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水电业现状及其跨境电力购买协议

2013-11-21 06:07老挝奉姆索法
水利水电快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费率买方发电量

[老挝] X.奉姆索法

目前,老挝有6座水电站向泰国供电,这些水电站均由私营企业运营,属于独立发电企业(IPP)。此外,目前有10座水电站正在建设中,另外还有20座拟建水电站正在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其目标均为向邻国供电。这些水电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都是通过融资,融资参与者包括私人股权投资者、金融机构、安全提供者(security provider)、承包商和供应商等。必须满足所有参与融资者的要求,以及考虑融资各方的融资性质和义务,才能签订所有的项目协议。

该地区既没有现货市场也没有高效运行的输电网络,老挝的每座水电站都是作为商业水电站向泰国电网供电。根据其发电容量,老挝各水电站的电力购买计划和运行特性也不相同。实际上,在运行期间,这些老挝境内的水电站已经成了泰国电力系统的一部分。

电力购买协议(PPA)是项目的核心协议之一,需要满足银行向项目提供贷款的要求,而且必须依赖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银行可接受的PPA,是项目能够再次抵押债务的融资协议。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与其他项目文件一起,由贷款银行评估。图1为各方提出和达成的主要项目协议的网络图。

1 电力购买协议

1.1 协议各方

图1 各方达成的项目协议网络图示意

PPA协议的各方是电力购买商,在老挝,是由泰国发电局(EGAT)和项目公司依据老挝法律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在签订PPA之前,SPC必须争取到争议中的开发项目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与老挝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然后,SPC与相关各方签订几项其他双边协议,如信用融资协议和施工合同,条款和条件必须是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图1同时也显示了各方在项目融资和建设中的相互关系。

1.2 抵押

根据政府谅解备忘录,规划和设计项目生产的电力出口到泰国电网。泰国已经指定了几项工程向其国内供电,总计7000 MW,与政府谅解备忘录一致。根据泰国买方不时公布的需电量,在PPA中,每项工程的投运日期有所不同。

1.3 协议网络

PPA包含长期照付不议承诺,以确保SPC有足够的现金流能够向贷款方偿还全部债务和利息,并能支付运行费用。SPC与买方之间的PPA是基于一份单独的承诺协议,由老挝政府与购电方之间签订。给出项目融资需求后,项目被圈定,并在拥有运营转让(BOOT)权的基础上,由具有有限责任资格的SPC建设。一般来说,大约70%的项目,其总投资由SPC向商业银行进行债务融资,30%由项目发起人以股权融资形式分摊。贷款银行担保的主要形式是股权、特许权协议、购电协议、租赁权、可预测的未来现金流以及资产和各种项目协议中规定的项目公司的权益。

1.4 运行特性

在指定的交货点,即两国的边境,向泰国电网提供电力。通常,老挝水电站提供的电力能够满足泰国基荷之上的中间峰荷和峰荷的需求。平均而言,老挝水电站每天需运行16 h,每周运行6 d,周日和节假日不调度。未经购电者和贷款银行的事先书面同意,水电站运行商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供电。老挝政府放弃从项目供水水库大量取水的权利,因为该行为会对项目发电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水电站违反PPA供电承诺。

1.5 照付不议承诺

照付不议PPA包含买卖双方的承诺。在承诺中,买方必须购买所生产的电力或向替代买主付款;卖方必须按照承诺供电,否则将承担违约罚金。买卖双方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卖方需及时申报未来的发电量,并根据PPA同意的长期平均发电量的宽泛承诺范围,通常的做法是,每年、每月和每日均需向买方申报发电量。卖方在每一阶段伊始也应申报发电量,年末用实际的调度量检验其是否一致。如果年发电量超过了申报的发电量,超过的电量将作为二级电量,费率较低;如果年发电量低于申报的发电量,那么卖方必须向买方赔偿供应不足的损失。在任一一个计算年,如果卖方不能生产和供应申报发电量的50%,例如遭遇严重干旱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则卖方可以行使权力,声明受到了自然因素不可抗力的影响,以避免供应不足的违约赔偿。然而,卖方在25 a的运行期里,只有2次行使过声明自然因素不可抗力影响的权力。

不管其电力系统的利用效率如何,买方均应承担购买和支付所有调度电量的义务。如果买方购买的月度电量低于申报量,从而导致水电站弃水或年度发电量不足,那么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弃水的违约赔偿金。

1.6 费率结构

EGAT向老挝水电站购买电力,价格低于EGAT购买泰国发电的费用。这一费用是泰国电力系统可避免的成本,即通过其他方式在泰国获得同等电量的边际成本,例如建设新电站或向新供电商购买。短期边际成本是指根据持续支出计算的可避免费用,比如可变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以及燃油费,而长期的边际成本导致了长期成本,包括资金固定成本。在有些情况下,代理电站可成为避免设立边界电费成本的另一种方法。

老挝水电站销售给EGAT的电力不是以容量(MW),而是以发电量(kW·h)计算。电力费率基于事先同意的指数或贴现率在整个运行周期内的贴现或平准。平准费率意即贴现的发电收益除以贴现的发电量。如果该费率为后付费,计算时则使用1%/a的调整因子和10%的贴现率。费率可以是一条直线,也可先付费,取决于买方的详细协议。

买卖双方认可的平准费率通常在两国边境决定。在具有谈判费率的资格之前,被指定的老挝项目必须保证相关时期内的发电成本远低于泰国的边际成本。如果老挝项目的发电成本比泰国的边际成本高,泰国购买者将不会选择向该项目购电。针对每kW·h的发电成本与边际成本之差,由买卖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实际上,卖方至少享有差价的2/3以满足所需的门槛金额,并向老挝政府交纳资源使用税和适用税率。老挝的税率考虑了开发商和提供债务融资银行所需的门槛金额,通常可通过谈判确定。

1.7 平准费率公式

公式(1)是平准费率公式,可推导出运营年的起始费率。一旦起始费率得到了确定,对随后年份的名义费率即可使用既定的调整因子计算出来。

式中,E表示长期平均发电量;Es表示调整因子;R表示贴现率;Ts表示起始费率。

2 双边协议

如图1所示,SPC是签订协议相关各方的关键方。开发商们必须依据老挝的法律组建一家项目公司,根据开发项目给予SPC的特许权,同老挝政府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CA)各方享有PPA的权益,同时承担各自的有限责任。老挝政府依赖PPA的成功实施,期望根据承诺向买方销售电力。泰国电力购买者依靠项目的成功开发,在运行期内向系统供电。如果不供电,泰国电力系统将面临电力短缺,或可能导致高额成本的其他来源电力。为了CA与PPA能够相互参照,泰国电力购买者和老挝政府需要以承诺协议的形式达成一项直接协议。

达成承诺协议后,老挝政府需向买方陈述SPC满足提交的所有环境和社会和解计划。对于实施PPA或参与方权利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老挝主权事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政府也不得不进行补救。如果由于SPC或其承包商的行为使项目运行出了差错,老挝政府还认可买方以临时运行商的身份一定程度地介入CA的举动。一旦买方介入并将项目运行扭转回正常状态后,就必须退出。如果CA由于SPC的违约而终止,泰国买方可以行使权力买下工程设施,并推举自己的候选人以取代SPC,直到初始运行期结束。但是,贷方比买方拥有优先购买权来购买产权。一旦买方或贷方的候选人行使了介入权,CA的范围界限将保持不变。

3 工程照付不议的资格

向泰国电网供电的条款较严格,指定的水电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资格;贷款银行要求项目的现金流应保证并足以及时还本付息。项目区域,包括水库和流域的集水区,应收集大量恒定的降水量,且无显著波动。此外,年降水量应预报准确,因为水电站将利用它来计算发电量,以便及时向买方申报。如果计算的发电量与申报的不符,则将导致卖方违约赔付。

同样,项目一般都配置有大型水库,以储备大量的水供年度运行。与径流式水电站相比,这样更加灵活。有水库的项目和上述的运行特性决定了在尾水处将附设一个调节池,以调节运行和停机期间下游水流的恒定。在设计时,对于意识到的任何对下游环境和社会将产生的影响,都必须给予大大减轻。可靠的降水量推测和蓄水量可以使发电量得到保证。贷款银行还要求SPC开设现金意外开支账户,以作为还本付息的准备金账户,用于支付主债务和每个债务偿还年的6个月利息。同时,SPC还被要求购买保险,以防止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一些不可抗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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