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问答

2014-01-22 09:41辽信
共产党员·上 2014年1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行政部门病历

辽信

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7章63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医疗事故的分级。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共15条,包括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病历的保管、尸体的管理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共15条,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专家鉴定组的工作方式。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共11条,包括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审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受理、当事人诉讼的提起。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共7条,包括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途径,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项目和标准。第六章罚则,共7条,包括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共4条,包括本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医疗机构设立患者投诉、咨询部门吗?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问: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吗?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问: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当事人如何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问: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如何划分权限?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如何开展工作?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本栏编辑/程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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