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2014-01-30 22:08谢君辉高树宽邓利强袁江帆
中国医院 2014年9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纠纷案件医疗事故

■谢君辉 高树宽 刘 方 邓利强 袁江帆 于 宏 吴 迪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谢君辉①高树宽②刘 方③邓利强④袁江帆⑤于 宏⑥吴 迪⑦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赔偿与医患双方密切相关,往往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为了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对建国以来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发现目前国内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

Author’s address:Shenzhen Hospital, Peking University, No.1120, Lianhua Road, Futian Road, Shenzhen, 518035, Guangdong Province, PRC

医疗损害往往是导致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这其中有两方面因素:其一,社会经济层面,我国没有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社会保险制度等来补偿医疗损害、分散医疗风险、缓和医患关系;其二,我国处理医疗损害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本文将对我国建国以后医疗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和回顾。

1 1949年-1987年摸索阶段

1949年建国后至1987年,我国没有专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只有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一些规定、条例和制度,例如1950年公布的《尸体解剖暂行条例》,1979年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1982年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根据这些规定和制度,医院建立了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登记等制度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这一时期,在1966年之前,医疗纠纷普遍采取了由法院裁判的处理模式。但是在法院裁判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传讯方式对医务人员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的正常执业造成一定打击。1966年之后,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上级出面解决。

另外,这一时期医疗纠纷案件相对较少,医疗纠纷案件一般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例如,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不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医疗纠纷案件大部分以刑事处罚的结果结案。这样,患者的利益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亦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2 医疗事故处理补偿阶段

1987年是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自此我国有了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等级、性质和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加之1988年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基本建立了一套处理医疗事故的制度框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布实施以后,先后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变得空前详细具体,有法可依。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突破之处还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办法》具体规定了“医疗事故”这一概念的内涵,此后“医疗事故”成为医疗纠纷中的正式用语;第二《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中,患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这无疑在保护患者的利益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此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案件中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亦作出了具体规定,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对于保护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诞生了一部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诸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救济程序。但是《民法通则》对医疗纠纷并没有设置具体规定。实践中,1987年至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这一时期,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主要受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制,《民法通则》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3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阶段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施行,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进步之处具体体现: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处理上,对患者使用了“赔偿”概念替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补偿”概念,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的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的第四级医疗事故,进一步保障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第三,增强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权益做了12项新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和尊重;第四,完善了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对赔偿的项目、原则、计算方法、标准、期限、伤残的残疾程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顺应了当时法律环境的需要,又不脱离当时的生活水平,避免了过去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赔偿数额差异的现象,也使部分因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患者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切实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医患双方可以协商,可以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患者提供了多渠道的维护权益的途径;第六,增加了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了医疗机构医疗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建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完善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维护患者的权益和保障医疗事业的发展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 医疗纠纷司法审判“二元化”阶段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各地法院对该《通知》的理解不一致,同时法学界认为《民法通则》的法律位阶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以特殊法的身份替代《民法通则》的适用,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开始走向“二元化”。

在之后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诉医院医疗事故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过鉴定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又依《通知》诉医院侵权,要求赔偿。法院依《民法通则》判决患者获得的赔偿金额反而远远高于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下患者能够获赔的金额。在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饱受争议,医疗纠纷案件到底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引起司法、医患、学者等各界广泛争议。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混乱局面。杨立新教授指出,现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混乱到用一个很学术的词来表述就是“三个双轨制形成了二元化的结构”。三个双轨制:案由双轨制,有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即事实双轨制;鉴定双轨制:有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赔偿双轨制:有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赔偿。三个双轨制致使医疗损害责任变成了两套马车驾驭的二元结构。这种结果在现实当中的表现就是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法院的审理也是反反复复,患者医院均不满意,导致患者方闹、医院出现防御性医疗态势。

5 医疗损害责任建立阶段

随着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混乱情况不断加剧,各界的争议越来越激烈,被寄予厚望的《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医疗损害责任单列一章,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在该法中未被使用和提及。由于《侵权责任法》是目前对医疗纠纷案件有专门规定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且是最新制定的法律,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法,在民事赔偿中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二元化”的混乱局面被《侵权责任法》所统一。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医疗损害中应当赔偿的范围及具体赔偿标准,实践中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适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样适用的法理解释,一般认为《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体系的总则,《侵权责任法》是分则,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是其构成部分,因此当《侵权责任法》作为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总则即《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

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统一适用《解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情况下,实践中带来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患者自身的疾病因素没有从赔偿标准中扣除出去;第二,高额的赔偿会不会导致我国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因此,对医疗损害赔偿在在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当进一步探讨。

The historical of medical damage system in China

XIE Junhui, GAO Shukuan, LIU Fang, DENG Liqiang,YUAN Jiangfan, YU Hong, WU Di// Chinese Hospitals. -2014,18(9):1-2

medical damage,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medical law

Medical damage closely relates to hospital and patient and it is an important factor caused the stress of hospital patient relationship. The historical of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from 1949 was reviewed in order to deeply research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 shows that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not complete.

2014-07-11](责任编辑 王远美)

①北京大学深圳医院,51803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莲花路1120号

②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富国商务会所三层1307

③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00061 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37号

④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富国商务会所三层1301

⑤北京积水潭医院,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510515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

⑦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100020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吴 迪: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mail:dw276@law.georgetown.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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