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诚信的关键在于司法

2013-12-21 04:30和静钧
检察风云 2013年17期
关键词:司法部门公信依法

文/和静钧

思考篇2

构建社会诚信的关键在于司法

文/和静钧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诚然,对一个转型社会而言,加强诚信建设,意义重大。到目前为止,立法已经完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制定,工信部也推出了个人信用管理办法,民政部也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惩罚失信者。

诚信一语,从词源考据,则来自西洋,对应的拉丁语为“bona fide”,与“契约精神”有相当关系。西洋以进入商社会之初就洞见“诚实信用”之重要,随着海洋文明的兴起,商贸活动的活跃,政府职能与服务面临多样化与个性化,西洋社会多以从制定法等刚性规定中要求当事人以“善意”履约和履职,而法院是否“违约”与“背信”来判断责任人法律后果。这样,社会就出现一以贯之的“诚信价值体系”,如对于政务员,法律赋予“善良管理人”义务,对于企业董事则赋予“忠实与勤勉义务”,对于个体,则赋予“照顾义务”,细化后就产生了“先契约义务”、“披露或告知义务”等,不过,他们义务履行如何,若求诸于法院,最后于司法机关决断,法院是所有纠纷最后解决之所。

我国转型于小农经济,缺乏商社会意义下的“守信”平等文化,固然有儒家等“忠义信礼”传统文化,但难以直接移植于商社会的各类复杂社会关系中,其根源在于“忠义信礼”是基于尊卑有别的政治服从关系,不能形成商社会下平等关系的道德行为约束。在一个新的价值没有建立起来时,原有的价值观一旦过时,社会就易呈现“礼崩乐坏、失信败德”等现象。一些部门“信关系,不信法律”,一些人“信上访,不信法院”,以及近几年频发的食品领域犯罪、环境污染、恶意强拆、贪污腐败等,无一不与司法公信不足有关。

即便是一些国内看似高端的商业领域,违背诚信的例子也不胜枚举:至今还在议论纷纷的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广药在广告轰炸中也采用了诸多不合诚信之举。而近几年经常报道的征信机构出售个人信息等,更凸显了诚信管理的混乱。另一则经典案例是雷士照明公司案。雷士风波背后可以窥见风险投资者“坑掉创始人”的背信之举。“风投”的一个铁律是,VC投资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不参与企业管理,见利就收,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或股权转让,到期就走人。美国是风投最盛行的国家,鲜有风险投资者最后夺下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这样行为一旦在创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就会被业界视为违背规则的不耻行为,从此将被逐出风投领域,也没有任何一家创新企业会来找它合作。

就我国的诚信建设路径来看,我们不可能简单重复别人的老路,原因是社会和经济条件已经大有不同。我们当前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层次之间的要求不统一,在违信后责任后果也不统一;在责任判断上,也有多个裁判主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使得“诚信”成了一个“机会主义”行为,于我有利时,要求对方诚信,于我不利时,拒绝向对方承认诚信义务。所以,社会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诚信系统,我们先得纠正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的做法,使其专于“运动员”角色,把最权威的最终发言权留给司法部门,从而为建立“一体化”的诚信体系铺路。

所以,加强司法部门的公信建设也就顺理成章。“公信”分为两部分,一个司法部门“公信力”,另一部分为司法部门的“诚信行事”。司法部门要建立“公信力”,就得严格依法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其司法活动不受任何其他部门的干涉。对于其生效判决,要坚决依法执行,不能打“法律白条”,形成新的“司法违约”。在诚信行事方面,司法部门在要求行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及私人个体讲“诚信”,司法部门就得自己先讲“诚信”,案件受理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能因人因事而随意变动;要依法公开透明,要依法公正公平,要依法不偏不倚。法谚说的“一次错误的法律适用,犹如在河源头放毒”,并不是危言耸听。近期爆发的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丑闻,背后就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一方当事人吃请和性贿赂。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当前中国诚信建设的起点,一方面在于立法的完善,另一方面更在于如何重构司法诚信,确立法院的最终裁判者地位,排除行政干扰。司法公信犹如风向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及社会道德诚信等,也会在标杆作用下,进行有序的自我调整,并最终达到建立起牢固的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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