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汝州市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成因及对策

2014-01-19 06:18
资源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汝州市村组建房

浅析汝州市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成因及对策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余占营

随着汝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逐年增长,广大农民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急需建房,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办证审批又特别严格,造成农民铤而走险,从而使汝州市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土地违法案件逐渐增多。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失控局面造成土地管理混乱,土地信访量增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对国土干部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如果现在我们不认清形势,查找原因,采取得力措施,重拳出击,坚决遏制住农村私占乱用势头,那么,汝州市耕地面积必定锐减,后果将不堪设想。

一、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成因

从汝州市农村实际情况看,农村私占乱用、违法占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村组干部的问题。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各村将土地分到各家各户,村组干部的职责就由原来的管理型向现在的引导型转变,手中的权力也随着减弱。有些村组财政基本上成了“空壳”,且大部分债台高筑,村组干部工资失去了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土地法律意识淡薄的村干部为了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打起了土地的主意,把宅基地当成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他们不经任何组织及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建房户收取建房费,而后用这些钱还债、发工资或用于其他开支。此外有些村组干部以租给他人开家宴城、煤球厂等形式将集体土地出租,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行为,变相买卖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乡村两级都把集体土地作为一种可以随时创收的工具。2005年以前,汝州市各乡镇土地所隶属乡镇政府管理,是一个自收自支、人际关系较为复杂的单位。为了给员工开工资以及维持日常开支,土地所私自收取宅基地款。之后,对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情况就置之不理,任之发展,致使违法占地行为越演越烈,大有星火燎原之势。2006年,汝州市对各乡镇土地所实行垂直管理以后,我局加大了对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的打击力度,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无序状态得到了较好的改观,违法占地行为有所收敛,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较为复杂,要彻底实现农村土地有序管理的难度相当大。

(三)变味的耕地占用税征收,也是造成违法占地发生的一个原因。近年来,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过程中,各乡镇为了多收、超收,相继出台了多种激励措施,但未严格依法依规征收耕地占用税,不仅不按规定标准执行,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村组干部为了完成任务歪曲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动员不符合条件的群众缴税,承诺为其尽快报批宅基地,一时间各村缴耕地占用税的群众络绎不绝。此举让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以及准备进行违法建设的群众造成误解,他们片面地认为,只要缴了耕地占用税就是合法用地,就万事大吉了。现实中乡村两级变味的征收行为是对违法占地户的一种默许、纵容,客观上促使了违法占用行为的发生。毫无疑问,已变味的耕地占用税征收对现阶段我市农村违法占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不及时的问题。据统计,从2000年以来,由于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不及时,致使数千户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群众得不到合法的批准手续,从而导致个别农民因住房所需铤而走险,以缴过宅基地钱、儿子结婚急等理由强行占用土地沿路建房、在自家责任田内建房、农户之间相互调地建房以及私自购买责任田(基本农田)建房等。一些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群众,在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下,也竞相效仿,开始乱占、乱抢宅基地,致使农村宅基地审批陷入无序状态。

(五)规划滞后,留下漏洞。长期以来,各地在建设规划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现象,对农村规划投入极少,致使农村规划远远滞后于城镇规划。就汝州市而言,村级规划多为20世纪90年代的编制成果,相当滞后,且大部分没有实施。一些村组在搞土地规划时没有预留足够的机动地,造成群众建房时无地可用,只能在自己责任田上建设。土地的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滞后,农村集体生产留用地的建设和宅基地的建设难以在规划的指导下实施,出现乱批、乱建等现象在所难免。

(六)执法不力,滋生顽疾。一是执法滞后,未把违法行动消除在萌芽状态。执法部门在违法行为刚刚实施的情况下,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致使建房户继续为其违法行为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此时再作处罚势必然引起当事人强烈的对抗情绪。不仅如此,处罚的不及时也必然导致违法行为蔓延,并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社会影响。二是执法力度软弱,未起震慑作用。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在村组执法中遭到辱骂和持刀威胁,而少数村组干部因收了建房户的钱而偏袒建房户,给执法人员设置障碍。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部门由于没有执行权,不能有效地处理。

(七)社会关系网的因素。一是乡村两级干部大都来自本乡,碍于亲朋好友的情面,擅自做主为其安排宅基地。二是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以及关系网的交错连接使得乡村两级干部在宅基地问题上左右为难,为求安定,只得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顺其发展。你好我好大家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放在一边。加之有时上级领导“打招呼”,往往对违法占地的处理一拖再拖,房子一建成,往往是不了了之。三是乡、村、组三级干部受传统观念、家族势力、本位主义影响,相互包庇和纵容违法占地。庞大的社会关系网在无形中干扰了土地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解决农村宅基地私占乱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土地政策法规宣传,强化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党政领导干部、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普及培训班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宣传。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城乡结合部、公路两旁等土地违法易发区,进行广泛宣传。三是要加强对公开查处案件的宣传。注重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对全社会进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震慑作用。通过多渠道、针对性的宣传,不断提升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参与土地管理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依规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违法用地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要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才能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所、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形成“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从源头上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用地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疏堵结合,既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又要严厉打击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是加快农村宅基地办证的审批速度,缩短办事程序。对村民确实符合宅基地用地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尽快完善用地手续。二是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四)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土地管理是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应对乡村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制止辖区内土地违法占地行为的责任。同时,纪检监察、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是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土地利用监管、执法等职责。按照国务院15号令要求,严格执行土地违法违规问责制,实行乡镇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案件查处“一票否决制”,并将责任追究延伸至村(居)委会,加强村委会管理土地的责任。

(五)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疑难问题。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到沟通及时、移送规范、查处到位,全面增强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合力。

(六)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坚决杜绝乱征税行为。

一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壮大征收队伍,切实负起征收责任,国土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二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自觉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三是规范征管办法。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坚持“先税后证”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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