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管理机制研究——以天水地区为例

2013-11-01 09:26霍芳霞霍珍珍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天水社会保障人员

霍芳霞,霍珍珍

(1.天水师范学院 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2.天水市司法局 甘肃 天水 74100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1]这是新形势下党的治国理政的新探索,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管理创新的新要求,对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我国每年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有70多万,特别是其中百分之十属于‘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的重点帮教对象,如果衔接不到位、安置帮教不好,很容易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2]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深入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机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全面准确把握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机制的现实条件,从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笔者以天水地区的刑释解教人员作为考察对象。先后到天水市司法局、天水监狱等单位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的问卷调查,以期通过研究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问题,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

本次调查以天水地区为样本。调查方法主要是发放调查问卷,笔者与天水市司法局、天水监狱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共同设计了含有37个问题的问卷,问卷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前次改造对自己的影响情况等(见表1)。笔者采取与服刑人员面对面问答式的问卷调查,逐一对有2次以上违法犯罪经历天水籍的108名罪犯进行问卷。同时,结合每名罪犯个体不同情况,在问卷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产生了较好的效果,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8份,回收问卷108份,有效问卷108份,有效率百分之百。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1.户籍情况

此次调查的天水监狱服刑人员中有2次以上违法犯罪经历的天水籍罪犯108人(占在押犯总数的百分之六点三),其中秦州区50人占百分之四十七、麦积区28人占百分之二十六、甘谷县16人占百分之十五、清水县、秦安县各5人分别占百分之五、武山县3人占百分之三、张川县1人占百分之一(见图1)。从户籍上看,农村籍48人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四,城市籍60人占百分之五十五点六,两者大抵相当,城市籍相对较多。108人全部为男性。

表1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问卷表

图1 108名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情况

2.年龄情况

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以31~50岁的为主,共64人占百分之五十九,19~30岁32人,占百分之二十九,51~60岁7人占百分之七,61岁以上5人占百分之五(见图2)。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中以青壮年为主。

图2 108名刑释解教人员年龄情况

3.学历情况

调查显示,被调查的108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99人,占百分之九十二,高中的9人,占百分之八(见图3)。说明重新违法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图3 108名刑释解教人员学历情况

4.婚姻情况

重新违法犯罪的108人中,目前已婚者43人占百分之四十。未婚者53人占百分之四十九,目前离异者12人占百分之十一,未婚和离异者居多,两者共占到百分之六十(见图4)。

图4 108名刑释解教人员婚姻情况

(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特征

根据调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有以下特征:

1.上一次服刑劳教期间的教育改造质量一般

(1)上一次改造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帮助不大。调查显示,108人中只有百分之十六的人认为上一次改造对自己“有很大帮助”,百分之四十三的人认为对自己“帮助不是很大”,有百分之三十五的人认为上一次改造对自己“毫无帮助”,还有百分之六的人认为上一次改造对自己“有负面影响”(见图5)。调查中发现,回答“毫无帮助”和“负面影响”的罪犯,上一次大多是在看守所做短期关押后释放的,或者看守所转监狱后短期释放的,并且他们认为自己在看守所什么东西都没学到,这与之前看守所管理还不太规范有一定关系,调查中还有1名罪犯认为正是看守所的非正规管理,才让自己对生活失去信心而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图5 上次改造对108名刑释解教人员的影响

(2)上一次改造对刑释解教人员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不大。调查显示,仅有百分之八的重新违法犯罪人员认为自己在经过上一次的改造后,掌握了基本法律知识,并且法制观念增强。百分之三十四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一般”,而超过半数以上的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百分之五十八认为上一次改造后自己仍然“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这一方面反映了监狱劳教部门改造质量上的问题,也与大部分罪犯文化程度低,学习能力低以及主观意识等因素有关。

(3)出监前技能培训少。由于此次调查对象中,每名重新犯罪人员犯罪服刑的时间不一,有的已经服刑十几年,有的服刑二或三年,而且对服刑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的要求才是司法部近几年提出的。所以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有93人占百分之八十六的人没有参加监所的技能培训,仅有15人占百分之十四的人在上一次劳动改造中学到了诸如养猪、种菜、电焊等普通技能(见图6)。

图6 108名刑释解教人员上次参加监所技能培训情况

2.前后两次违法犯罪相比,重新违法犯罪后果更加严重

(1)违法犯罪的性质。108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中,就近一次违法犯罪中属于犯罪的104人,占百分之九十六,劳教的只有4人。本次犯罪的类型,以故意杀人等暴力型、涉毒型和盗窃抢劫等财产型为主,分别占到百分之四十八、百分之二十五和百分之二十一,其它占百分之六(见图7)。调查还显示,由于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的频繁,本次犯罪时有百分之二十三的人是在户籍地之外犯罪。

图7 108名刑释解教人员本次犯罪类型

(2)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前次出监所后向司法所报到情况不理想。调查显示,108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在前次出监所后报到落户的有百分之六十九,但这些人大部分只向公安派出所报到,向司法所报到的非常少。因为在2003年8月7日公安部便民利民措施出台之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涉及到要落户问题,有约百分之八十六的人回原籍落户,还有约百分之十四的人没有落户,有的根本不想落户。统计显示,报到和落户的人基本持平,即绝大多数没有报到的人基本都没有落户,这也给重新违法犯罪留下了空隙。

3.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前次出监所后生存力、发展力脆弱

本次调查显示,108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中在前次出监后,就业十分不稳定,经常换工作或者经常处于失业状态的占到了百分之六十六,高达百分之九十四的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反映出,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尽管在前次出监所后大部分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就业,但是工作处于不稳定和没有保障的状态,生存力和发展力脆弱。

二、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回收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看,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不仅与个人文化法律素质及劳动技能的多寡有关,更与政府帮教、社会保障等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

1.改造不彻底

调查显示,服刑在教期间学习到的劳动技能和技术偏少、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不大、改造效果一般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高。虽然这只是对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单方面调查的结果,不能一概而论,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监所改造质量与重新违法犯罪的关系。而在另一项就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基层安置帮教工作者的调查中,在对“当前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调查时,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改造不彻底”,占百分之八十二,两项调查互相印证。

2.帮教措施没有有效跟进,被帮教率低

对回归社会后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有效帮教是巩固改造成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走上新生之路的重要措施。统计显示,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和落户的人基本持平,即绝大多数没有报到的人基本都没有落户,这也造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真空,也给重新违法犯罪留下了空隙;调查显示,百分之九十四的重新犯罪人员没有接受基层组织包括社区、村(居委会)和司法所的帮教。调查中还有好些2次以上犯罪经历的罪犯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有司法所,对司法所的职能也一概不知,百分之六的接受帮教的人,也反映出他们是偶尔到派出所被叫去询问,而并不是对他们讲法律或政策,更没有帮扶等措施。

3.社会保障欠缺

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整体欠缺,社会保障的公共政策远没有覆盖到刑释解教人员。这次调查统计显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在上次出狱所后,失业、医疗、养老、困难救助、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有关,但也反映出,对仅有的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在执行上也是很不到位的。

三、完善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管理机制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因此,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必须综合治理,在抓好源头预防的基础上,以社会管理为视角,在党委领导下,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加快构建优化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生存环境、社会化衔接帮教和安置机制以及社会保障体制,打造一个立体化的综合管理体制格局。

(一)优化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生存环境

一个人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首先面对的就是一个陌生的社会环境,刑释解教人员独特的心理结构和法律地位,要求维护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格尊严,为回归社会从社会舆论上给予特殊保护,给刑释解教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刑释解教人员感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温暖,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婚姻家庭问题,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实践证明,许多犯罪就与婚姻家庭的某些裂变有关。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犯罪人刑释解教回归家庭后与家人的关系良好,无疑会从根本上改进其犯罪思想,利于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其家庭要主动为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好婚恋、成家问题,而且给刑释解教人员以心灵上的安抚、教育、感化、鞭策、鼓励和帮助,控制和约束刑释解教人员的不良恶习,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自立、自强、自爱,培养其良好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身心健康,顺利融入社会。

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刑释解教人员有较为理性的认识和较好的容纳度,能够理性地对待刑释解教人员,并表示愿意与他们交往、为邻、做同事,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一个比较宽容的社区环境。调查也证实,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公民文化素质,丰富社区文化,能够提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水平。因此,社区要努力营造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不受歧视的社会环境,社区成员应消除对刑释解教人员不正确的看法和偏见,像与其他公民交往一样与刑释解教人员正常交往,从而消除刑释解教人员的心理顾虑,缓解其自卑心理。

(二)优化社会化衔接帮教和安置机制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不仅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管理教育措施。社会化衔接、帮教和就业安置机制主要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以加强和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和就业安置。目前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帮教和就业安置还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社会参与程度不足,需要改革社会管理理念,合理配置资源,在职能部门的牵头和协调组织下,主要依靠社会资源,培育和发展社会化管理资源,对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关心、帮助、教育和就业安置,使他们健康地走向新的生活道路。

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一体化”回归保护治理模式。针对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的特点,在系统内部,推进监狱劳教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紧密衔接;在系统外部,形成与公检法、工商、税务、社保、民政等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增强整体合力。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协同,通过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运用社会力量提升教育改造和服务管理水平。着重探索建立与开放、动态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为重点,加快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工作,加强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等工作载体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三)优化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步完善,但是,刑释解教人员作为社会管理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至今没有被纳入任何一种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的建设和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保护的重点和难点,也成为影响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弱势性和风险性并存的特性,从提升刑释解教人员生存力和发展力的前提出发,创造条件,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医疗、失业及养老保障,促进刑释解教人员个人发展,抑制重新违法犯罪。制度设计上,应以“三无”等特殊困难刑释解教人员为对象,建立以维护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权益为目标,以维持最低生活为目标,以生活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回归社会救助体系。当然,刑释解教人员也不能单单依靠来自外界的帮助,他们也应该自立自强,互帮互助,弥补社会保障覆盖不足、程度不深、力度不够等现实问题,以减轻对政府和社会过多的依赖,促使刑释解教人员自力更生。

[1]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出版社,2012:19.

[2]司法部基层司.全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座谈会文件汇编[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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