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霍小玉传》看唐朝的婚姻制度

2014-01-28 13:44金卓鹏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大众文艺 2014年1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唐传奇婚姻

金卓鹏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0)

从《霍小玉传》看唐朝的婚姻制度

金卓鹏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0)

唐传奇是在六朝志怪小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盛唐至中唐时期是唐传奇发展的鼎盛时期,出现了一大批著名的作家和作品。其中本文涉及的《霍小玉传》,后人对此作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考察得出了很多的研究成果。本文谨从自己读《霍小玉传》之后,对李益的婚史产生兴趣,于是作一点唐代婚姻制度的小文章。

《霍小玉传》;唐传奇;婚姻制度;法律

唐代小说种类繁多,其中,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是传奇小说。就“传奇”二字而言,虽说“传”带有“传说”的色彩,“奇”又包含“奇人异事”的意思,合起来即情节离奇或人物行为不寻常的故事,但它仍然还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润色而形成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从古到今很多学者对于文章中的“事实”进行考证并证实了其历史的正确性。拿李益的《霍小玉传》来说,整篇《霍小玉传》并不是一路“传奇”到底,作品中也有反映当时现实的内容描写,比如接下来要展开论述的婚姻制度,文章中主人公李益的婚姻历程贯穿着当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主人公李益的婚史是唐朝婚姻制度的一个缩影。

父母包办婚姻是中国古代婚姻的一大特点。在古代中国,“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便决定了子女们的终身大事。《诗经•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礼记•坊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男女无媒不交”已成为人们婚娶中的准则。自古以来子女的婚姻都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后,再经过媒人介绍,男女双方才能结婚,若是不等父母开口,不经媒人牵线,和意中人人私定终身,则必因不守礼教而遭社会唾弃。但是《霍小玉传》里的李益和霍小玉的婚姻,似乎和我们传统观念中的古代婚姻有些差别。霍小玉的母亲初次登场就说“素闻十郎才调风流,今又见仪容雅秀,名下固无虚士。某有一女子,虽拙教训,颜色不至丑陋,得配君子,颇为相宜。频见鲍十一娘说意旨,今亦便令永奉箕帚”,将自己的女儿托付给了李益。而李益的父母至此仍未出场。当天晚上李益在霍家获得盛情款待,并与霍小玉共枕眠,“解罗衣之际,态有馀妍,低帏高枕,极其欢爱。”从此两人海誓山盟,过起了只羡鸳鸯不羡仙的生活。“如此二岁,日夜相从。”但文中没有字词提到他们是否就此成婚的内容。读到这里很让我们心生疑惑,没有通过正常仪式成婚怎么可以在一起生活两年呢?如果确已结婚,文中却丝毫没有谈及“父母之命”,只有极少的笔墨描写了霍小玉母亲对李益的喜爱,让我们对霍小玉与李益是否成婚,两人是否为夫妻关系,以及如若是夫妻关系,这种关系的合法性产生疑问。

之后,李益“其后年春,生以书判拔萃登科,授郑县主簿。至四月,将之官”,自此,曾经与霍小玉海誓山盟的李益一走就没有再回来。留着感情执着又可怜的霍小玉独自在家日思夜盼,让丫头浣纱典当家里值钱的财物到处去打听李益的消息。直至霍小玉的丫头浣纱与皇家老玉工的对话我们才得知,李益与霍小玉是结了婚的,浣沙曰:“我小娘子,即霍王女也。家事破散,失身于人。夫婿昨向东都,更无消息。悒怏成疾,今欲二年。令我卖此,赂遗於人,使求音信。”疑问又随之而来:李益和霍小玉怎么就结婚了呢?从两人相识直至李益走马上任离开,李益的父母都还未曾出现,双方的父母都未曾谋面,更不用说“三媒六聘”娶进门了。这种情况不要说早在唐代,在当代都几乎不存在。但是这并不是《霍小玉传》故事中脱离实际的传奇性情节,它是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依据的,其中涉及到唐代的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大唐是一个比较开明开放的时代,《唐律》明文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给予绝对支持,只有未成年例外。《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云:“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从律文看,因公私之务在外的儿孙,如在父母尊长为其定婚之前,确立了婚姻关系,并已完婚者,“婚如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李益在离开霍小玉去上任之前在她面前发誓“皎日之誓,死生以之。与卿偕老,犹恐未惬素志,岂敢辄有二三。固请不疑,但端居相待。至八月,必当却到华州,寻使奉迎,相见非远。”从中也可以看出两人之间的真挚感情。再结合霍小玉的丫鬟浣纱所说的话,两人在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条件下结为夫妻是确实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而且在唐代这种自由恋爱的例子也有很多。“妾家越水边,摇艇入江烟,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东边日头西边雨,道是无情却有情”,就是当时劳动妇女自由爱情生活的真实写照和有力证明。另外,在一般平民及仕宦之家中,男女自由恋爱并私自结合的婚姻也时有发生。如大历中才女晃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并乘间欢合,晃母得知,便为他们完了婚。元稹以自己经历写成的《莺莺传》则是唐代仕宦男女自由恋爱的真实写照。由于社会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男女自由恋爱并私自结合的婚姻,《唐律》也就不得不对“自主婚”网开一面,承认其合法地位。

唐朝的婚姻制度不仅总结了唐以前的历代王朝的经验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自己朝代的鲜明特色,从《霍小玉传》的主人公李益的婚史中我们便可以感受和体会到这些特色。但是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是在如此开放的唐代社会,男人的地位也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作为唐传奇爱情题材中思想最深刻,认识价值最高的作品,也摆脱不了这种恶根性。《唐六典》卷一九云:“凡宫户奴姆,男女成人,先以本色媲偶。”也就是说要本阶级的才可以通婚。李益贵为陇西李氏,而霍小玉贱为卑下的妓女,这就是造成霍、李悲剧的根本原因。李益并非一般的喜新厌旧,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的。这点是需要我们在总结唐代婚姻特色时也必须注意的根本性一点。

[1]《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中华书局.1983年版.

[2]鲁迅.程小铭.袁政谦.邱瑞祥著.《唐宋传奇集全译》.贵州出版集团.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袁行霈.聂石樵.李炳海等著.《中国文学史第二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侯朝义著.《隋唐五代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金卓鹏(1988.2——),男,汉族,籍贯:浙江永康,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在读,专业:古代文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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