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地位

2013-12-06 23:27康娜娜张志彬
体育教育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表演者体育项目文化遗产

康娜娜,张志彬

(1.中国矿业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江苏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民族传统体育的载体为活的人,其传承方式往往是传统的“言传身授”,因此具有强烈的“人去艺亡”的特点。就目前中国公布的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状况来看,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人比例仅为2.28%,在这极少数的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中,其年龄大多位于60-80岁年龄段,其中不乏90岁高龄的传承人。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人衰亡高峰已经出现,且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青年群体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与继承。虽然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这种现象的恶化,但就目前国内来看,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机制仍然是不健全的,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良态发展的阻碍因素。因此,从法律层面定位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其认定与保护机制是迫切需要的。

文化界的实践证明,法律是保护文化传承人的最好手段。要通过法律制度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重要的前提是界定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以便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尽相应的义务,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1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权利

要明确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权利,首先有必要确定其权利主体。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存在与否有很大分歧,并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大理论对峙的局面。笔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一种历经千年的群体创造并经历千百年的历史沉淀与积累而形成的,并不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在短期内创造的。因此,在探究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权利归属时,首先要确定的权利主体就是创造他的民族群体。中华民族群体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即相同的民族因地域分布不同,在生活习惯、宗教传统方面可能也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用民法上的解释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是少数民族社区(社区一次为人类学中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民族群体所有成员中的一员,因精通某个体育项目的表演、传授等,且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可以明确的是,这些传承人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掌握者、持有者、使用者,但绝不是该体育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以下权利。

1.1 传承权

“传承”一词是汉语词语中的新秀,“传”与“承”一般习惯于被分离使用。其释义在《汉语大词典》、《辞海》等大型词语工具书中也未能查询,只有《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版,商务印书馆)给予“传承”一词简单的释义:传授与继承。就此释义来看,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传承权又包含传授权和继承权。传授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利将自己掌握的民族传统体育的技术、技艺等传授给他人的权利,同时赋予传承人选择下一代传承人的权利。民族传统体育通过肢体动作语言表达其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内核”与“民族文化自觉”。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的传承路径为“家族性传承”,传承人对下一代传承人的选择上首先考虑本民族社区的成员,以便更好的体现本民族的民族精神。但是为了民族传统体育更好的发展与振兴,传承人有权利选择本民族社区群体以外的、适宜的且具有一定天赋的人作为下一代传承人。“言传身授”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授方式,传承人有权利选择其认为有利于该项目更好的保存与发展的传授方式,如借助现代媒体技术将经典的项目套路等录制成影音资料或撰写成文字等方式。继承权是指传承人依法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继承权在民事权利中具有排他性,这种权利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可以行使接受或者放弃。此处要指出的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继承权有异于一般的继承权,其特殊性体现在继承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自行行使放弃的权利。

1.2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这是当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争夺的主要权利之一。体育是一种肢体语言,传承人在对其进行传承、表演与创新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则存在署名权的归属问题。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署名权可定性为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表演等活动中或者由此活动为契机所产生的作品中,标明此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或者出处,表明传承人的姓名及所在社区群体的情况。署名权是传承人的身份权,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认可,因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署名权不可以转让或者买卖。

1.3 改编权

改编权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权利,是作者修改自己作品或者赋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由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很难被定义为作品,其传承人并非民族传统体育的创作者,因此,目前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拥有改编权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拥有异于著作权领域的改编权。传承人是创造民族传统体育的社区群体中的一员,他们是民族传统体育的持有者与掌握者,在一定范围能,适当程度的改编与创新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的保存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对其保护方式的灵活性与创新性。所以对传承人的改编权不应该由著作权领域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相反,应鼓励传承人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积极的改编与创新,使现代文化恰当的融入到民族传统体育的活态文明与民族精神中,以便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的民族传统体育新面貌。

1.4 表演者权

著作权领域的邻接权对表演者权进行了界定。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也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同时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从概念来看,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归属到邻接权对表演者规定的范畴中可能有些牵强,但是,民族传统体育不同于现代竞技体育的运动员。为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保护,传承人对其进行表演时,有权利要求自己表演的节目以及直播、转播、录制、复制其节目时按照惯例公布传承人的情况以表明身份,这是表演者的人身权。传承人拥有表演者的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严格的专属性,只能有表演者本身享有,不能转让与继承,且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为了使表演更具观看性,民族传统体育表演项目中表演者对套路的编排、服饰的选择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因此取得相应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即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拥有表演者的财产权。

1.5 获得资助权

为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国家有义务对其直接或者发展的传承人进行政策上与资金支持,以鼓励传承人对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进一步弘扬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的所有者是创造它的整个社区群体,这个群体有权利享受国家与社会给予的人力、物力以采取相应的行动来实施相应的保护与发展措施。对于民族传统体育的少数持有者,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更高的资金支持,给予相关的生活保障,以便传承人全身心地投入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与传承中。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期限,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存在了上千年的文化,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来看,这种文化属于公有领域,其权利主体也难以得到一般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主体权利,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权利保护是一个持续的、长久的过程,不应设置有限的保护期限。

2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义务

权利的获得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权利与义务并存,确保权利主体利益均衡。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受到重视,其保护体系逐步完善,国家与地方政府部门开展了传承人的评选,并相应的颁布了各个级别的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章制度,并对传承人的相关义务进行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对传承人的义务进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部与2008年颁布并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应尽的义务包括:(1)在适当领域公开艺技,动员社会保护力量。“适当”即如果传承人所掌握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家族性或者群体性的,那么此项体育项目可在这个群体社区内进行适当程度的表演、展览与研讨交流等,以便让这个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充分熟悉与了解此项目。(2)创新传承方式,培养传承人。传承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来说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现代媒体技术的进步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提供了新的传承方式,使其传承方式不再仅限于“言传身受”,传承人有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拍摄与录制,制作成能够保存与传播的影音制品,以便新的传承人以最新的方式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学习与掌握。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在全国范围内传播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让除了本社区以外的更多人员了解此项目。传承人在录制出版发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影音作品时,必须标明本项目的创造者即创造这个项目的民族。

3 结束语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伟大文化瑰宝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民族传统体育通过独特的肢体语言对中华民族深奥的民族精神、文化价值等进行阐释。各级政府通过共同努力将民族传统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走出低谷并逐步形成一套严密的保护体系。在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进程中,其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只有明确传承人的法律地位,赋予传承人相应的权利,才能激发他们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热情。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来保护这份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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