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12.和91%〔19〕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17.,仅有少量电力源于热电,两省热电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分别占省内总排量的1.35%〔20〕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77.和2.36%〔21〕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86.。②制造业。魁北克和BC省的林业和矿业较为发达,制造业相对滞后,来源于制造业的温室气体量分别占省内排放总量的11%〔22〕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536.和8.3%〔23〕Canada's 2007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A Summary of Trends.p.7.。③ 建筑物供暖。由于加拿大所处的纬度较高,两省冬季气温严寒,居民供暖需求大,在建筑物供暖中产生了大量的温室气体。以魁北克省为例,魁北克省的“交通运输和建筑物供暖大量使用到碳氢化合物,来源于这两个领域的温室气体占到总量的72%”,〔24〕Quebec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p.28.此外,魁北克省的《气候变化行动方案》也明确指出应重点关注与建筑相关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25〕Quebec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p.14。

两省温室气体排放构成的类似性,决定了他们在进行碳税制度构建时,所关注的重点基本一致,其中,对固定源和交通源的税收规制是关键之所在。不过,在固定源中,由于制造业和发电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少,决定了他们不会成为关注的重点,而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建筑物供暖领域则会受到特别关注。因此,交通源和建筑物供暖领域所使用的化石燃料会成为两省碳税调控的重点。

图1 魁北克省和BC省2006年温室气体排放构成〔26〕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 1990—2006:Greenhouse Gas Sources and Sinks in Canada.pp.577 -586.

(三)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碳税设计的重要依据。魁北克省和BC省都颁布了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量化了减排目标,具体如下:(1)魁北克省。依据《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要求,到2012年该省应在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基础上至少减排1.5%,也就是说,在2006年至2012年该行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减排1000万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27〕Quebec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p.14;(2)BC省。依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法案》规定,该省到2020年和2050分别应在2007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上减排33%和80%〔28〕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Targets Act,Article 2.。此外,BC省还细化了减排目标。如,为了达到2020年的减排标准,BC省在2012年和2016年分别应在2007年的基础上至少减排6%和18%〔29〕British Columbia Climate Action for the 21th Century.p.3.。

两省虽然都制定了明确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也存在差异,具体如下:(1)法律拘束力。BC省的减排目标以法案方式确立,而魁北克省仅以行动计划方式颁布,很显然BC省减排目标的法律约束力较强。(2)目标强度。以两省在2012年所要完成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参照,魁北克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排1.5%,而BC省应在2007年排放基础上至少减排6%。与1990年相比,2006年魁北克省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约1.3%,在2007至2012年这个期间内完成在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排1.5%任务的压力不大。相比较而言,BC省计划2012年前在2007年基础上至少减排6%的强度明显较大。

由于BC省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拘束力以及减排强度都高于魁北克省,这就决定了该省在进行碳税制度设计时,会把尽可能多的化石燃料纳入调控范围,同时该省也会设定相对较高的税率,借此最大程度地发挥碳税的激励作用。

二、碳税立法的主要内容比较

尽管魁北克省与英属哥伦比亚省同属于加拿大,但是基于不同的立法构思及制度设计,两省的碳税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如下:

(一)碳税征收目的及用途

虽然通过征收碳税都能达到减排温室气体之效果,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征收碳税的初衷往往不尽相同。如,一些国家希望通过征收碳税来增加财政收入,一些国家则倾向于通过碳税为环保项目实施筹资到资金,另一些国家则切实期望通过碳税达到减排温室气体之功效。尽管魁北克省和BC省同属于加拿大联邦,但是两省征收碳税的目的却大相径庭。

魁北克省征收碳税之目的在于为绿色基金提供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该省的《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对2006年至2012年间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做了宏观规划,其中,交通运输业和建筑领域为减排重点。与此同时,魁北省设立了专门用于保障该方案实施的绿色基金。为了确保绿色基金有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该省期望通过碳税连续6年为该绿色基金筹集到每年2亿加元的资金〔30〕Perspectives on Carbon Pricing From the Standpoint of Justice,Equity and Sustainability.[EB/OL].[2012 -04 -10].www.kairoscanada.org/fileadmin/fe/files/PDF/EcoJustice/Climate/perspectives_on_carbon_pricing_08.pdf.。

BC省征收碳税的初衷是为了切实减排温室气体。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BC省确立了较高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若要按期完成该目标,BC省必须要充分发挥碳税的激励作用,碳税具有明显的环保定位。同时,BC省还把碳税定位于中立性税收,所有来源于碳税的收入通过税收减免方式重新返还给纳税人〔31〕British Columbia Climate Action for the 21th Century .p.8.,把碳税实施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魁北克省把碳税定位于绿色资金的筹集工具,从而决定该省碳税的设计会注重其资金筹集功能,而忽视其温室气体减排功效。但是,该省对于碳税收入用途的设计则弥补了该缺陷,通过实施绿色基金项目,可以有效地减排温室气体。可以说,在减排温室气体时,魁北克省的碳税是前续,而绿色基金项目才是关键。与之相比,BC省碳税的定位则更具环保性,它意图在征收阶段就完成减排任务,而税收用途则是减少碳税实施负面影响的后续保障措施。

(二)碳税征收模式及纳税义务人

国际通行的碳税征收模式有两种,具体如下:一种,源头模式。在化石燃料生产或首次销售阶段征收碳税;另一种,末端模式。在化石燃料进入终端消费市场后的消费阶段征收碳税〔32〕Jenny Sumner,Lori Bird,etc.Carbon Taxes:A Review of Experience and Policy Design Considerations.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US).Technical Report.p.3.。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择不同的碳税征收模式,纳税义务人的范畴的界定会存在差异。

魁北克省选择了源头征收模式,在化石燃料的生产阶段或首次销售阶段征收碳税,因此,纳税义务人主要是化石燃料的生产商或总销售商。目前,在魁北省内生产或销售汽油、柴油、加热油、电力、天然气、煤炭和甲烷等化石燃料的生产商或总经销商为碳税的纳税义务人〔33〕Jenny Sumner,Lori Bird,etc.Carbon Taxes:A Review of Experience and Policy Design Considerations.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US).Technical Report.p.15.,大约有50家企业,如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加拿大石油公司和加拿大壳牌公司等〔34〕Quebec Government to Implement Carbon Tax..[EB/OL].[2011 -05 -14].http://www.torys.com/Publications/Documents/Publication%20PDFs/CCB2007 -6.pdf.。2007年该省2亿加元碳税的来源如下:(1)石油公司支付的碳税最多,分别为汽油、柴油和加热油支付了6900万、3600万和4300万加元的碳税,总计1.48亿;(2)天然气经销商支付了3900万加元的碳税;(3)加拿大魁北克省水电公司为它在特雷西的热能电厂支付了450万加元的碳税;(4)其他煤炭、甲烷、水泥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则支付了余下的 850 万加元的碳税〔35〕Mal Bruce.Carbon Tax Factors.[EB/OL].[2012 -05 -17].www.taxadmin.org/fta/meet/09mf/pres/Carbon_Tax.pdf.。

BC省采用了末端征收模式,在化石燃料销售环节征收碳税。同时,该省运用保证金制度确保了碳税的顺利征收。在BC省内,首次销售化石燃料时,总经销商需要向政府缴纳与终端消费者所交碳税额相当的保证金。在化石燃料的再次销售阶段,从分销商处购进燃料的批发商,以及从批发商处购买燃料的零售商则分别需向总经销商和分销商缴纳保证金。在化石燃料零售环节,由化石燃料的消费者支付碳税〔36〕British Columbia Carbon Tax.[EB/OL].[2012 -05 -17].www.gov.bc.ca/sbr.。

魁北克省所采用的源头征收模式有利于提高碳税的征收效率,可以快速为该省绿色基金筹集到每年2亿加元的资金。与之相比,尽管BC省所采用的碳税末端征收模式存在征收效率较低的弊端,但是由于消费者可以直接面对明确的税收价格,可以减少模糊消费的概率,其经济激励效果较好。

(三)碳税的税目

碳税税目设计与一国或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构成密切相关。此外,基于不同的立法定位,不同国家或地区应税化石燃料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在魁北克省,应税燃料有天然气、丙烷、汽油、煤炭、轻型和重型燃料油、液化汽油气、燃料油等〔37〕Jenny Sumner,Lori Bird,etc.Carbon Taxes:A Review of Experience and Policy Design Considerations.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US).Technical Report.p.4.。相比较而言,BC省碳税的税目设计则更为精细,按照化石燃料的物理状态,应税化石燃料被划分为液体、气体和固体燃料三大类,共计21种:第一类,应税的液体燃料包括汽油、柴油、轻燃料油、重燃料油、航空汽油、喷气机燃料和煤油。第二类,应税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燃气、丙烷、丁烷、乙烷、戊烷、焦炉煤气和釜馏气。第三类,应税的固体燃料包括加拿大烟煤、次烟煤、美国烟煤、焦炭、石油焦、废碎轮胎和废完整轮胎〔38〕British Columbia Carbon Tax.[EB/OL].[2012 -05 - 20].www.gov.bc.ca/sbr.。

下面以化石燃料的物体状态为视角,对两省碳税的税目做一比较:(1)液体燃料。交通领域是两个省碳税调控的重点,两省碳税的税目都包含大量的液体燃料。但是,BC省对于液体燃料的划分较为详细和专业,例如,该省专门设置了的航空汽油和喷气机燃料等税目。(2)气体燃料。在BC省,应税的气体燃料税目为7个,范围较大,而魁北克仅对天然气和丙烷等少数液体燃料征税。(3)固体燃料。魁北克省仅对煤炭这一种固体燃料征税。相比较,在BC省,应税固体燃料类型区分度较大,且范围较广。如,BC省对应税煤炭的类型做了详细的划分。此外,BC省还对轮胎和石油焦等固体燃料征税。总而言之,BC省碳税税目设计的专业化程度要远高于魁北克省。

(四)碳税的税率

某一国家或地区在设计碳税税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如,温室气体排放构成、减排目标、能源构成、碳税目标定位等。魁北克省和BC省在碳税税率设计时所考虑的因素差别较大,具体如下:(1)设置依据。两个省碳税税率设计的依据一致,都是先对排放一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设定一个统一税率标准,然后根据各种化石燃料燃烧所释放的温室气体量而确定出其应适用的具体税率。(2)设置标准。在2007年碳税征收之初,魁北克省碳税的税率为每排放一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3.5加元。参照该标准,并依据各种应税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释放的温室气体量的多少,确定了各自应适用的税率。例如,在2007年,汽油、柴油、轻型燃料油和丙烷的税率分别为每升0.8加分、09加分、0.96加分、0.5加分〔39〕Quebec Government to Implement Carbon Tax.[EB/OL].[2011 -05 -20].http://www.torys.com/Publications/Documents/Publication%20PDFs/CCB2007 -6.pdf.。与之相比,BC省的税率标准起点明显较高,且呈规律性逐年递增趋势。在2008年碳税征收之初,BC省的碳税税率为每排放一吨CO2当量温室气体10加元。之后,该标准逐年上涨5加元,该政策一直执行至2012年,达到每吨CO2当量温室气体30加元的标准。同理,依据该标准,该省根据各种应税化石燃料燃烧所释放的温室气体量确定出了各自应适用的税率。如,2007年,汽油、柴油、轻燃料油、重燃料油、航空汽油、喷气机燃料和煤油等液态化石燃料所使适用的税率分别为每升2.56加分、2.76加分、2.76加分、3.11加分、2.45加分、2.62加分和2.41加分。而在2012年,上述化石燃料所适用的税率将分别上升至7.24加分、8.27加分、8.27加分、9.33加分、7.68加分、7.87加分和7.34加分〔40〕British Columbia Carbon Tax.[EB/OL].[2012 -05 -24].www.gov.bc.ca/sbr.。(3)修订依据。魁北克省每年都会修订碳税税率。该省开征碳税的目的是为绿色基金筹集到每年2亿加元的新资金,在其纳税义务人范畴特定的情况下,它仅需依据每年省内化石燃料销售量修订其碳税税率即可〔41〕Jenny Sumner,Lori Bird,etc.Carbon Taxes:A Review of Experience and Policy Design Considerations.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US).Technical Report.p.15.。与之不同的是,BC省所采用的是5年一个周期的递增性税率标准,其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例如,在2008至2012年这个税率周期届满后,BC省会在综合考虑该阶段温室气体效果,以及相关建议的基础上,而确定出下个周期所应适用的税率标准〔42〕Jenny Sumner,Lori Bird,etc.Carbon Taxes:A Review of Experience and Policy Design Considerations.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US).Technical Report.p.16.。

(五)碳税的减免

魁北克设立碳税之目的在于筹集资金,采用源头征收模式,应税化石燃料范围较小,且纳税义务人特定,不需过多关注免税、减税等碳税适用的特殊情况。相比而言,BC省设立碳税之目的在于切实减排温室气体,采用末端规制模式,应税化石燃料的税目较广,而且纳税义务人不特定性。为了减轻碳税征收的不利影响,BC省对碳税减免事项做出了详尽规定。例如,BC省对于生物柴油、乙醇、生物燃料、可再生能源等〔43〕Dennis Mahony.The Law of Climate Change in Canada.A Division of the Cartwright Group Ltd,2010,Chapter5:39.,销售放置在小于4升的小密封容器里的燃料〔44〕Carbon Tax Act.Article 15.,作为其他制品原材料且不发生燃烧的燃料〔45〕Carbon Tax Act.Article 16,Article 17(1)a.,作为冷却剂、防冻剂或还原剂使用的燃料〔46〕Dennis Mahony.The Law of Climate Change in Canada.A Division of the Cartwright Group Ltd,2010,Chapter5:38.,跨境航空或船舶运输中在加拿大境外燃烧的燃料〔47〕British Columbia Carbon Tax.[EB/OL].[2011 -06 -10].www.gov.bc.ca/sbr.,军事访问部队所使用的燃料〔48〕Carbon Tax Act.Article 21.,以及当地土著居民按照风俗习惯所使用的燃料〔49〕Indian Act.Article 87.等给予全部或者部分免税之优惠。

(六)碳税实施的配套措施

碳税征收目的的差异性决定了两省在实施碳税的过程中所采用的配套措施也不尽相同。

魁北克的绿色基金。依据2006年4月魁北克省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法》,该省设立了一个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绿色基金。该基金计划在六年间拿出12亿加元资助该省相关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和技术,以完成在2006年至2012年间减排1000万吨CO2当量温室气体的目标。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提高公众意识,研制减排技术,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等活动。例如,该基金将拿出总计4812万加元资助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其中,3000万加元用于资助引入预防和减缓气候变化对于健康影响的机制,1200万加元用于资助气候和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12万加元用于资助研究减缓交通基础设置中渐融的永久冻土层实验,600万加元用于资助研究森林及其相关产业受气候变化的影响程度以及把项目研究成果运用到森林管理实践中〔50〕Quebec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Appendix.。碳税收入是该项基金的重要来源,该省需通过征收碳税连续六年为该基金注入每年2亿万的新资金,以满足此项基金12亿加元的资金需求。在魁北克省,碳税与绿色基金相辅相成,碳税为该基金提供了资金来源,而该基金则用于资助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BC省的税收减免。BC省把碳税定性为中立性税收,来源于碳税的收入将会通过一定方式全部返还给纳税人。BC省征收碳税后,一些相关的企业税收和个人税收的税率会随之下降。例如2011年普通公司所得税税率从16.5%降至10%,2012年小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从4.5%降至0%〔51〕British Columbia Climate Action for the 21th Century .p.9.。再如2009年,该省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5%〔52〕Jim Bentein.Ontario Group supports BC's Carbon Tax Approach.Energy Analects,CBCA Business.2008(2):4.。通过所得税减免,对于年收入低于11.8万加元的本省居民来说,该项税收的税率为加拿大最低〔53〕British Columbia Climate Action for the 21th Century .p.8.。此外,为了保障该税收的中立性,BC省每年都会用年度报告说明碳税收入的具体用途。借助于税收减免措施,在确保该省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完成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碳税实施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

魁北克省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为绿色基金项目筹集资金,温室气体减排的重任由绿色基金来完成,采用了一种碳税为辅基金为主的温室气体减排模式。比较而言,BC省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切实减排温室气体,相关税收减免措施的实施则是为了减轻碳税实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碳税立法的实施效果比较

借助于碳税,两省的温室气体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排。但是,由于两省碳税设计差异较大,碳税在减排温室气体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1990年,魁北克省排放了约8320.0万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以1990年为参数,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温室气体排放分别上涨1.3%、4.6% 、-1.0%和-1.9%,分别达到8430.0万吨、8710.0万吨、8240.0万吨和8170.0万吨〔54〕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Part 3.p.72.。魁北克省征收碳税后,为减排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减排效果明显。

BC省。1990年该省排放了约4980.0万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以1990年为参数,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该省温室气体排放量别分上涨了23.7%、30.9%、32.5%和28.1%,而达到6160.0万吨、6520.0万吨、6590.0万吨和6380.0万吨〔55〕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1990—2009.Part 3.p.72.。2008年BC省开征碳税之后,温室气体排放增速明显减缓,并在2009年呈下降趋势。

开征碳税以后,虽然两个省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都取得了成效,但是碳税所发挥的作用却存在着本质差异。受到税率较低、税目较窄和纳税人数量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魁北克省碳税减排温室气体的作用有限,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取得的辉煌成绩主要归功于与碳税配套实施的绿色基金机制。相比而言,BC省碳税采用了末端征收模式,把最为广泛的化石燃料都纳入了税目范畴,据统计,碳税可以调控到该省77%的温室气体排放源〔56〕British Columbia Climate Action for the 21th Century .p.8.。此外,随着碳税税率的逐年递增,其制度优势会越来越明显。可以说,在BC省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中,碳税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魁北克省和BC省碳税立法对于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政府已表明了减排温室气体的决心,并采取了相关减排措施。现阶段,我国正考虑把碳税运用到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对加拿大魁北克省和BC省碳税立法进行系统的考察后,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立法思路选择

在进行碳税立法时,我国应像加拿大魁北克省和BC省那样,先对温室气体排放状况、排放构成、工业结构、科技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找准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并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思路。在探索性立法阶段,应以积累经验为重,可先从一些温室气体排放量大且易于管制的领域下手,或者选择一些地方性行政区域先行试点。目前,制造业、建筑业、供电业和供热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占我国总排量的半数以上,分布相对集中,管制比较容易,可率先在这些领域开征碳税。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开征碳税对不同区域的影响会存在差异,需要妥善处理好环保与发展的关系,立法不宜操之过急,应在探索性立法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最终走向全面立法。因此,碳税立法需要先进行试点。在选择试点区域时,应采用差异性标准,既要选择一些发达区域,又要选择一些欠发达区域,还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适中的区域,这样才有助于检验碳税是否具有普适性。等试点完成以后,应进行综合评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择时在我国全面开征碳税。

(二)碳税制度设计

魁北克省以筹集资金为初衷设计碳税,而BC省则以切实减排温室气体为目标设计碳税,基本定位的差异导致两省碳税制度设计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来源于国内外的减排压力很大,碳税需要成为切实减排温室气体的工具。因此,BC省的碳税设计思路更具参考性。具体如下:(1)税目设计。在碳税税目设计方面,采用“抓大放小,逐步拓宽”的策略,率先在火电、交通运输、工业制造等重点领域,针对煤炭、汽油、柴油等主要化石燃料征收碳税,并逐步拓宽碳税的税目范围,最终使碳税税目涵盖到所有的化石燃料。(2)税率设计。在税率设计方面,先对排放一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进行定价,然后根据各种化石燃料燃烧所释放的温室气体量确定出其应适用的税率,统一碳税征收标准。同时,以“税率递增原则”为指导,分周期实施碳税,并在同一实施周期内逐年上涨税率,逐步激励节能减排。采用这种思路,不会对经济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随着税率的周期性增长,其经济激励效果会逐渐增强。(3)征收模式。我国可借鉴BC省所采用的“源头保障,终端买单”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如下:一方面,化石燃料在我国进行首次销售时,便以通过保证金方式进行监控,而且这种监控贯穿了化石燃料进口、批发、零售等整个过程,有助于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在终端市场,化石燃料的税收价格明确,有助于促使化石燃料的购买者进行理性抉择,避免间接税所存在的税收价格模糊而增加消费几率的弊端。(4)税收例外。在税收减免方面,可以根据化石燃料的燃烧特点,也可以根据其用途,亦可以根据国家政策来确定化石燃料的范围。就燃烧特点而言,那些在燃烧过程中较少释放温室气体量的燃料应免税,如生物燃料。就用途而言,那些作为原料或者试剂使用,且不发生燃烧的化石燃料应免税。就国家政策而言,为了推广新能源,可以对一些含碳新能源燃料免税。(5)配套措施。我国可以从下述两方面构建碳税实施的配套措施:一方面,税收减免。碳税作为中立性税收,需要把这部分来源于碳税的收入返还纳税人,在对某种化石燃料的相同消费者征收碳税后,应减少其缴纳的其他相关税收,如消费税。另一方面,财政支持。开征碳税后,电力、石油、煤炭等的价格会上涨,城乡居民的日常开支随之增加。其中,城乡低收入群体所受到的影响最大。因此,应特别关注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给予其相应的补贴,减少碳税实施对其生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立法关系协调

针对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法律措施时,难免会出现管制竞合问题,立法协调的重要性突显。魁北克省和BC省在征收碳税的同时,也采用了其他一些减排措施,比如BC省的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BC省和魁北克省都理顺了碳税与相关制度的关系,避免了制度间的冲突,使相关制度形成了减排温室气体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颁布的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立法,确立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排放标准、排放申报、能效标识和限额、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相关制度。除了现有的制度外,还有一些即将建立的新制度,如《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我国将构建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在进行碳税立法时,除了要协调与现有制度的关系外,还要考虑与即将制定的新制度间的关系,使碳税立法兼具现实性和前瞻性。以协调碳税和排放权交易的关系为例。本文认为: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所有的个人排放者都可以运用碳税加以管制。然而,企业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依据生产能力做一划分。那些生产能力小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用碳税加以规制。而那些生产能力大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则可以用排放权交易加以管制。对碳税与排放权交易的范围作出合理划分,可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减低实施成本。一方面,可操作性强。碳税对市场成熟程度要求不高,可以随时征收。同时,碳税的管制对象较广,可以涵盖到单位和个人等多种市场经济主体。比较而言,排放权交易对于市场成熟程度,以及排放监测统计、监测等技术的要求都较高,实施难度相对较大。基于此,仅选择数量较少的大型企业作为管制对象,可以大大降低了排放权交易的实施难度。可以说,在对二氧化碳排放管制时,依据现有的市场条件,对碳税(管制大多数的小排放者)和排放权交易(管制少数的大排放者)作出合理分工,才能使两者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另一方面,实施成本较低。就碳税而言,只需要设计好碳税的实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就可以在现有税收征管体制下择时征收,额外花费较小。就排放权交易而言,由于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和审核等环节,技术要求高,且花费较大。若把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者,不仅花费巨大,而且不利于监管,不符合立法的经济性要求。相比较,大企业数量较少,即使对这些企业都安装监测设备,其总花费也不会太大。更为重要的是,大企业往往排放了较多的温室气体,把他们纳入排放权交易机制后,我国便能通过该机制控制到较大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有效实现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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