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生命红线”实现依法治安

2014-01-27 23:48本刊评论员
中国煤炭工业 2014年12期
关键词:治安依法责任

文/本刊评论员

守护“生命红线”实现依法治安

文/本刊评论员

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迈出的一大步,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安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如果说之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么,新《安全生产法》凝结了党中央倡导“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治理智慧,是能够更好实现依法治安、守护“生命红线”的成熟立法。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监管体制都处初创时期、探索初期,《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某些在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东西,在法律中表述含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实践中表现非常严重,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正如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兴凯所说,“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淡薄,难免会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因此,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及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并在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安全之魂,在于责任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要想真正实现依法治安,关键在于落实。对于煤炭行业而言,“安全第一”,要求煤炭企业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则是要求煤炭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煤炭企业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问题,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实上,要想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一目标,其根本也在于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更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是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或参与拟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煤矿企业要按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加强对瓦斯、水等重大灾害治理的技术研究,依托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工作,对安全生产的难点问题进行技术攻关,推进安全技术创新。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煤矿企业还应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抓住重点环节,强化过程控制和动态达标。

依法治安,重在实施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为推进依法治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更好治国理政所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王显政强调,全煤行业要切实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的力量,协调煤炭资源地区、煤炭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生产、运输、消费各个环节的行为,依法解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煤炭工业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进步和发展,在推进煤炭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进程中突破一切障碍,实现煤炭工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安全是煤矿生存之基,是煤矿工人最大的民生。煤炭企业越是在经营转型出现困难的时候,越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而新《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我国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更为煤炭行业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责任编辑:厉克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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