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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31 22:4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在下放分布式燃气发电燃气热电及燃煤背压热电等能效高污染少的火电项目审批权限后进一步改进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的审批管理机制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煤炭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集中关系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属限制发展类项目有必要通过政府审批控制规模和科学布局为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促进项目决策规范透明高效国家能源局改进了以往逐一评估布局火电项目的模式加强规划引导和后续监管制定了全国衔接平衡国家确定规模地方优选项目咨询支持决策监管保障实施
中国煤炭 2014年3期
关键词:火电红线水土保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在下放分布式燃气发电、燃气热电及燃煤背压热电等能效高、污染少的火电项目审批权限后,进一步改进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的审批管理机制。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煤炭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集中,关系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属限制发展类项目,有必要通过政府审批控制规模和科学布局。为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促进项目决策规范、透明、高效,国家能源局改进了以往逐一评估布局火电项目的模式,加强规划引导和后续监管,制定了“全国衔接平衡、国家确定规模、地方优选项目、咨询支持决策、监管保障实施”的火电项目规划建设新机制。一是通过规划指导抓总量:国家能源局在电力规划基础上,会同地方确定各省年度火电建设总规模和布局原则;二是充分发挥地方作用:省级发改委 (能源局)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学评议机制,优选火电项目,公示后报送;三是咨询机构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托国家级咨询机构对省级发改委 (能源局)报送的年度项目方案进行科学评估,据此下发年度分省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四是实施全程监管:国家能源局各地监管机构对火电项目优选排序工作进行监督,并加强火电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监管,对违规项目加大稽查力度,实现火电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国家能源局创新燃煤火电项目审批管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在下放分布式燃气发电、燃气热电及燃煤背压热电等能效高、污染少的火电项目审批权限后,进一步改进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的审批管理机制。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煤炭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集中,关系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属限制发展类项目,有必要通过政府审批控制规模和科学布局。为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促进项目决策规范、透明、高效,国家能源局改进了以往逐一评估布局火电项目的模式,加强规划引导和后续监管,制定了“全国衔接平衡、国家确定规模、地方优选项目、咨询支持决策、监管保障实施”的火电项目规划建设新机制。一是通过规划指导抓总量:国家能源局在电力规划基础上,会同地方确定各省年度火电建设总规模和布局原则;二是充分发挥地方作用:省级发改委 (能源局)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学评议机制,优选火电项目,公示后报送;三是咨询机构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托国家级咨询机构对省级发改委 (能源局)报送的年度项目方案进行科学评估,据此下发年度分省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四是实施全程监管:国家能源局各地监管机构对火电项目优选排序工作进行监督,并加强火电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监管,对违规项目加大稽查力度,实现火电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规定》指出,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该项工作应当始终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根据《规定》,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专门设立地测部门,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由企业总工程师 (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规定》从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煤矿建设生产闭坑各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等多个方面对加强煤矿地质工作的具体要求做了说明。《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 《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出台

环保部近日印发了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 (试行)》(以下简称 《指南》),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划定生态红线任务后,环保部于2012年3月召开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组建了以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科院与中科院为主的技术组,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技术组在系统研究国内外生态红线划定相关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通过问题研讨、科学论证、实地调研、试点验证等工作的开展,完成了《指南》的编制工作。

2013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断在国家层面得到强调和深化。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内涵已由国土空间生态保护扩展到资源能源利用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环保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的背景与发展过程,兼顾资源、环境、生态三大领域重大问题与保护需求,提出了构建以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为核心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划定生态功能红线旨在保护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的国土空间。

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推进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指南》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落实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任务。继续深化试点省份生态功能红线工作,建立适用于全国各地生态功能红线边界核定技术体系,使生态功能红线落地。

企业闲置土地将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颁布之初,为减轻部分老国有企业因占地较多、开发利用难度大带来的税收负担,1989 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政策,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操作上,主要是由国土部门对土地是否开发利用加以认定,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变得十分稀缺。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2007年,新修订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 倍;2008 年,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的时机基本成熟。

考虑到一次性取消优惠可能会使部分占地过多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为给企业调整用地行为、加快土地流转或开发利用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此次两部门结合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分两步取消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部门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主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明确为功能补偿,重大突破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从量计征补偿费和补偿费要按1∶9进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要求。

《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办法》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办法》明确,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 (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办法》表示,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山西省规范煤矿开采行为:严禁采肥丢瘦

日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全省煤矿配采管理作出规范,其中要求对井田内所有可采煤层合理开采,严禁采厚弃薄、采肥丢瘦、采优弃劣,严禁弃采任何可采煤层或块段。

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以来,开采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受整合前开采影响,整合煤矿剩余可采资源连续性差、开采成本高;煤矿开采向深部转移,部分煤矿存在煤层 “蹬空”现象;部分煤矿为追求短期利益对难采煤层或块段弃采;部分整合煤矿剩余可采资源少,服务年限短。同时,市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部分煤矿存在采厚弃薄、采肥丢瘦、采优弃劣的现象,井田范围内的低灰分、低硫分优质煤炭资源过度开采,给煤矿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在全省煤矿配采管理规定中,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要求,不同硫分、不同灰分的煤层,只要有利于改善煤质、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煤矿均衡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均可以进行配采。通过配采要对井田内所有可采煤层合理开采,尤其对 “蹬空”煤层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备安全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同时,鼓励煤矿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通过配采对残留资源、三下压煤等进行回收,提高资源回收率;配采煤层、工作面必须达到国家及山西省规定的回采率指标。

然而,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矿井内非突出煤层可以与突出煤层实现配采,但全矿井不得超过2个生产工作面,且突出煤层不得安排2个及以上工作面同时生产;高瓦斯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须保证通风可靠,采、掘、抽动态平衡;突出矿井要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此外,在配采过程中,各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在保证“摸清水”的前提下进行配采。

《陇东能源基地开发规划》获国家能源局批复

日前,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了 《陇东能源基地开发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规划》提出,陇东能源基地的建设目标为:建设成国家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西北地区重要的石油炼化基地、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陇东地区煤炭、石油资源丰富,是国家五大综合能源基地之一——鄂尔多斯盆地能源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确定陇东地区煤炭产能到2017年将达到5000万t/a以上,在现有生产能力基础上实现翻番;支持陇东地区原油生产能力到2020年达到1000万t/a左右。

山西省科技攻关重点瞄向煤炭产业

日前,从山西省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2014年,山西省的科技创新主攻方向瞄向煤炭产业。目前,山西省科技部门已确定了煤炭4 个领域的16个示范项目,就“清洁、安全、低碳、高效”开展技术攻关。

山西省科技厅厅长张金旺介绍,目前,围绕山西省煤炭产业清洁利用、安全生产、低碳利用、高效开采发展,山西省科技部门已经编制完成了科技攻关重点项目指南,努力实现山西省 “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资源型产业循环发展”。目前,山西省已安排对16个研究示范项目进行重点支持。这些项目来源于煤炭企业需求,经过了科技和管理专家反复论证。下一步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投标的方式公开择优承担单位和创新团队。通过2~3年的实施,力争在煤炭清洁转化利用、煤矿瓦斯综合防治、二氧化碳封存等方面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为煤炭产业清洁、安全、低碳、高效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据悉,山西省还将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利用金融市场融资,促进产业、科技、资金的有机融合,最终实现山西省由“煤老大”向“煤科老大”的转变。

我国启动页岩气资源高效开发基础项目研究

日前,国家973计划“超临界二氧化碳强化页岩气高效开发基础”项目启动,武汉大学为该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将与重庆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物探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等7家相关单位联合开展研究。该项目的开展将为我国页岩气资源高效开发提供新的途径。该项目将通过超临界二氧化碳破岩、压裂增渗、置换页岩气机理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最终形成超临界二氧化碳强化页岩气高效开发理论体系与技术方法,为我国页岩气高效开发和二氧化碳大规模减排提供重要支撑,并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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