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研究——兼谈图书出版合同

2014-02-04 20:17黄春霞杨伯勋
中国出版 2014年23期
关键词:出版权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文/ 黄春霞 杨伯勋

《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促使这些优秀作品(以下简称作品)有效地传播。出版则是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对经过出版社三级审稿后决定接受出版的作品,出版社要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本文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研究了作品出版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尝试找出图书出版合同中现存的、容易被忽视的导致侵权的隐患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目的在于通过签订严谨的出版合同达到既依法充分尊重和保护了作者著作权,又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目的。

一、图书出版合同条款常见著作权问题分析

严谨的出版合同应该是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精确的语言文字表述。但笔者发现在出版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的条款中出现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类型、著作权使用权的性质等内容表述不明确,以及文字表述含糊不清等四方面。

1.著作权人不准确或不完全

著作权的归属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在作品的许可使用、转让中,还是在著作权纠纷中,确认著作权人并维护其权利,都是首要的问题。根据著作权人的性质,可分为公民作者、法人作者或其他组织作者三种。所以签订出版合同首要的是要准确核定著作权人是个人作者还是合作作者,还是法人作者或者其他组织作者。例如,声乐作品往往是合作作者居多,若以出版方式使用时,我们通常认为只需取得演唱者的许可使用授权,往往容易疏忽词作者、曲作者及其他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

2.对不同类型作品的授权许可使用缺乏准确理解

不同类型作品的有效使用限期和授权使用及付费对象是不同的。若标注为一般作品,即封面设计、摄影等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中插图、前言、后记以及封面、版式设计等作品的版权,皆归作品的创作者。若以出版等方式使用时,可根据版权说明中所署名的权利人,取得该作品的作者授权并为其署名、支付报酬即可。在著作权的有效期上,封面设计、摄影等美术作品版权有效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50年,版式设计权的有效保护期仅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10年。对于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截止到合作创作的最后一位作者死后第50年。若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情形,则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另外,对于在创作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况的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演绎作品,若以出版等方式使用时,在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情况下,需同时取得演绎作品作者和原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3.对授权许可的使用权性质界定不清晰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所以,图书出版合同中使用权性质必须要明确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这是图书出版合同的要点之一,不容忽视。出版实践中,往往发生出版合同管理者会用自认为是正确的行业惯例为标准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把关,导致合同条款中对著作权人授予的使用权性质界定不清晰。诸如以“出版权”代替“专有出版权”等此类表述不明确的条款。出版社按照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享有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作者本人在内的其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并且在此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能够以出版社名义提起诉讼。而“非专有出版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即作者在合同有效期内,还可授权其他出版社以相同方式出版该作品。那么,即使在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出版社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合同文字表述欠缺严谨

图书出版合同的签订,基本上是由该作品的责任编辑代表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协商拟定,由于双方大多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有些条款的表述有失严谨。如,用“重印时按传统稿酬制签订标准支付印数稿酬”代替“重印书印数稿酬”等此类规定不明确的条款。由于目前图书出版合同基本上是由出版社起草,在发生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以致形成歧义的情况时,出版社应该负更多的过错责任,包括只能接受对出版社不利的意思解释,像用“重印时按传统稿酬制签订标准支付印数稿酬”代替“重印书印数稿酬”这类案例便是如此。

笔者认为上述四方面是合同签订中的易忽视的关键问题,以下将针对这四个关键问题,以《著作权法》为依据,通过图书出版合同签订的规范化管理,提出解决著作权问题的思路。

二、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常见著作权问题解决思路

准确判断著作权的归属。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是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应明确界定著作权的归属,避免著作权的归属不明确而导致侵权行为。

对于公民作者的著作权可以清晰地界定。在出版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作者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界定。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另第二款规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单位仅享有优先使用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单位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各项著作权权利。所以,图书出版合同管理者必须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严格审核,并要求责任编辑具有能够对职务作品的性质及其著作权归属做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出版合同应当与谁签订才能保证编辑出版工作顺利进行;要求责任编辑代表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务必依法履行其应尽的、严格的合理审查义务。对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的书稿,取得作者的合法使用授权并为其署名即可;若单位也是用于图书出版,在作者将书稿交付单位的两年内,出版社即使取得作者的授权也是无效的,即所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无效合同。而对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的书稿,无须取得作者使用授权,只须取得单位授予的专有出版权,但出版时要为作者署名。

取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许可使用授权。在出版实践中,我们发现特殊类型的作品、演绎作品等涉及诸多著作权人。如,声乐作品属于特殊类型的作品,应取得所涉及的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等与该作品相关的不同部分创作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又如,引进一本以文字为主的外文图书的版权,将其翻译成中文版则属于演绎作品,出版时除了应取得原著作者的翻译权、出版权许可授权之外,还会遇到内文插图作品的使用权,或是原著的封面、版式设计等著作权。这就要求我们在出版工作中还需分别取得其内文插图作者、封面作品创作者和版式设计者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除非该书插图、封面美术作品和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而进入公共领域。类似的出版活动,均需在著作权授权条款中增补相应著作权人使用权的授权条款。

分清作品授权许可使用的种类和性质。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中的修改权和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财产权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亦可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有限期或无限期使用。故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对是拥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是拥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还是非排他性的一般图书出版权;在拥有图书专有出版权的同时,是否还拥有其电子版本出版权,或是互联网出版权等,皆需在图书出版合同的著作权授权条款中明确注明。一般情况下,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的出版权条款中均标明拥有书稿的“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但在数字出版转型和移动互联阅读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今天,对拥有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等多种出版形式为一体的出版社而言,对出版权的获取,仅获得传统出版的专有出版权是不够的。因为,出版社将拥有的纸质图书进行数字出版时,通常情况下,考虑其成本只有“稿费+发行折扣+管理费用”,利润受销量影响较小,且利润空间接近60%,可有效提高其盈利水平。但忽略了这类出版社所生产的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大多是利用本社已出版纸质图书的电子版转化和编辑制作而成,所以,还需获得书稿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相应的电子版本复印权)的专有出版权或者非排他性的一般出版权,以尽量争取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具有“独占”性的专有出版权为宜。此外,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有利于图书的营销宣传。出版单位若尚未取得相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无权在网络上传播该作品内容,即使是为宣传该作品而只传播少部分内容,也是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因为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无论是提供作品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甚或少量内容,都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其传播行为的情节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要件。

研习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出版专业人员除了应熟悉与出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必须掌握其中相应原理、法则及应用方法等。一方面可利用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充分研习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方可在日常工作中处理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时游刃有余;另一方面,平时要注重收集和积累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例的经验,以前车之鉴警戒自己,并分析研究其发生、发展原因和规律,充分运用所掌握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按规范不断完善今后工作。

三、结语

出版业属于内容产业,作品是基础,著作权是核心。只要有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就会涉及著作权的保护和使用问题。出版是目前最常见、最重要、占比最大的作品使用方式。在出版实践中,由于图书出版合同管理不严谨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一而足,给出版活动带来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出版管理者以保护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出版活动中不断强化管理,以合法出版为己任。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余化刚.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版行业网络侵权风险及其规避[J].出版参考,2014(1)上

猜你喜欢
出版权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版权声明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专有出版权侵权及司法保护的法律分析
企鹅兰登书屋获奥巴马夫妇自传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