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涨价”促减排

2014-01-12 03:10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4年10期
关键词:排污费涨价收费

文_ 本刊记者 戴丽

业内专家指出,我国出台政策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使其更加接近企业污染的治理成本,但是提高收费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通过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产业结构,让企业清洁地生产和发展。

排污收费低不利于减排

上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即是2003年建立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表示,当时由于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治污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据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来,我国治理污染成本不断攀升,企业排污费却“原地踏步”,成本倒挂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一些企业自恃交了排污费,排放污染似乎还变得更加理直气壮,心安理得,而不去思考如何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提高环保工艺,治污减排。

这种低于治污成本的象征性收费,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于专项治污的排污费非常少,企业污染越来越依靠政府治理,最终由纳税人埋单。业内人士指出,排污费是治理污染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调剂手段,但是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导致不能对企业排污形成有效约束。同时也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也因此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排污费最低征收标准将全面提高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云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张乃明认为,我国现在的环境问题突出,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提高找准了治理环境问题的源头,从源头上把控污染物的排放。老的收费标准已实行了11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符合发展规律,然而这样的收费标准,对于现在来说,就已经偏低。我国在当前环境形势严峻的背景下需要使用征收高排污费的经济杠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从而淘汰落后的产能、落后的设备,倒逼企业采取上马污水处理设备的措施,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为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通知》还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此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有助减排

《通知》提出,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据了解,事实上从2007年以来,全国先后有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份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多数地方提高幅度在50%~100%之间,北京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天津市于今年7月1日起,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4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平均提高9倍。

而北京市自今年1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大幅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原标准的15倍左右,为全国最高水平。新标准实施后,今年一季度北京征收的排污费达到8800万元,是去年同期的10余倍。征收的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保局在组织召开北京市排污费新标准实施成效新闻通报会上表示,通过提高污染物征收标准,主要取得了四方面成效:一是理顺了治污与缴费的关系;二是排污单位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三是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大幅增强;四是经济杠杆作用初显。

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等地还实行了差别排污费政策。以北京为例,企业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50%的,按基准减半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在规定标准50%-100%之间的,按基准征收;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按基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更好地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差异化的收费机制,使得很多排污大户不得不仔细算一下经济账:从长远利益看,加大污染防治投入、改造排污设施和缴纳高额排污费之间,到底哪个更划算?一位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原来,不少企业宁愿每年缴纳十多万元排污费,也不愿上百万元的环保设备。但实行新标准后,企业排污费上涨若干倍,这就不得不考虑长远利益主动治污。

业内专家指出,《通知》中规定的此次排污费上调将主要在还未提高排污费标准的省市产生较大影响和作用,能够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排污费用提高,影响大的就是火电、钢铁、造纸、水泥等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这些企业要么产能过剩,要么污染严重,提高排污费对企业的转型升级起到十分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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