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

2013-10-21 05:42孔维江
卷宗 2013年6期
关键词:认定工伤交通事故

摘 要: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问题,解释了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不同规定,强调了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2011年1月1日,新修訂的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行实施。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14条第6项中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机动车事故扩展到一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充分体现了《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然而,无论是在修订前后,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以正确认定工伤却始终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给工伤认定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惑。为此,有必要探寻此类案件中可资运用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切实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利益

1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区别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做如下分析: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

2.1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及构成因素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2.3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模式

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2.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3.兼得模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4.补充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本质上看司法解释这一规定采取的是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混合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勞动者既能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用人单位只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

3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其中第 (1)、 (3)项主要由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事故性质以及责任分担进行认定,通常很少存在争议,而关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则成为劳资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所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1年6月27日下发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就第14条第6项的理解和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强调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的 “合理”一词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描述,其固然为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划定了大致界限,但要使认定结论具备客观性以符合社会通常的正义理念,仍需确立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就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言,虽然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既非在工作时间又非在工作场所,但现代社会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以及工作结束后返回住处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其整个工作劳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劳动者不得不经常性地将自己暴露于交通事故的风险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下班交通事故同样具备伤害与工作间的因果性关联,故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除了法政策因素考量亦具有内在合理性。由此可见, “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就是对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与工作间因果关系的限定,而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则强调此种因果关系必须符合通行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

4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1 劳动者在单位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是适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还是适用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工伤

单位里的道路分两种,一种道路是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一种道路是单位内部的道路,是内部车辆通行的道路。根据相关解释,“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作者认为,发生在第一种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是交通事故类的工伤认定范畴,而在第二种道路上的事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因在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来适用认定工伤情形。

4.2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某些原因又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在上班路中忽然想起工作服、钥匙没带等原因,而折返回住处取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作者认为,这仍是需要认真甄别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若是劳动者是因回去拿制服、工作牌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原因而受到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是完全因私人原因如钥匙等而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是因为工作原因,不能适用《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

4.3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中的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问题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无法查清、伤者单方事故无法查清等理由而造成公安机关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简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导致伤者无法提供依据给工伤认定单位,或者导致工伤认定单位无法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到底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解释以及某些地方的做法总结出如下处理措施: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最终处理的有效证据材料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作者简介

孔维江(1974-),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律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企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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