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审视

2014-02-02 10:02戴志鹏
浙江体育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免试体教入学

戴志鹏

(湖南城市学院 体育学院,湖南 益阳 413000)

0 前 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实现了飞跃式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众多优秀运动员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为此牺牲了很多个人利益。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进一步深入,优秀运动员在有限的运动寿命中所创造的运动佳绩已难成为他们的终身保障,邹春兰、艾冬梅、张尚武、才力等众多优秀运动员的人生悲剧便是鲜活的例证。在当今社会,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素养,才有可能成为高素质的人才,也才有可能为自己的长远生计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文化教育是运动员最重要的保障,对运动员最根本的负责就是对他们文化教育的负责。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便是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近30年来,这一政策在改变优秀运动员的低学历状况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的同时也遭致了社会的广泛质疑。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让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在全面建设体育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如何在竞技体育领域切实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9·29”讲话中明确强调:“要关心运动员的长远利益和全面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1]”。

由此可见,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已不仅仅是一个关涉运动员利益保障的人道主义问题,也是一个关涉到我国全面建设体育强国的发展问题。梳理这一政策的历史沿革、解读这一政策理论逻辑、剖析这一政策的现实运行、厘清这一政策的基本原则可以为这一政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1 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历史沿革

近30年来,我国针对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1986年,原国家体委和原国家教委联合颁发《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世界纪录创造者可以享受“免试入学”政策;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奥运项目的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非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的冠军,亚运会、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前六名,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前八名,球类、田径项目的运动健将称号获得者,武术项目的武英级称号获得者,以及其它项目的国际健将称号获得者可以享受“免试入学”政策;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球类集体项目和田径项目的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称号获得者,以及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获得者可以享受“免试入学”政策。

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体现了我国体育举国体制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的一种非常态管理特征。“免试入学”政策属于教育政策的范畴,但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主导者一直是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前称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教育部门仅仅扮演着配合者的角色;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所带来的保障性资源。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虽由体育部门发起,但贯彻和落实最终需要在教育部门完成。近2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使得逐步扩大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逐步提升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层次成为了可能。当然,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在提高运动员的学历层次,改变运动员的低学历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0年,奥运冠军中专科、本科以上学历者约占81.95%,硕士以上学历者约占28%[2]。但社会各界对于这一政策是否切实提高了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是否破坏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等方面也提出了质疑。

依据《辞海》的释义,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1999:4165)。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连接着体教结合的理论与优秀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的实践,其合理性需要具备理论的支撑并得到实践的检验。因此,要回答社会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众多质疑,首先需要解读这一政策的理论逻辑。

2 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理论逻辑

依据理论逻辑,我们可以从静态的角度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进行结构性解读。回顾这一政策近30年的历史进程,“优秀运动员”的标准虽有明显的动态性,但达成了一定的“体”的目标是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特征;“入学”是这一特殊群体对“教”的目标的追求。因此,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理论逻辑存在于“体”与“教”的逻辑关系之中。在我国体教结合的逻辑体系中,“体”与“教”之间存在着包含、疏离和交叉三种关系。依据这三种关系,可以衍生出3类、6种体教结合的模式[3]。当然,这种逻辑演绎基于的是一种抽象思维,是一种剥离了现实条件的结果。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则是存在于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下的特殊语境之中,在适用群体和存在时空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体教结合”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理论基点。

从目标达成来看,“免试入学”是优秀运动员在已经达成或部分达成“体”的目标之后再追求“教”的目标,或在追求“体”的目标同时也追求着“教”的目标。因此,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语境中的“体”与“教”便存在着“体”、“教”并行的交叉关系和先“体”后“教”的分离关系。这两种逻辑关系又各自存在两种具体的逻辑模式:第一种是“竞技体育 + 体育专业教育”的逻辑模式,这一模式旨在把优秀运动员培养成教练员、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之类的体育专业人才,让这些优秀运动员将来继续服务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二种是“竞技体育 + 非体育专业教育”的逻辑模式,这一模式旨在让优秀运动员转型为非体育专业人才,在非体育职业的岗位上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逻辑思路是竞技体育和学校教育的结合,属于中观层面的“体教结合[4]”。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优秀运动员同样享有这一权利,这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但教育是一种社会资源,尤其在我国还客观存在经济、社会地位分层的情况下,教育还是重要的社会资源,需要在公平原则下得到利用。毕竟,教育能够给人提供向上流动的机会,是实现社会阶层流动的重要渠道[5]。因此,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虽是我国体育举国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一种非常态管理产物,但也不能破坏高等教育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有着自身的基本要求,优秀运动员达成或部分达成“体”的目标仅仅是享受“免试入学”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在具备相应理论依据的前提下,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合理性还取决于另外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运动员的基础文化教育问题,即青少年运动员的“体教结合”;二是教育管理部门与体育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的问题,即宏观层面的“体教结合”。前者是这一政策的基础,后者指向的是这一政策的具体实践,也是检验这一政策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3 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实践运行

相比于相对静态的理论逻辑,实践运行更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从“体教”的序列、高等教育的层次以及优秀运动员的社会分层等多维视角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实践运行予以剖析。视角不同,剖析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依据不同的视角,我们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呈现出这一政策的运行全貌。

3.1 基于“体教”序列的类型划分

从“体教”的序列来看,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运行模式包括现役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两种类型。

现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的优势在于运动员可以把两个目标纳入到同一视野,在追求“体”的目标同时又可兼顾“教”的目标,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便可实现体教结合的同步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现役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容易出现“体、教”分离。在传统体育管理体制下,国家为运动员提供了“单位身份”和劳动岗位编制,优秀运动员的“体”的目标达成几乎完全可以为他们提供终身保障,文化教育对于他们虽非多余,但对“教、体”目标的平行追求也只是一种理论的可能;伴随着我国的体制转轨,文化教育开始关乎现役运动员的长远利益和全面发展。但是,“体”的目标达成对于现役运动员的重要性仍然可导致“教体互斥”。因此,在现役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只见运动员在学校注册,鲜见运动员来校学习,更不见老师“上门辅导”。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这一政策制定的初衷,也是这一政策饱受社会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的优势在于“体”与“教”不易直接产生排斥。运动员是在实现“体”的目标之后再去追求“教”的目标,既享有了“体”的目标达成所带来的资源优势,又避免了运动训练给文化教育带来的冲击,这一运行模式的成功典范是我国著名运动员邓亚萍。1997年退役后,她在十年时间内先后完成了清华大学的本科学习、英国诺丁汉大学的硕士学位学习和剑桥大学的博士学位学习,堪称运动员“体教结合”的榜样。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的潜在挑战仍来源于“体”,如果运动员没有处理好基础教育阶段中的“体教结合”,就难以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纵使获得了“免试入学”政策带来的教育资源,也会出现中途而废的情况。近年来,一些奥运冠军等优秀运动员相继退学已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是贯彻和落实这一政策的重要条件。邹春兰、艾冬梅、张尚武、才力等人的境遇表明,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并非简单地存在于“体教结合”体系,而是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3.2 基于教育层次的类型划分

高等教育是由大学、专门学院、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机构提供的所有类型的教育[6]。从教育层次来看,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主要指向大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

在大学教育层次,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所拥有的优势在于相对丰富的高等教育资源。截至2012年,我国的普通高等院校已达1 700多所,高校数量的增多为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免试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教育资源保障,为这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提供了可能。在大学教育层次,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的最大弊端是教育质量问题。高校作为“免试入学”政策的服务者,面对运动员相对薄弱的文化基础、以及运动训练与文化学习之间的冲突,也难以激发真正的服务热情;对于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运动员来说,面对当今大学教育的日渐大众化,也缺乏较强的学习动机。因此,大学教育层次的“免试入学”政策极易流于形式,“混文凭”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切实提高优秀运动员的文化素质,这也是这一政策饱受社会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优秀运动员研究生教育“免试入学”的制度基础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推免生制度。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推免生制度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研究生培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7]。在研究生教育层次,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所拥有的优势在于可以为优秀运动员提供更高的教育平台,更加有利于激发运动员的学习动机和兴趣;在研究生教育层次,这一政策的最大弊端在于把优秀运动员纳入研究生推免对象存在着诸多争议。研究生教育的推免生制度对推免对象在大学期间的文化成绩、在校表现等诸多方面都有相关要求,这是教育公平在推免生制度中的基本体现。把优秀运动员作为推免对象便涉及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的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公平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教育公平又是最重要的社会公平。在当下中国,研究生教育资源仍相对稀缺,优秀运动员以其在竞技运动方面的优势来获取相对稀缺的研究生教育资源,在社会上容易营造一种“赢家通吃、特权当道”的氛围,更容易滋生高校腐败,给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高校在贯彻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过程中并非扮演着纯粹的服务者,也没有坚守应有的大学精神,而是变相“盘剥”竞技体育资源,导致了学术献媚和大学庸俗化。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一些高校围绕刘翔“免试入学”所展开的“争夺战”并在社会引发了广泛、深刻的批评便是典型案例。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在现实运行中滋生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这也是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饱受社会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3.3 基于社会分层的划分

社会分层是一种根据获得有价值物的方式来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群体等级或类属的一种持久模式[8]。社会分层普遍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我国的竞技体育也有着自身的结构分层。在体育举国体制下,我国的运动训练是一个包括中小学课外训练、业余体校训练,竞技运动学校训练,以及优秀运动队训练的三级训练系统。优秀运动队训练层次又可以细分为省队和国家队两个层次,这也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在结构分层上的主要范围。

国家队层次优秀运动员的“免试入学”在我国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一方面,这一层次的运动员拥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在“免试入学”政策容易享有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资源;另一方面,这一层次的运动员居于我国运动训练体系的顶层,是优秀运动员群体中的精英,在贯彻和落实这一政策过程中理应扮演“榜样”的角色。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强调: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9]。然而,传统体育管理体制的惯性仍然给国家队层次的运动员提供着“庇护”,让他们仍然直接或变相享受着人事分配制度。“免试入学”的政策倾斜更多的只是带给了他们“一纸文凭”,为他们未来的仕途增添“砝码”。我国某知名体育大学的“冠军班”之所以饱受社会批评,就是因为他们的在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榜样作用。

省队优秀运动员的“免试入学”在享有的教育资源方面虽相对少于国家队运动员,但也具备自身的优势:这一层次的优秀运动员都是全国比赛前三名,或者是运动健将,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为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本。省队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的挑战来自于微观层面的“体”、“教”矛盾。这一层次的运动员在竞技水平上仍具备向上流动的可能,对于运动竞技成绩的追求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文化学习。更为重要的是,针对这一层次运动员的“免试入学”政策容易滋生高校变相盘剥竞技体育资源。由于这些运动员与在校大学生的年龄相仿,很多高校利用“免试入学”政策提供的便利,在高校体育比赛中让这些运动员充当“学生军”,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不仅无益于高校体育的健康发展,而且有损大学应有的独立精神,这也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饱受社会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

4 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现有体育体制下,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仍有存在的历史意义。这一政策之所以饱受社会的质疑和批评,与相关主体在处理这一政策所涉及的问题过程中的行为失范密切相关。这一政策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在体教结合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原则。

4.1 服务性原则

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虽是我国体育举国体制进行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种非常态管理的产物,但贯彻这一政策的落脚点并非是体育部门,而是教育部门。高校作为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事业机构,应该也可以在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中扮演服务者的角色。高等教育服务、服从于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大局,扩大教育事业对体育事业的积极影响,切实贯彻体教结合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4.2 独立性原则

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虽属中观层面的“体教结合”范畴,但其本质是教育问题而非体育问题,更不是竞技体育问题。大学为人类的文明与进步而生,为真理而生,必须拥有相对的独立性。保留大学的清高,不献媚、不趋炎附势是坚守大学精神的重要条件。在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的运行过程中,高校应该冷静面对当下竞技体育的强势冲击,主动抵制体育异化的消极影响,坚守教育公平的基本底线,而不是把教育资源作为“赠品”。保持高等教育的相对独立性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

4.3 规范性原则

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饱受社会质疑的根源在于其运行过程中的失范。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的工具,教育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10]。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虽是对优秀运动员的一种教育资源补偿措施,但必须以尊重教育规律为基本前提,这需要在实践运行中坚持基本的规范。在规范性原则下,优秀运动员享受大学教育或研究生教育的“免试入学”政策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加强对运动员相关资质的审查和考核,杜绝违规录取、更不许把教育资源作为变相盘剥竞技体育资源的“筹码”。规范性是我国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1] 胡锦涛.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

[2] 赵德国.中国奥运冠军调查报告[EB/OL].中国校友会网,http://www.cuaa. net.2008-08-23.

[3] 黄玉珍,胡科.“体教结合”的逻辑与模式选择[J].体育学刊,2008,15(3):52-57.

[4] 郑婕.“体教结合”的内涵解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32(1):65-68.

[5] 卢志成,李斌琴.对优秀运动员“免试上大学”政策的辩证思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1,25(2):12-16.

[6] 马凤岐.高等教育概念:昨天的认识与今天的发展[J].教育研究,2012(7):65-70.

[7] 李灿.高校推荐免试研究生规定须改进[J].教育与职业,2011(4):18.

[8] 戴维·博普诺[美].社会学[M].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39.

[9]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Z].国办发〔2010〕23号.

[10] 奥肯[美].平等与效率[M].王奔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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