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2013-12-20 04:08孙丽丽2
理论导刊 2013年12期
关键词:网民

时 伟,孙丽丽2

(1.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南京210009;2.南京晓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211171)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网络运用的广泛普及,与现实社会紧密联系的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正在网络空间逐步形成。网络虚拟社会的形成,对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开辟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新空间,也滋生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等不文明现象。如何实现网络虚拟社会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融互洽,使网络真正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1]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探索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网络虚拟社会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自1994年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以惊人的速度在我国发展壮大。《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其中北京和上海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在70%左右,达到了北美国家、大部分西欧国家以及日本和韩国等高普及率国家的水平。互联网应用继续上升,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较2011年增长了5873万;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使用率提升至42.9%;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21亿,与2011年相比增长32.3%。当前,我国网络发展水平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扩展了人们社会交往的时空关系,人类精神文化活动也开始向网络空间延伸,生活“网络化”正成为人们的一种选择与必需。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曾说过,“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将拥有整个世界。”如果不占领网络这块阵地,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失掉整个阵地。这一现状对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2.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为中国人民绘制了美丽的“中国梦”。“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2]当前,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为主流意识形态更好地进行“精神和道德领导”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各种非主流、反主流的思想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虚假新闻、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黑客、网络成瘾等问题泛滥成灾,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态势令人忧虑。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人们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把人们的网络行为引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和轨道,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证。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网络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在的一种人类社会存在的新形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包括现实社会的和谐,而且包括网络虚拟社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反映在网络上,往往会激发网民的不满情绪,其情绪又会以不文明的方式去宣泄。所以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是现实社会精神文明的风向标,和现实社会发展程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现实社会和现实政治的一部分,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促进现实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对人们生产、生活的介入和影响程度在不断加深,它既可能成为弘扬真善美的平台,又可能成为滋生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等不文明现象的温床。正确认识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困境,不仅是引导网络虚拟社会走向文明彼岸的需要,也是提升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选择。

1.网络诚信缺失。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持续快速发展,大量违背诚信精神的交往行为发生在网络虚拟交往中,网络虚拟交往已经成为社会诚信问题的“重灾区”。在当前的网络虚拟交往中,诚信危机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公信度面临质疑。随着网络虚拟社会的到来,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网络发展带来的公民的权利表达日趋活跃、社会的横向联系更趋密切、公共议程的设置权力分散、社会共识的底线重塑等政治生态的改变对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加之受体制机制、思维方式和个人素质的制约,在突发事件面前总是喜欢“报喜不报忧”、“暗箱操作”或“退避三舍”,不及时、不客观地披露事件信息,甚至采取“堵”、“防”、“封杀”的手段试图掩盖事实,最终导致公众对事件妄加猜测,网络谣言四起,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如在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陕西“周老虎事件”中,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披露事实真相,面对舆论危机时临阵失语,导致事件扩大,进而演变成网络公共事件。其二,个人信任度不断下滑。网络虚拟交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身份的虚拟性和交往的隐匿性,人们可以自由地、不拘一格地呈现自我,可以选择和设计自己希望扮演的身份和角色,以虚拟ID身份同他人进行交往。一些怀有不正当目的的网民,恶意虚构自己的身份信息欺骗他人,甚至通过网络黑客、网络盗号、病毒和木马等方式窃取他人信息牟取利益。一些网民明目张胆地利用网络这个“天然”的屏障,编造或者篡改事实,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这些网络诚信缺失行为一步步蚕食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人们的社会责任变得淡化,人们的网络行为变得漂浮不定,降低了网民对网络虚拟社会的信任度,阻碍了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也给现实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2.网络暴力盛行。网络所形成的公共领域成为网民情绪的释放场。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欲望被压制,而进入网络虚拟世界之后,网络的匿名性和自由性使网民产生了安全感和刺激感,网民能够更加轻松、自在、开放地表达观点、发泄情绪,恶搞、谣言、诋毁等非常态行为便一步步演化成形形色色的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暴力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人肉搜索暴力。“人肉搜索”即是利用人工参与,在网络平台上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个人或某件事的真相与隐私,在网络上以激烈的言辞对当事人施加所谓的“道德审判”,在现实生活中曝光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人肉搜索暴力正在让互联网成为新时期“大字报”的集散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乃至伤害。其二,论坛舆论暴力。网络虚拟社会的交往打破了单一或分离的“主体—客体”和“主体—主体”单向的交流结构形式,形成了相互对话、交流、反馈的网际关系,人们在各种网络论坛上发表对社会、人生的看法,“无权势的网民要释放道德紧张,舒缓怨恨情绪,一种廉价的精神胜利法是聚焦于此类事件,完成一次想象的报复。”[3]一般这种言论因带有个人色彩而容易情绪过于偏激,将自我的见解转化成现实的行动就有可能形成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的泛滥极易造成网民对“道德标准”的理解产生歧义,最终将腐蚀现实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

3.网络理性不足。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普通民众享有了更多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和机会,越来越多的人把利用网络表达利益诉求作为自己话语权的第一选择,网络日益成为舆论生成的策源地、舆论传播的集散地、舆论交锋的主阵地。虽然我国网络舆论的主流是好的,但其中也存在着非理性成分,突出特征就是感性化、情绪化、简单化。网络非理性集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情感宣泄。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参与意识较强的相对稳定的群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有挫折感、失落感,压力越来越大,对自己的生活现状不满意,网络被他们当成是不良情绪的垃圾场,他们喜欢发帖,甚至对网络空间形成一种精神依赖。第二,群体极化。网络上,人们因价值取向、兴趣爱好、意见、观点等比较相近而参加某一类型的论坛讨论,集体交流的氛围以及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使人们不再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只有一个舆情指向,这样就容易造成视野狭隘和舆情一边倒,最终发展为群体极化。一旦网络群体极化变成现实社会的实际行动时,更会影响社会稳定。第三,网络谣言。网络的虚拟环境是滋生谣言的温床,屡屡“发作”的网络谣言,迎合了社会转型期公众的焦虑与不安。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第四,网络信息诉求的非理性祈向。“网络信息诉求的非理性祈向是信息异化的具体体现,包括信息的标题常常诉诸于敏感字眼、刻意突显奇异的信息、信息陈诉不合逻辑,折射出社会生活中非理性期求的指向。”[4]网络非理性表达,或冷嘲热讽,或盲目批判,甚至走向极端,“其汪洋恣肆几乎达到了无视政府、无视社会法规、无视社会伦理的绝对自由程度,达到了将人的‘原欲’随意释放的程度”,[5]最终以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误导公众,激化矛盾,影响稳定。

4.网络道德失范。日益严重的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挑战着现实社会的道德底线。网络道德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信息污染。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发展,人们一下子从信息匮乏时代跳跃到信息爆炸时代,骤然增加的各类信息在为现实社会发展提供巨大的信息动力的同时,也带给了人们新的信息污染。借助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自由性以及信息消费时空上的隔离性、方式上的匿名性,大量的重复信息、过时信息、错误信息、噪声信息、有害信息铺天盖地向网民袭来,模糊了网民的内在价值标准,动摇了网民的道德信念基础,减弱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导致网络非道德行为泛滥成灾。二是网络诈骗猖獗。《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显示:“有3.2%的网上支付用户表示自己最近半年曾经遇到过支付不安全事件。用户遇到的最主要不安全问题是遭遇虚假网站欺骗后贸然支付,有64.4%的比例;第二位的是支付账号或密码被盗,有19.2%的比例;第三位的是支付过程遭遇木马病毒,有11%的比例;还有8.2%的用户遇到过个人资料泄漏的问题。”[6]随着网络商务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网络诈骗愈加猖獗,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给网络社区蒙上了阴影。三是网络病毒蔓延。自1987年10月第一个计算机病毒出现以来,网络病毒呈“几何级数”的增长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黑客利用网络病毒破坏各种文件、数据,造成网络瘫痪,甚至利用网络病毒进行犯罪活动,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三、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路径选择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网络虚拟社会,成为引领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渠道。我们应在鼓励和发展网络虚拟社会的过程中,通过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舆论、健全法规、加强自律和完善技术等,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人们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把人们的网络行为引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和轨道。

第一,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网络的快速发展,加速了各种价值观的传播、碰撞和冲突,并日益影响改变人们的价值理念,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已成为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首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网络主体的头脑,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利用网络话语权的流变规律,打破西方“信息霸权”,建设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网络生态环境,牢牢占据网络宣传的制高点,唱响网上主旋律,积极引导公众在网络多元文化价值体系环境中,自觉认同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网络主体的媒介素养,提升网络主体对网络信息的分析、判断及批判能力,使其学会甄别与筛选,自觉地发布、传播积极的网络信息,从而形成一股积极向上、团结进取、和谐文明的网络力量。最后,要把网络价值观的构建与中西先进文化相结合,特别突出我国优秀文化的作用。网络价值观是网络文化的核心,网络价值观建设的基础就是网络文化。因此,我们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将中华传统美德和网络这一新型传播平台紧密结合在一起,不断增强人们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汶川地震中展现出来的网络民意力量,“上下同心同德,共赴时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扶危济困”等等,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价值观在新时代的体现。同时,还要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包括西方文化价值观中的有益成分,并对西方媒体“妖魔化中国”等文化现象及其背后的价值观进行批判。

第二,提升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深深懂得舆论导向的重要性和舆论引导的必要性。《国语·周语》中指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唐太宗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卢梭称公众舆论为“国家的真正宪法”,林肯认为“舆情(民意)就是一切”。加强网络舆论的有效疏导和应对,让网络更多释放“正能量”,需要政府有所作为:其一,重视网络互动平台建设,强化网络舆论引导的管理能力。各级政府和官员应打破传统行政思维的束缚,消除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傲慢与偏见”,改变无视网络、恐惧网络甚至敌视网络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网络、接受网络、融入网络、善用网络,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引导群众运用网络理性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其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网络舆论引导的工作效能。尽快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网络媒体从业队伍;逐步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加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培养“意见领袖”,有序放开、规范意见领袖群体的参政议政空间,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引导网络舆论向理性的方向发展。其三,抓好长效管理,推进网络舆论引导的规范有序开展。正确理解“党管媒体”的原则,改变“堵、删、封、关”的简单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网络管理机制,维护网上秩序;加强对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改变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抛开习惯的“官话”,运用网络技能、网络语言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通过多方参与、协同解决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只有主动融入网络虚拟社会,充分把握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特点和运行规律,认真了解网民的所思所言、所作所为,才能真正把握现实社会发展的脉络和政府施政的民心指向,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三,建立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依靠法律监管网络空间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1977年就为计算机系统立法;德国完全禁止暴力、色情、纳粹思想、种族主义等内容出现在网络上,屏蔽不合法网页;日本实行网络间接实名制;俄罗斯建立有网络黑名单系统。我国网络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决定填补了我国网络立法的制度空白。在此基础上,要形成一个健康、规范、有序的网络空间,仍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第一,制定网络空间基本法。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法律空间,它与物理空间在法律分析上不同,应该从网络新空间出发制定一套新规则以调整发生在网络空间的各类活动和行为。第二,制定信息安全方面的法规。网络信息安全是事关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性问题。没有网络信息安全,就没有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如修改完善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处罚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网络立法与其他立法一样,本意并不在于“限权”,而在于引导公众更有序、更规范、更合法地享有自由权益,从而避免误伤、防患于未然。当然,从长远来看,彰显并激活网络的正能量,网络也当成为“法治中国”的表率。

第四,构建健全的网络道德体系。无论现实社会还是网络虚拟社会,其社会的道德标准都应当是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秩序为目的。最早提出“Web2.0”概念的蒂姆·奥莱利(Tim O'Reilly)曾表示,从本质上讲,文明就是我们签署的共同协议,它是我们生活在一起的基础。因此,克服网络虚拟社会的无序与失范,必须构建健全的网络道德体系。首先,要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本土文化资源以及传统伦理的特点,构建一套针对我国网民行为及心理特点的伦理规范,让其成为网络虚拟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共识。这种伦理规范或者说是共识,必须是法律底线下的自由,而且是在虚拟生存中人们通过交往和对话,逐步达成的认同结果,而非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或强硬的“规定”。其次,要使虚拟社会伦理真正成为网络行为主体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必须构建一种能与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应用相适应的社会伦理文化,鼓励知名人士带头进行道德自律,强化对网络行为的引导与公众监督。另外,构建虚拟社会伦理要与推进网络民主相结合,从独立、正义、公平等价值理念出发,培育一个有公民精神的网民群体,把网络变成社会公器,把网络暴力引导到网络民主上来。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让网络虚拟社会真正成为一个多元、开放、宽容、有序的世界,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与管理才能取得实效。

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网络安全技术管理手段。虚拟网络社会作为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其普及相同步的,要搞好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夯实技术基础,提升驾驭新技术、管控新业务的能力,实现以网治网、以技术管技术。为此,促进管理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加大资金投入势在必行,同时,在提升这种管理技术手段的水平和覆盖层面方面也要做出相应的努力。特别要充分考虑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先进的管理技术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措施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不仅是网络虚拟社会缘起的基础,而且是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1]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光明日报,2007-01-25.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67.

[3]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64.

[4]刘继富.论网络信息诉求的非理性祈向[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5]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R/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dzswbg/201211/t20121121_37258.htm,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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