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研究

2013-10-30 02:29苌军红王春光李红军
中国军转民 2013年1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国防专利

苌军红 王春光 李红军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对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国防知识产权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普通专利和国防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根据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加强以国防专利为核心的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维护国防安全的需要

国防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是一个国家高新技术密集的领域。加强对高新科技成果的管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战略性课题。国防专利制度作为国防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产生于英国,就是因为其线膛炮和滑膛炮技术申请普通专利公开以后,法国、德国迅速将它们用于火炮上,使火炮的性能大为提高,这震惊了英国政府。因此,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实行保密专利制度,是维护国防安全的需要。

2.促进国防工业发展的需要

2002年5月美国《企业技术评论》杂志发表了“经济萧条,企业兴旺”的专题文章,文章中把美国企业在后COM时代的生存法则浓缩成一句话:“或有专利,或被淘汰(patent or perish)。”我国国防工业的发展,也必须依靠专利,依靠知识产权。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对促进国防工业外贸有积极作用,还为出口工作质的提高提供了保证。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只有国防工业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才能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通过增加技术含量和技术转让费而使价格上升,即增加利润,才能促进企业发展。

3.激励国防科技创新的需要

在世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邓小平指出:“过去也好,今天也好,将来也好,中国必须发展自己的高科技,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要做到这一点,我们不仅要发展高科技,而且要加强对高科技成果的管理。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也是如此,要通过将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科技成果给予法律保护并采取有偿使用制度等办法,为国防科研与装备建设领域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环境,从而激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和国防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布了新的《国防专利条例》,为国防专利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据统计,2004年全行业申请专利1905件,是1998年的7倍,2002年至2004年专利申请量连续翻番,国防科技自主创新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法律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观念薄弱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除了国家的《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合同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等,国防系统有《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但其中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国防科技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防建设中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需要,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多数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不利于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统一的管理。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还不长,科研、管理及领导人员在这方面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强。许多军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认为,军工科技成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不易发生侵权,无需专利保护。这种观念使得企业“重成果、重评奖、轻专利”现象明显。企业普遍对成果鉴定和评奖情有独钟,在科研人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时较多地考虑科研成果,制定的一些奖励政策也明显向成果倾斜,而对申请专利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相当一部分国防科技成果得不到专利制度的保护。据调查,国防科研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与申请国防专利的比例约为1:2.4。

2.产权主体不明确,缺乏激励机制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上,一直强调“国家所有”的单一产权模式,如《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规定,研制武器装备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有偿使用问题明确提出“放权原则”。该《意见》规定:“科研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开始成为我国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制度。但因为该规定有“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定,所以对国防知识产权不适用。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实际工作中,上级管理部门往往将下级部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指定生产单位无偿使用或仅支付少量实施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挫伤了承担国防科研单位和国防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现有国防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采取课题型激励与成果评奖激励相结合的方式,缺乏产权型激励,不利于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

3.管理体制不完善,专业人才匮乏

目前,许多国防专利的申请工作很不规范,缺乏统一管理,对是否申请国防专利,完全由课题组或者科技人员自行决定,而且绝大多数国防科技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管理,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没有意识到与职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实施转化的过程中,不少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由于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经常被仿造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从而制约了技术研制单位的发展。对于一些非专利技术,也因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采取完善的保密措施,在相关技术人员流动时,往往带走技术成果,从而给单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不及时地将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导致无法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无法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国际市场。这些问题也是与国防领域国防专利代理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法律等专业人才的匮乏紧密相关的。

4.专利含金量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差

近年来,国防知识产权受到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重视,国防领域国内专利申请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但在“质”上存在严重不足。三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型中,国内申请的专利大部分为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国外申请的专利大部分为发明专利申请。尤其在电子、航天、核、航空、船舶等国防高技术领域,国外专利申请量是国内申请量的两倍甚至十余倍,从而对我国高技术的发展构成威胁。比如,核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截至2004年底,国内职务发明申请仅有10余件,而外国公司的来华申请量达233件,其中反应堆方面的占77%。

当前,我国军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企业采用以下两种战略:一是追随型战略,即对企业已采用的技术进行改进、完善,在原有基础上创造高质量、低成本的产品以控制和占领市场;二是引进型战略,即企业高价引起他人的专利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这样不仅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竞争力,而且也造成了长期依赖他人技术、缺乏独立创新能力的后果,从而严重阻碍了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明确产权主体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实现资源的市场交易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利用的重要途径,而产权的明确界定是进行市场交易的重要前提,所以应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有偿使用”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国防科技成果再也不是国防系统“独家经营”的产品了,笔者建议采用“放权原则”,即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国防知识产权,国家可以拥有所有权,科研生产单位拥有使用权;对于军民两用国防知识产权,可通过合同适当将所有权下放给科研单位。这样既有利于调动国防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建立“归属明确、权责统一、管理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国防知识产权制度。

2.健全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建立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根据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可考虑制定《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防知识产权主体、保护原则、形式、手段等,并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激励、补偿等制度做出总的规定;其次,制定《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作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原则、机构、人员、职责等;最后,根据新《国防专利条例》和将制定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国防知识产权补偿办法》。

3.建立有效的激励创新机制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鼓励申请国防专利,要建立以产权激励为基础的国防知识产权型激励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适合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的建立应重点考虑对各单位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评价,以及对军品科研生产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的评价。各单位根据评价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使评估和考核结果同科研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晋升及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科研管理人员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的积极性。亚伯拉罕·林肯称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比如航空材料研究院规定,申请一项国防专利奖励300元,获得国防专利后,再奖励1500元,还规定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评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主要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可借鉴航空研究院的做法,对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人,除了按《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酬外,单位应另外给予奖励,并使职称考核同专利申请量联系起来。

4.加强宣传培训,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

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正逐步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高科技、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性措施。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尤其对科技人员、各级管理干部和领导干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不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就会变主动为被动,甚至受制于人。各单位可采用培训班、讲座、专题研讨、国内外交流等多种培训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使其人员能够认识并利用知识产权维护个人及单位权益。同时,针对领导干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等不同对象,选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5.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在国防科工局、军工集团、国防科研院所和企业各层次分别建立国防知识产权研发、转化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可使用空间,积极利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维护自己利益。在国防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过程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尤其是对国防专利申请工作统一管理。

以有利于军品研制、市场开发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利文献、科技论文、科研档案等科技资源,有选择地开展对本单位科研、生产、经营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专利记分牌”就是颇具特色的一项战略研究,其特点是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其首创的专利引用指标已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通过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在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时,应查清国外能提供的技术的法律状况,并搞清这些技术在世界上的分布和同行占有情况;尽量寻找公知信息材料,阻止国外专利成立;对于确实有效的国外专利,如与我国技术有相同或类似的内容,应考虑使用替代技术;通过许可证贸易等手段,引进专利技术后,在新起点上开发新的专利技术;对开发成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组织申请专利,这是最积极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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