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3-12-05 04:22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合肥230022
商业会计 2013年3期
关键词:会计人员核算会计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合肥230022)

为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行为,防范资金风险,2004年,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相继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并按要求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纳入事后监督。近年来,事后监督部门在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准确性、规范性、对账及时性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通过分析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的风险现状及成因,并结合货币发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实际,就如何提高事后监督效用做了粗浅探讨。

一、货币发行会计核算风险现状及成因

针对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风险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结合最新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中监督部门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的三种分类情况,本文将央行会计核算风险划分为三类,即规范类风险、核算类风险、事故类风险。规范类风险是指发行会计因疏忽造成一般性差错,但未造成账务处理错误形成资金风险隐患的情况;核算类风险是指发行会计因操作不规范造成账务处理错误的情况;事故类风险是指发行会计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造成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情况。

(一)货币发行会计核算风险现状

从近些年统计数据显示,货币发行事后监督几乎没有发送一笔差错通知书。同时,依据近年某货币发行部门会计核算检查问题工作底稿,梳理出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基本为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缺少相关附件,发行基金账表打印不全,整理装订不规范等。从风险形式上看,货币发行会计核算风险集中在规范类和核算类,两类占比为100%,其中规范类风险出现频率高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核算类风险出现极少,偶见部分发行基金入库明细类别错误进行冲账。事故类风险没有发生,原因是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系统并不能涉及到资金出入。

(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风险成因分析

通过对货币发行会计核算规范类、核算类风险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货币发行会计核算规范类、核算类风险的原因有:

1.外部环境。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并不涉及资金的出入,相关领导的关注重点会更多的放在发行基金流转环节,对发行会计的重视程度相对不够,发行会计人员往往配备不足、老化。发行会计人员的不足与老化,造成对相关政策、制度不能全面及时、有效的吸收掌握,政策、制度执行打了折扣,从而导致一些执行误差。

2.内部因素。从近两年事后监督发现问题的频率来看,同样的问题常常屡查屡犯,整改过的问题重新再犯,究其原因还是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其根本原因是对爱岗敬业的发行会计人员激励不足,对工作应付的发行会计人员刚性约束不够,未能形成奖惩分明的环境和氛围。

(三)货币发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

货币发行工作直接与大量的现金接触,其风险性不言而喻。近些年来,货币发行工作量不断增加,发生各类差错、事故、案件的风险也不断增加,笔者对人民银行总行近几年通报的风险事件进行了研究,发现货币发行事故类风险有以下特点:

1.事故类风险集中在直接与现金接触的岗位和环节。从总行近些年的通报情况看,风险事件基本发自发行基金出入库、库房管理、复点、清分、销毁等岗位。这些岗位在日常工作中直接与现金接触,并没有涉及到发行会计人员。

2.事故类风险主要是由故意为之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仔细分析每次事故和差错,均是由于人员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造成的。货币发行日常工作业务量大,机械操作也比较多,但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防范的重点往往不是事故或不可抗因素,更多地集中到了内部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上。

综上所述,发行基金管理的事故类风险点不在于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基本在于发行基金实物出入库、库房管理、复点、清分、销毁等实物流动环节,在于发行基金账实不符风险。

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作用现状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事后监督中心依据总行规定,普遍采取人工审核监督方式,采用计算、勾对、比对等监督方法,对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督,对提高发行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基层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实际监督效果来看,与总行关于事后监督中心防范资金风险的职能定位有一定差距,监督效用存在较大局限。

最新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货币金银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监督范围:发行基金调拨、残损人民币销毁、商业银行存取款、发行基金库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对象:纸介质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的会计凭证及附件,账、表、簿,其他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依据总行规定,事后监督部门对货币发行会计核算进行隔日的集中监督,涉及到发行会计是否与管库员进行账实相符的核对,并不延伸到发行基金实物保管准确本身。这种监督范围及对象的职能定位根本无法防范发行基金事故类风险。如残损人民币复点抽张、自盗调包等,传递给事后监督的账实核对表不可能反映出发行基金缺失情况,因此,事后监督中心只能对对账行为进行监督,而对于账实核对表的真实可靠性无法进行监督确认。

且通过近几年发生的相关风险事件也不难看出:一是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有“监督范围及对象”的制约,不能进行发行基金库存实物的核对,其风险防范大打折扣。二是违反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况无法及时发现,如是否按规定查库,账实核对是否落到实处,事后监督部门仅仅通过会计凭证及附件等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况。因此,事后监督现行职能定位对于发行基金事故类风险防范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相关工作建议

鉴于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仅能防范规范类、核算类风险,投入再大也不能防范事故类风险的现状,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体系不会造成资金损失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不应纳入事后监督范畴。对货币发行管理风险的防范重点应是加强发行库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防范事故类风险。一是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发行基金进行账实核对,有效预防案件发生。二是定期进行重要岗位轮换,对发行基金管库人员进行定期和突击性的调换,有效防止监守自盗现象。三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建立激励和约束制度等,对影响人民银行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等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中规定了监督工作实行“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人员因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追究监督责任。因此,在目前的制度背景下,为规避监督责任,保护监督人员和发行会计人员,事后监督部门还是需要承担起监督职责,重点把握好发行会计的规范性和对账环节。一是凭证要素方面。货币发行业务核算凭证是登记有关账簿的原始依据,其设计规范与否,是能否保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质量的基础,也是目前明确监督人员监督责任的重点。一个完整的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业务摘要、业务序号、版别券别、人民币金额大小写、会计分录、附件张数、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二是会计签章方面。会计签章是在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写标识,包括印章、手工签名、电子实名等。监督人员应熟悉各类凭证的会计签章,加强审核,也是明确监督责任,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三是对账方面。监督人员要审核发行会计与会计部门、管库员进行对账情况,包括日终、月终、年终的对账,确保发行基金核算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这也是明确监督责任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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