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属地逐段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制

2014-01-10 16:40许明泉
水上消防 2014年2期
关键词:沿海港口责任制分局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发文,明确了长江南通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区域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了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制。该文件明确: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方面,长江中央管理水域(南通段)和沿海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负责。在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监管方面,南通分局负责全市仅与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水上设施、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同时,还明确了码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职责。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要求,担当起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切实做到“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沿江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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