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2014-02-10 13:47财办建201390号
太阳能 2014年1期
关键词:装机太阳能财政

财办建[2013]9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建[2011]187号)、《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与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2]148号),并考虑示范项目具体执行情况,现将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金太阳示范工程

(一)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按原补助标准5.5元/W进行清算。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补助标准按5元/W进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补助标准按4元/W进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之后未建成并网的项目一律取消示范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清算标准另行规定。

(二)对于分阶段完成并网发电的示范项目,按实际完成并网发电的时间、装机规模及所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清算。

二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一)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第一批于2013年5月31日(含)前、第二批于2013年6月30日(含)前按期验收、并网发电的项目,按照5.5元/W补助标准和实际完成装机规模拨付剩余30%补助资金。

(二)逾期验收的项目、已建成未验收或未并网发电的项目,如在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并网发电,按5元/W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如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并网发电,按4元/W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网发电,按照5.5元/W的补助标准及实际完成装机规模(不超过批复的装机规模)清算财政补助资金。

(四)2014年6月30日后完工并网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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