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反刍兽疫的防制措施

2014-01-27 07:49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4年8期
关键词:疫点兽疫调运

王 彬

(云南省红河洲河口县莲花滩乡政府,云南红河 661314)

2007年7月,国内首次有小反刍兽疫疫情报道。小反刍兽疫疫情在国际范围内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国内则直接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这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接触性疫病,临床以口炎、发热、腹泻、肺炎等为典型症状,养殖群体中山羊和绵羊具有易感性。比较而言,山羊感染此病的机会更高,死亡率也较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本文就小反刍兽疫的疫情处置及预控措施进行论述,为完善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1 疫情处置措施

1.1 疑似疫情处置措施

一旦有疑似疫情出现,立即隔离、检测并诊断,严禁所有动物及相关产品外出买卖、流通,同时,场内外严格消毒管理。疫情十分严重时,可考虑直接捕杀、深埋。其次,追溯病源。追溯调查近1个月内进出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群体、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严格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隔离观察风险羊群或引进的羊群,积极消毒处理其相关乳制品。最后,跟踪疫情。调查表明,对疫情出现前21 d内向外输出的易感动物群体、相关产品、运输车辆、接触工作人员等应进行疫情跟踪调查,并做好疫情扩散风险应急预案。

1.2 确诊疫情处置措施

疫情被确诊之后,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积极隔离、及时捕杀、严格消毒、避免扩散。

1.2.1 划定疫区、疫点及受威胁区域

1.2.1.1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 km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1.2.1.2 疫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1.2.1.3 受威胁区域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 km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1.2.2 疫区、疫点及受威胁区域管理措施

1.2.2.1 疫区、疫点内采取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羊毛、羊皮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1.2.2.2 受威胁区域内采取的措施

加强疾病检疫,进出动物及相关产品严格检疫,特殊时期严禁活羊调运。加强区内羊只疫情监测,建立饲养、屠宰、交易等羊只动态监测制度,把握区内疫情动态。必要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免疫制度,建立免疫隔离带。

1.3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1.4 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有病患畜死亡或被捕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消毒和无公害化处理后3周,经监测无新病例时,报请相关部门验审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2 防控措施

2.1 加强监管措施

易感动物群体养殖、买卖、生产等场所必须配置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防疫条件,尤其要重视加强种羊调运及疾病检疫工作。养殖户加强管理工作,放牧期间严禁与野羊群接触。涉及易感群体买卖交易、养殖生产等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破坏一切可有利于病原菌滋生的环境。

2.2 重视疾病监测

为了防控此病,县级各动物疫病预控机构,应重视对小反刍兽疫的疾病监测工作,挨家挨户、落实到位。一旦有发现疑似口炎、发热、腹泻等等典型小反刍兽疫症状,同时,伴有山羊和绵羊由此病病死情况的,应立即上报疾病预控机构。

2.3 加强免疫接种

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可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得到申批后,采取如下免疫措施:边境县临近国家有疫情出现的,应该建立免疫带,并定期组织羊群做好疾病检疫;之前有此病病史时,或临近县正暴发大规模疫情的受威胁区域,应该分阶段落实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受威胁羊群疾病抵抗能力。

2.4 落实检疫制度

应从产地、屠宰、运输三个层面落实检疫制度:产地检疫—养殖户外调羊群,必须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在接到报检通知之后,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委派工作人员赴养殖场进行临场检疫。检疫合格之后,签发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屠宰检疫—进屠宰场羊只需经检疫人员查验,经检合格的可进入。屠宰过程中,严格各环节疾病检疫措施,检疫合格加盖印讫后方可出场。不合格的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查处。运输检疫—需自省外调运山羊、绵羊时,需到调运地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运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入境。

[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J]. 青海政报. 2007-11-21.

[2] 李志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分析[J].中国牧业通讯,2010,(9):26-28.

[3]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J].中国动物检疫. 2007(10):7-9.

[4] 米玛次仁(小). 小反刍兽疫(PPR)的流行诊断防控及对阿里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启发[J]. 西藏科技,2011(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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