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2013-11-18 06:28郭晓彪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0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郭晓彪

【摘 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基于此,对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

在刑法的正当防卫课题研究中,最核心、最基本、最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我国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在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和补充。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不仅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1.防卫限度的定义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遵守的界限。虽然学者们对必要限度概念定义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种界定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要限度的法定性,即什么是“必要限度”应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二是必要限度的合法性,即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必要限度的相对性(可平衡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为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一定的防卫紧迫程度、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工具、防卫部位、防卫心理等而实施。部分学者认为,在特定的紧迫程度和环境,具体如何操作实施,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不同的防卫方式。

2.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核心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新刑法较旧刑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放宽了对防卫限度的规定。这样一来,很多曾在旧刑法中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在新刑法中就不能成立,而成了正当防卫。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处理,我们有必要将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更加透彻。

3.防卫限度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1997新刑法与1979年旧刑法相比,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有两点变化:第一,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取代超过必要限度,突出”明显”两字。第二,用造成重大损害代替不应有的损害,对损害的程度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使得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即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在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上是合理的。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使得防卫行为的“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避免了将其他多种因素(如:防卫手段、工具、防卫强度等)作为评价的相互矛盾且十分不确定的操作方式。这些变化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使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据的法条更为具体明确。因此,研究防卫限度对正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具有必要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当防卫在社会生活中功效的发挥。其中争议最大,同时具有普遍性的就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产生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难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的困惑。例如某师范学校在体育场放电影,住在学校周围的农民也去观看,由于几个农民站在凳子上挡住教师李某的视线,李某让农民下来观看,为此发生口角,几个农民动手殴打李某,致李某身上多处受伤,口、鼻出血,教师刘某在劝阻未果的情况下,回学校食堂拿来一把菜刀,用身体挡着李某说:“你们如再殴打李某,我就不客气了”,几个农民仍用砖砸李某的头部,刘某持菜刀砍在一农民胳膊上,造成重伤。一审法院以教师刘某故意重伤罪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防卫过当为由,改判为7 年有期徒刑。刘某仍不服,提起申诉,经法院再审认定刘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无罪。这一案例说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没有具体的标准,以致难以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行为。新刑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新刑法强调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视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有绝对的权力和职责恢复社会缺失、维护社会秩序。而在私人利益受损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依靠公权力来维护,只有在事出的紧急情况下,公权力很难覆盖的情况中才存在自我防卫问题。因此,防卫行为作为一项自然权力其合理性毋庸置疑。而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把防卫的权力在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避免防卫行为的非法性,真正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利益。 [科]

【参考文献】

[1]姚桂英.简论正当防卫[D].吉林大学,2007.

[2]郭玮.论正当防卫的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09.

[3]王学珍.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猜你喜欢
正当防卫
从一起案例看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构成差异
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
风险社会语境下防身器材的法律审视及其规制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分析意见
旋某故意杀人案与邓玉娇案案例分析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分析
探究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论互殴中的正当防卫界定
试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正当防卫”还是“固步自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