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权益的思考

2014-01-12 08:59韦丹蓓伍玉凤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4年9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权益保护

韦丹蓓 伍玉凤

【摘 要】顶岗实习是高职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却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亟需重视。本文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视角分析,认为应从明确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规范顶岗实习协议,完善问责和惩戒机制三个方面保障其权益。

【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46-02

一、概念界定

(一)顶岗实习的概念

根据中国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与传统意义上的实习不同,顶岗实习是学生到企业的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一边学习理论,一边进行实践。它是高职院学生在校内完成了一定的学业之后,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运用于真实的工作岗位上,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教育方式。

(二)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界定

随着教育理念的变迁,顶岗实习已经成为大学生尤其是高职学生的必修课程。然而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仍存在较大争议。虽然我国《宪法》早已确认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并且这两项权利不是相互排斥的,但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却经常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更为突出的体现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时的责任分担上,因此,明确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身份定位,是明确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各自权责的关键。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仍是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可见职业学校学生是在学习期间到校外参加实习,实习过程中其个人档案、学籍管理仍在高职院校,仍未脱离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其次,顶岗实习学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参加劳动的主要目的是将课堂中学到的知识通过实践操作转化为熟练技能,而不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合同。虽然在实践中高职院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会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但这一协议与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有很大区别。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规范对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权益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实践中,由于校企间合作掺杂不纯利益纠葛、相关立法粗陋疏失、监管机制缺位、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使得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大量学生被动成为企业廉价勞动力,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尽管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不可否认,他们在实习过程中确实付出了劳动,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事实上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同样面临受损害的风险,存在获得必要保障的正当诉求。然而,目前我国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仅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有针对职业教育的规定,且多为笼统性、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顶岗实习未有涉及。《职业教育法》是唯一一部涉及顶岗实习的法律,却只泛泛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至于如何接纳,给予什么样的劳动报酬方为适当,在接纳过程中如果实习学生人身遭受损害时应如何处理等等诸多现实问题,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调整,主要交给了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来完成,如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广东人大常委会2010年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实习协议、实习报酬、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伤害保险等,但仍然缺乏监管机制的保障,而且只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情况。《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作为目前惟一一部专门规范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的地方法规,只适用于广东省,存在天然的限制。而且由于这些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位阶较低,缺少上位法的支撑,在适用中屡屡碰壁。

作为学校教育向社会实践的延伸,顶岗实习制度的本意在于保障学生到企业中得到锻炼的机会,接受专业对口,有针对性、高质量的技能实训,并在此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然而,实践中发生的多起案例如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测量实习伤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学学生张某装修实习伤害案已经表明,当实习学生离开学校,脱离学校监管,而接纳单位又不注重对其岗前培训和岗位管理时,无异将刚进入社会的学生丢进了三不管的真空地带,而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使得实习学生面临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甚至违法犯罪的风险得不到预防和有效救济。

三、保护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权益的思路

(一)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实习学生不被视为劳动者,无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从根本法的角度看,《宪法》并未否定作为学生的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并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所列举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中,并不包括在校实习生。纵观国外职业教育立法,大多已明确规定了实习学生的劳动者地位,并相应规定了其在实习期间报酬权、人身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如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必须与在本企业实习的人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法国劳动法典》将学徒纳入适用范围,因此从立法的层面,承认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顶岗实习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也应当是我国未来立法的趋势。因此,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将高职顶岗实习学生也纳入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劳动报酬由于其在校生身份与普通劳动者有所区别外,在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方面应当获得与普通劳动者同样的待遇。

(二)规范顶岗实习协议,确定顶岗实习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顶岗实习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又处于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中,在顶岗实习中处于弱势地位,理论上应由高职院校统一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学校无法统一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而由学生自行与企业接洽的情况屡有发生,因为学校不能和实习单位订立实习协议,而学生为了得到实习机会不得不接受于己不利的条件,使得不订立实习协议或订立不平等协议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实习协议就无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更何况现行立法及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违反实习协议的行为也很难受到相应的惩处,因此从立法层面将建立订岗实习关系必须订立顶岗实习协议确定下来,并明确规定各方基本的权利义务,确有必要。在此过程中,政府要担当起必要的监管职责,对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筛选,加强对职业学校的监管,避免以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为名,强迫学生劳动的乱象;学校应当加强自律,切实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对学生负责,按专业特点选择对口企业,而不能将学生“倒卖”给企业充当廉价劳动力,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要全程负起责任,普及安全知识,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学生的工作环境安全。实习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向实习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岗位,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安全保障。学生要遵纪守法,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问责和惩戒机制

现行职业教育立法的倡导式规范难以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建立和完善问责和惩戒机制,政府机关要承担起管理社会事务的责任,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各司其职,负责学生实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实习企业有违法违规使用实习学生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学校不得违法违规安排学生实习,要最大限度地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在履职过程中有过错,则应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实习单位如果存在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强迫学生超时劳,克扣拖欠学生报酬、补贴,违法安排学生从事高度危险或高强度工作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造成学生损失的,经予经济补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猜你喜欢
顶岗实习权益保护
The Cost of Cute
沈阳桃仙机场 :1元停车权益银联
漫话权益
“双元制”模式在导游专业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应用研究
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你有义务,也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