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4-01-12 08:59高习智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4年9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

高习智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法制化的建设,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快速发展,对于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國家越来越重视法律制度的监管和完善。最明显的体现我国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制定,这个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开始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才开始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但是最开始法律的制定也是不健全的,再后来形成的明确的规章法律制度。

【关键词】嫖宿幼女;奸淫幼女;猥亵幼女;刑法规制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嫖宿幼女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具体指的是,这里的幼女指的是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女孩,在知道这样情况的前提下,通过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性利益作为回报或者是通过承诺给予一定的的物质利益作为回报。在获得该卖淫幼女的承诺后,对其进行不正当的奸淫或猥亵的行为。其中“嫖宿”本质意义是指进行不正当的嫖娼而且还与这些嫖妓过夜。但是对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嫖宿”一词的理解发生稍微的变化,其中把对于“宿”的理解含义逐渐的降低或者是不存在,所以导致很多情况下“嫖宿”与“嫖”是意思相同的词语。“嫖”包含的含义不仅仅是一般的奸淫行为,同时也包含的一些严重违背道德观念的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口淫等。嫖宿幼女的行为对于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有严重的阻碍作用,不利于社会制度的管理,而且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身心健康有严重的不良的影响。因为幼女在这个年龄阶段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这个时期的心理建设和身体建设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其以后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其正确人生观的建立。然而如何对嫖宿幼女的行为进行定性的刑法规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嫖宿幼女行为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

(一)犯罪归类错误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刑法规制也进行了进一步的制定和完善,但是对于现在的嫖宿幼女行为刑法规制的制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是表现在犯罪归类错误上,一般时候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定义为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这样的归类明显存在着不妥之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犯罪分类的标准。因为犯罪分类的标准主要指的是不正当的行为所侵犯对象的主要法益是具体的哪各方面。仔细推敲嫖宿幼女行为所侵犯的并不是社会管理的秩序,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社会制度的管理并没有因为这种罪行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然而它影响的是幼女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从这个角度出发,把嫖宿幼女行为归类为妨碍社会秩序的管理是不准确,也不恰当的。首先,因为它的侵犯的法益范围具有双重性质,在社会秩序的影响方面是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侵犯,所触犯的是人身权的范畴。其次,将嫖宿幼女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主要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健康,因为对于处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来说,他们的身心正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建设时期,如果这个时期遭到了外界的不正当行为的侵犯,会影响他们一生的发展,以及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建立的。从这个角度考虑,将这个罪行定义为独立的罪名,但是有些法律的专家指出,国家利用严厉的刑法来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主要原因是它对于幼女的破坏性十分大。在思想上对于他们的影响是养成这样不良的行为,而且思想觉悟不会很高,甚至导致她们一生的思想建设都会受到这样不想思维的影响,使他们一直堕落,被腐朽的思维所腐蚀。同时这样不良的行为对于幼女的身体健康也有严重的威胁,有的幼女因此染上了各种疾病,并且贻害终生。产生的后果极其的恶劣。”

(二)刑罚横向失衡

嫖宿幼女罪刑法规制出现的不足之处还表在刑法横向失衡,横向失衡的具体表现是将这种罪和两种跟它相似的罪行进行比较,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两种相似的罪行指的是奸淫幼女和猥亵幼女。将嫖娼幼女的行为罪行与奸淫幼女罪行相比,对于嫖宿幼女的法定的制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在在制定的最低的刑罚上有些高,然而对于制定的最高的刑罚上表现的比较低。但是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影响上看,嫖娼幼女的最严重的未必会比其差。但是前者的法定的最高刑要远远的比后者轻。这样看来也是不妥当的,嫖娼幼女的行为法定与猥亵幼女的法定刑相比,制定的最低的刑罚较低。

二、嫖宿幼女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嫖娼幼女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判定,但是法律的制定难免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可能在某个地方会有一些小缺陷,但是法律是神圣的,在发现缺陷的时候,对于法律进行批评和指责是不正当的行为也是不合理的。应该对其不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对于不正确的地方应该加以适当的改正。要全面的考虑嫖娼幼女罪的归属,将其的归属范围尽量的设置到合理合法的地位。应该按照嫖娼幼女的行为内容的不同将其进行细致的划分然后对其进行先关的刑法的制定。然后从行为对象方面考虑,嫖娼幼女,奸淫幼女和猥亵幼女的对象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幼女”是社会对其的一种看法。但是究其本质来说,它和其他的一般的幼女相比较没有差别。特别是从受法律保护的幼女来看,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培养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幼女一样。社会和国家应该将它们一样的对待,用一样的眼光看待她们,不应该用特殊的歧视目光看待她们。最后,从幼女的“承来看,无论是其自身同意或者是不同意(被强迫),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意义。

所以应该考虑周全的情况下,进行嫖娼幼女的刑罚规制。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越来越重视国家法律的完善,尤其是关于嫖娼幼女的刑罚规制。本文通过讨论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以及对其的完善,希望有利于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该法规,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杨丽.嫖宿幼女罪的现实困境及幼女性权益保障途径[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2]王群.“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基于一种博弈的立场[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1).

[3]刘洋.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的路径探析[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4]王永钦.妇联界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J].政府法制,2011(10).

猜你喜欢
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问题
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缺陷及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刑法问题与规制
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论传销的刑法规制
我国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微信”犯罪的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