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信息公开

2014-01-03 02:09吴璟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现状对策

吴璟

【摘要】我国政府对政府信息资源十分重视,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改变观念,增强认识,建立和完善配套法律体系,高起点、高标准进行基础建设,提高政府人员综合素质并进行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信息公开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463-01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任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政权机构权力运行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府信息越公开,办事越透明,越有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府的自我约束能力、拒腐防变能力;越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创造性;越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凝聚度;越有利于推动政府作风的转变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时代不可回避的现实。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政府对政府信息资源十分重视,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从1994年起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相关机构,拟定了一系列相关发展规划,对政府信息进行管理,对国家信息化发展进程进行规划。政府为推进信息公开进行了诸多的改革实践,从大力推行“村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到作为政府行政工作公开标准的“政府上网工程”等。2002年11月6日广州市政府通过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生效。该规定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这是中国目前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规章,被各界称为国内首部“阳光政府”法案,在全国各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国家和各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重要经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已于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

尽管如此,目前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的信息供给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各种形式的公开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有关政府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堆法律、法规之中,各地方和各部门在改革中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

目前我国大部分政府信息仍处在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被政府机构作为内部规定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事例:一位农民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办齐了各种手续,盖起了新房。可房子刚建成不久就收到政府的拆房通知,原因是房子建在排洪泄洪地带。新房子被强行炸毁,农民以政府事先没有告知此地位于建房禁区为由将乡政府告上法庭,结果却是农民败诉。像这样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或准确公开信息而发生的事件,全国各地每年都要发生若干起。只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或准确公开信息而发生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全国各地每年都要发生若干起。

二、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陈旧观念束缚。观念上的阻力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一个主要因素。直到今天许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保密价值的文件卷宗上,还印着“机密”乃至“绝密”的字样。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甚至成为一些政府领导逃避责任,逃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遁词。许多集体上访事件(甚至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行政管理缺乏透明、搞暗箱操作而引起的。

二是政府机构自身的特征阻碍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阻力主要来自政府,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国家和社会信息的垄断者,占有80%以上的信息资源,我们各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密而不是公开。它在对保密利益和公众了解信息的利益进行比较时,有时会把自己的利益冠以国家的名义置于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很容易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一种抵触和排斥的情绪。

三是政府部门间信息独享。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独享观念较强,缺乏共享意识。在我国政府机构内部,跨越行政隶属关系的横向信息传递十分薄弱。不同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厅局或处室之间,常常把本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愿意对外公开,造成信息传递不畅,极大地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目前政府信息资源受到行政分割的约束,各部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彼此分割、各自为政,不能实现公众和企业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四是政府信息人才短缺政府信息人才短缺。1、信息专门人才的短缺;2、我国政府信息人才的短缺具有不平衡的特点,垂直性不平衡现象严重,从中央政府部门到乡镇一级政府,越往下这类人才和掌握这方面知识的公务员就越缺乏。

三、政府信息公开对策的研究和思考

1、改变观念,增强认识。当务之急是首先从认识上明确政府信息资源的战略性地位,必须从思想观念上突破一些传统的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旧框框,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是其法定职责,是必须完成的义务,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和行政机关服务人民和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要加强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和自身权利保护意识,在实践中自觉推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2、建立和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考虑制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配套的《公民个人隐私权法》、《行政程序法》以及政府部门间信息公开的有关立法;处理好公开与保守国家军事外交机密的关系,对原来的保密法加以修改与补充,使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及其配套法律,形成一个对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法律救济及法律责任做出系统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高起点、高标准进行基础建设。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及其配套法律,需要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环境的营造、政府信息资源库的构建、电子政府的技术支撑等基础工作。

4、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离不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既有丰富政务管理经验,又具备相应网络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国家要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人才策略,制定既有益于政府部门运作又有益于人才生存的发展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公务员综合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政府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人才支撑。

5、制度保障。建立具有协调和规划功能的政府资源管理机构,以及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反馈机制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要建立一个具有规划和协调功能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对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设进行分工协调;负责制定和完善信息资源建设中所需要的各项技术标准,对各部门进行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对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反馈机制,认真审核公开的内容,保证其真实、可信,防止和避免短期行为和走过场,最大限度的防止流出政府系统的信息“变质”或“被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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