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几点浅见

2014-01-11 12:34河南省军区司令部于克振
国防 2014年7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建设

河南省军区司令部 田 锋 于克振

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要进一步做好军民融合式发展这篇大文章,坚持需求牵引、国家主导,努力形成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从目前情况看,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总体趋势向好,但也面临顶层统筹不够有力、领导体制不够合理、运行机制不够顺畅、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等突出问题,致使融合式发展范围不广、层次不高、深度不足,亟须寻求对策有效解决。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国家顶层统筹设计

当前,国家层面的科学筹划规划与有效协调管理还很不完善,国防建设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间还缺乏相互衔接和协调配套。比如交通建设领域,2013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6万多公里,但从收集掌握的资料看,在高速公路修建飞机跑道仅数条,而台湾地区目前就多达9条,不少发达国家要求修建1000公里高速公路必须配套建设1条飞机跑道;全国高铁通车里程已突破1万公里,但军用线路、站台保障和军运备品库等还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兵员快速机动等国防战备需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事关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局,国家必须搞好顶层设计。一是要统筹规划。应以战略规划的方法,以路线图的形式,统筹考虑国防发展和经济建设,把国防建设规划计划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计划中,细化和明确各级发展目标、任务和举措。二是要统筹资源。应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种资源,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资源的需求,努力避免军地重复建设、分散建设,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促进资源要素在军民之间双向流动和转移,实现资源使用的军民融合。三是要统筹建设。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国家的战略目标,必须通盘考虑、统筹建设,特别是要统筹落实国家大项工程建设贯彻军事需求的要求,比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输油管道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将军事斗争准备需求和战场建设融入其中,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整体推进。

二、坚持军地一体,建立权威高效领导机构

目前,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领导体制还存在指导关系不顺畅、主体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国家层面没有成立权威的组织领导机构,军地各级各部门在推进融合发展中有哪些具体职能、承担什么责任,双方需求如何有效对接,都没有明确具体规范。一些省级高速公路多是由地方投资建设,在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上考虑运营需要多,保障部队快速通行能力有限,出入口设置、转弯半径在满足部队特种装备需求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过程中,军队和地方常常出现“脱节”的现象,对重大项目如何对接、由谁提出、如何立项、怎样推进,还缺少有效管理体制和具体领导机构,制约了军民融合式发展。军民融合式发展是国家行为,要发展顺畅,必须建立高效权威的领导机构,由军地双方共同担当,依靠各级政府和军队管理部门合力推进。一方面,要在国家层面建立军民融合领导机构。重点是完善由中央统一领导的国防建设管理体制,设立统管“军民融合”的专门机构。由中央主管部门牵头,军队和地方相关单位参与,下设各专业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和工作指导,部署开展全国的军民融合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军民融合领导和协调机构。由地方政府和省军区系统选派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总体部署决策,同时对区域内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具体工作进行统一计划、协调和部署,加大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融合力度,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三、坚持着眼实效,健全常态高效运行机制

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军地双方多个单位、多个部门,非常需要一套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军地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在沟通对接上还存在军民分割、相互封闭等现象,运行机制离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必须加以改进。一是健全协调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的军地联席会议、联合办公制度,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双重领导”优势和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定期搞好军地沟通和信息互通,使军队实时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建设规划设计、科技立项项目和技术革新发明等,同时地方也能及时掌握军队需求,实现国防和经济建设的规划衔接、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如在电力、能源、通信、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初期论证时,地方应邀请部队专家参与论证,部队也应及时提出国防需求,有效搞好衔接。二是健全资源转化机制。打破军用和民用的壁垒,健全军地资源相互转化机制,加快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降低军队获得前沿技术的成本,最大限度实现军地资源共享,推进军工技术与民用技术辐射、嫁接和转化,三是健全监督机制。结合双拥模范城评比、创先争优、文明创建等活动,定期对各级、各单位、各系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大力宣扬和表彰好人好事,调动全社会参与融合的积极性,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四、坚持立足长远,构建系统配套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法规层次不高,多是一些“通知”“办法”“意见”等,没有权威性,影响执行力度;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体系还存在着不健全、不合理的现象,从源头上制约着军民融合式发展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比如,在建设高速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时,如果国家能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投资方必须贯彻国防需求,否则政府不予立项审批,必将极大地提高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效率。因此,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规范政府、军队、企业等各方面在融合式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行为,使军民融合式发展在统一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规范运行。一方面,要出台配套政策法规。目前,国家《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提案已提交全国人大,经济动员、武器装备采购等专项立法也开始研究论证。各级应抢抓机遇,结合各行业、各部门、各系统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积极出台配套性制度法规,同时,还应把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政策法规层面加以固化。另一方面,要完善具体措施办法。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找准当前国防和军队建设任务需求,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和发展规划内容,研究制定推进军民融合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确保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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