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研究评述

2014-01-10 15:50谭旭红张倩
会计之友 2014年3期
关键词:矿产资源

谭旭红+张倩

【摘 要】 鉴于矿产资源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问题突出,经济增长的环境约束强化、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的计量和补偿研究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文章在对国外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借鉴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补偿的国际经验,提出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而研究矿产资源生态价值的补偿机制,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补偿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生态价值计量; 生态价值补偿

引 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生态系统运行的主要动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能源基础和源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大幅增加,开采强度也越来越大,致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生态环境破坏日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外理论界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计量及补偿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生态价值概念研究

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来源于开发过程中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是指由经济活动导致的并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由经济主体承担的不良后果,最终表现为社会福利的减少。开发矿产资源会影响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居民的身体健康,从而使人们获得的效用减少,因此,环境的破坏者应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最早提及“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概念的是马歇尔(Marshall,1890),庇古(A.C.Pigou)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研究,1920年庇古(A.C.Pigou)在《福利经济学》中对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指出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对于正的外部效应,政府应予以补贴;对于负的外部效应,应处以罚款,以使外部性生产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在此之后,众多学者就生态补偿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国外学者Cuperus(1996)认为生态补偿是采取修复和重建受损生态系统使得生态价值损失得以弥补的过程。Lofo Resource Focus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生态补偿主体对补偿客体进行补偿以维护生态系统长期安全的行为,补偿主体为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补偿客体为生态功能服务的提供者。Noordwijk(2005)提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付费概念,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益者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供者进行付费,以经济手段来替代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制,具有交易自愿性、生态系统服务确定性和买卖者对应性等特点,其实质相当于生态补偿。

此外,部分学者还认为生态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部分。其中使用价值是指可直接供人类消费的产品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最早是由约翰·克鲁蒂拉(John V.Krutilla,1967)将其引入经济学文献的,独立于对它使用的产品价值,相当于资源环境的总价值与其使用价值的差额,包括选择价值、存在价值和遗传价值等。

二、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计量研究

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计量主要服务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服务于国家经济核算体系;另一方面服务于企业或市场对生态价值的评估。在经济核算体系方面,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詹姆斯·托宾和威廉姆·诺德豪斯(James Tobin & William D.Nordhaus)等人就通过闲暇时间的减少、资源耗减、污染加剧等问题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经济核算账户的思路,并在GDP核算的基础上构造了“净经济福利”指标。该指标的提出引起了许多学者对资源环境计量问题的关注,并提出诸多方案来研究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质量的影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赫费德尔和尼斯(Hoffe Del & Kniss,1970)通过计算污染与控制污染的费用所提出的修正核算GDP的方法。1976年诺德豪斯(Nordhaus)与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在该指标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调整,并将“净经济福利”指标定义为:家务劳动价值、闲暇、地下经济创造价值以及环境成本四个方面。

服务于企业或市场对生态价值评估方面的计量研究,目前国外主要有三种分类观点: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迪西(J.A.Dixon,2001)所提出的二分法包括客观评价法和主观评价法;三分法则是基于生态环境市场的预设,包括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调查法等;米歇尔和卡森(Mitchell & Carson,1989)提出的四分法包括直接观察法、间接观察法、直接假设法、间接假设法等。

目前,直接市场法的具体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生产率变动法、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防护费用法等;替代市场法的具体评价技术包括旅行费用法、特征价格法、特征工资法和生产函数法等。在上述方法中,应用最广、最容易被理解的价值评估技术是直接市场法。

由于有些环境变化无法直接用市场价格计量,于是出现了替代价值法,如由霍特林(Hotelling,1947)最早提出的旅行费用法。旅行费用法是由霍特林给美国公园服务局的一封信中提出的,后经克劳森(Clawson,1959)、克劳森和科耐彻(Clawson & Knetsch,1996)发展形成,现已发展出三个模型:克劳森和科耐彻的分区模型、布朗(Brown,1973)的个体模型和弗里曼(Freeman,1993)的随机效用模型。

在环境的变化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价格来度量又难以用其他价格来替代时就出现了意愿调查法(contingent valuadon method,CVM)。CVM是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陈述性偏好方法,是在假想的市场条件下,调查人们对改善环境效益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或者接受环境损失的赔偿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WTA),以WTP或WTA来计量改善环境或破坏环境的经济价值。戴维斯(Davis,1963)将其应用于缅因州滨海森林宿营、狩猎的娱乐价值研究。布鲁克赛尔(Brookshire,1976)对CVM进行改进,使之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评估方法。哈尼曼(Hanemann,1984)建立了CVM与随机效用最大化原理(RUM)的有效联系,为CVM奠定了经典经济学基础。1986年,美国内务部把CVM确定为用于计量“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的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并推荐CVM作为评价资源和环境的存在价值和遗产价值的基本方法。米歇尔和卡森(Micthell & Carson,1989)、汉利和斯帕什(Hanley & Spash,1993)以及贝特曼和威利森(Bateman & Willistion,1995)等对该方法进行了推广。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CVM的应用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研究案例和著作呈指数形式增长,卡森(Carson,2003)经过统计发现,1995年围绕CVM研究发表的论文达2 000余篇,截至2001年相关文献已达5 000余篇,评价对象遍布100多个国家。

随后,在上述基本方法基础上衍生出效益转移法,该方法既简单、直观,又省时、省钱,但转移误差较大。有些学者和政府机构还提出了资源等价分析法(REA)。资源等价分析的最初表现形式是栖息地等价分析,后来进化为资源等价分析的普遍方法,且变成了计算污染事件损害的主导方法。由于该方法以资源服务(实物损失),而不是市场价值来衡量损失,所以有学者怀疑它不能提供基于经济福利原则的精确补偿。针对上述问题,Mattew zafonte和Steve Hampton(2007)提出了一个基于货币化的REA模型,并与传统REA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基于货币化的REA模型的福利偏差较小。

三、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补偿研究

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进行补偿是人类对生态系统本身的补偿,是人类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关于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补偿研究,国外主要集中在生态价值补偿的理论基础研究和生态价值补偿机制研究方面。

(一)生态价值补偿的理论基础研究

从理论上看,生态补偿是促进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国外提出的补偿理论主要有环境资源利用的不可逆性、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本化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这些理论已经成为生态补偿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得到了国内外理论界普遍认可。

不可逆性是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生态学基础。从人类社会几乎无限增长的需求看,自然资源环境——社会系统的物质能量交换关系的表现为不可逆,它从本质上规定了资源的“单流向”特征,自然资源环境作为供体总是被消耗的。因此,艾伦·科特雷尔(Alan Cottrell,1981)提出:“资源是会枯竭的,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资源制定价格,以便限制消耗和给予保护和关心。”

产权论是开展补偿的法理基础。产权论认为任何人都具有平等地保护生态平衡的义务和平等地获取和享受生态服务功能的基本权利。界定环境资源产权主要可以确定谁应该负有补偿的责任,谁应该具有被补偿的权利。科斯(Coase,1960)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如何界定初始权利,只要可以自由交易,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配置。

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Pigou,1920)用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系统论述了外部性理论,提出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其他经济主体受益而又没有得到后者补偿;负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其他经济主体受损但是没有补偿后者。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分别指受偿主体和补偿主体的受偿和补偿状况。

生态资本化论为确定补偿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戈德斯坦(Goldstein,1993)认为除了传统的加工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以外,还存在第四种形式的资本即自然资本,其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所构成。自然资源环境的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利用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这种影响未能通过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生态补偿就是要把这种外部性进行内部化,使其成为一种可计量的资本。

公共物品理论最早是由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1955年提出的,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公共物品如果由市场提供,则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造成“搭便车”问题,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面临供给不足、拥挤和过度使用等问题,应给予补偿。

(二)生态价值补偿机制研究

生态价值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生态价值补偿机制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价值补偿标准、生态价值补偿对象和生态价值补偿途径等方面。

1.生态价值补偿标准研究

国外学者基于生态价值补偿的基础理论,逐渐展开了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价值补偿的定量研究,其中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一直是生态价值补偿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1985年美国建立保护与储备计划,该计划是长期由政府资助、农场主自愿参加的退耕计划。美国学者安德鲁·普兰丁格(Andrew J.Plantinga,2001)等针对该项目进行了研究,推算出不同地区在不同补助条件下人民愿意退耕的供给曲线,并提出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999年,Hamndar运用线性规划和灵敏度分析对确定农民退耕的机会成本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通过与机会成本比较给出了可能的补偿水平;2007年,Peralta通过对矿山环境修复变量建立回归模型,以复垦成本为依据核算了矿山生态环境的补偿标准;此外,Junjiewu(1999)、Morana(2007)和Cooper(2007)等也提出了生态补偿标准模型。

2.生态价值补偿对象研究

关于生态价值补偿的对象,即外部性的受害者,国外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主张受害者因遭受损失而应得到补偿;以科斯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当生态资源的产权界定清楚、市场机制完善时,外部性的受害者就会自动与外部性的制造者进行有效协商,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好外部性问题;鲍莫尔等人认为如果以帕累托最优为目标,对于受害者既不应该征税,也不应该补偿,因为外部性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水平能够引导受害者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而对受害者的任何补偿或征税则容易导致受外部性影响的个人作出无效率的反应。

3.生态价值补偿途径研究

国外提出的生态价值补偿途径主要有四大类:庇古税、补偿型交易、居民环境权的保障和开展跨区域补偿。庇古(Pigou,1920)将外部性视为市场失灵的表现,并认为当边际私人收益(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成本)背离时,政府应该对外部效应的制造者征收庇古税。庇古税成为环境税的雏形,之后众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环境税展开了研究(Jorgenseand Wilcoxen,1996;Goulder,1995;Tullock,1967)。科斯(Coase,1937)则认为外部性是由产权不清引起的,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谈判与交易来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科斯的这一思路被戴尔斯(Dales,1968)引入资源环境领域,以运用市场手段、通过污染权的交易,来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萨格森(Segerson,1987、1989)对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经济学与法学研究,该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如何保障居民的环境权以及如何有效补偿居民因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损失。之后,学者们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对土地、水源和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研究(W.D.Watson,1999;Helena McLeod,2000;David Gerard,2000)。关于跨区域补偿问题,一些区域经济学家和资源环境经济学家把国家—区域经济关系模型和能源部门的能源—环境关系模型联系起来研究,提出了经济—能源—环境一体化模型,如SEAS模型、MORSE模型等,为研究矿产资源的跨区域补偿提供了方法。

四、研究文献评述

(一)生态价值计量研究评述

针对生态价值计量的方法,虽然国外学者从多学科角度提出了多种测算方法,但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能够准确评价外部环境成本的方法标准和技术路线。目前国外主要推崇的方法依然有其局限性,也经常受到批评。关于生态价值计量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在选择具体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对同一环境现象可以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导致计算结果常常大相径庭。

2.在生态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忽视外部环境影响的时空差异性、影响的连续性与复杂性等,对影响经济价值评估的因素重视不足,造成计算结果不全面、不精确。

3.目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评估使用价值,而对非使用价值如生态环境的审美价值、生物多样性的选择价值、遗传价值、存在价值等进行估算的成果很少。

(二)生态价值补偿研究评述

现阶段矿产资源开发的价值补偿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总体来讲,研究成果比较少,而且不够系统。具体存在以下不足:

1.补偿模式缺乏全面性,可操作性差。提出的补偿模式没有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全面涵盖所有的价值损失,且很多补偿手段实际操作性不强。

2.价值评估缺乏不确定性分析。矿产资源价值补偿的影响因素较多,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量化比较困难,目前尚没有一种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方法,而且很多的补偿额没有与生态价值切实联系在一起。

3.动态价值补偿研究较少。有些学者研究了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但在研究价值补偿时很少考虑不同的开发阶段价值补偿的差异,没有针对不同阶段对补偿模式进行设计。

五、结论及启示

现阶段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证明了生态价值计量与补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国外研究的计量与补偿方式大多以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为对象,并假设生态补偿为由市场机制解决,将其放在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框架内进行分析,缺乏对资源环境空间负外部性的各种现象的科学研究和系统分析,并且它们还使过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污染排放合理化、合法化,明显不适用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监测和量化生态价值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因此,在深入分析和借鉴国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研究矿产资源的价值计量方法,探讨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将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市场机制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把经济增长的外生因素转化为内生因素,研究准确衡量矿产资源价值的方法以及模型,探讨可行的补偿途径。这对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偿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力、效果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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