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环保:从自觉自愿到法律义务

2014-02-02 12:44
中华环境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环保法保护环境

纵论

全民环保:从自觉自愿到法律义务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公益诉讼等新的制度。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环境保护法一方面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执法权限,同时也大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比如实施按日计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环境保护到底是谁的责任?有人认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应该是政府和企业的事情,公民个人对环境的影响有限,不该也不能把环保的重任扛上肩。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少,有些人一边指责企业不环保、政府不负责,一边却做着与环保相悖的事情。

实际上,公众个人的生活方式对环境的影响远比想象的要重要得多。有统计数据显示,现在北京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是1.8万吨,相当于1.8万辆小汽车,这些生活垃圾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水、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如果环境保护不从每个人做起,是没有出路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写入其中,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只是将公众参与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宣传、教育、自觉履行义务为主,但这依然得到了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广泛称赞。我国有13亿人口,如果每个人连起码的环保意识都没有,那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如今,全民环保已经写入法律,那么从法律实施之日起,公民个人生活方式的转变,减少生活中废物的产生将不再仅仅是公民的自愿行为,而是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甘肃兰州水污染事件、广东茂名PX事件、多地持续出现的雾霾天气……近年来,一桩桩环境事件不断敲击着社会公众脆弱的神经,环境事件也因此屡屡演变成街头抗议。有人认为,这是公众对环境问题太过敏感,小题大做。这些事件的背后既有公众缺少环保知识的原因,也有政府在环境决策和管理中,公众不能知情的问题。

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显然并不仅仅是对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还包括对企业等的监督。针对环境污染往往比较隐蔽、发现难、取证难等特点,新环保法对公民举报也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公民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都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李克强总理曾指出,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环境既然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那么公民就有权要求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表示:“回应公众对环境信息的关注是政府的义务,可以公开的环境信息理应由大家共同讨论,才能在基于科学认识的基础上达成最大共识。我们既要保护环境,还要推动发展,这就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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