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大制度的民意表达功能

2014-02-21 10:51潘国红
人大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民意选民人大代表

潘国红

民意表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要素,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当前, 我国社会群体结构发生了新的分化和组合,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和表达意愿日渐增强。但由于历史文化、民主素养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民意表达不畅依然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和保证人民享有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保证,是反映民意、整合民意的主要渠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新的有效形式和渠道,不断完善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进一步支持、引导和推进民意表达,这是发展人民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民意的内涵和特征

“民意”一词在现实生活中则是被最为广泛使用同时也被高度滥用的一个词汇。究竟什么是民意?到目前学界仍然莫衷一是。因为大多数人在使用“民意”一词时,与“公意”“众意”“民心”不作任何区分。确实,想给民意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绝非易事。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感慨:“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1]

民意这一概念比较广泛地使用始于西方国家。18世纪法国著名学者卢梭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首先提出了公众意见的概念,并作了公意和众意的划分。卢梭认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2]“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众意“就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包括个体的意志和团体的意志”[3]。“公意与众意经常有很大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仍然是公意。”[4]

进入20世纪后,随着民意调查或民意测验的推广,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政治学等更多地渗入到民意研究中。如德国哲学家加尔夫给民意下的定义是:“民意,是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每人反省或实际了解某件事所得到的判断后,许多人的公识。”[5]社会心理学家雅尔保认为:“民意是个人可随时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被要求表达自己的意见,来赞成或反对具有普遍重要性的特定状况、人、计划等,并表现出人数、强度和稳定性的比率。”[6]

中国学者对现代民意的研究也有系统研究。《宪法辞典》这样解释民意:“民意(英)public opinion,又称公众意见或舆论。是一个社会中多数人对于某种公共问题的意见或态度。此一社会中的多数人是一集合名词,其意见须透过该社会的成员而表示;而所表示的意见须与某种公共问题有关,方得成为民意。一个健全的民意,必须正确无误:即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意须以自然的形式和自然的表现出来,才算是真正多数人民意见之总和。”[7]吴顺长、张凤合著的《民意学》把民意定义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与国家意识相对应的,人民在政治、经济、物质文化生活等诸方面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综合趋势。还可以更简单地概括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人民对其社会存在的反映趋势。”[8]刘建明认为:“民意是人民对有关自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所形成的一致意见,体现为人民的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和,又称民心、公意、公共舆论、公论,具有坚实的真理性。它分布在一个城市、县区以至全国各个地方,能够被民意测验的量度(60~70%以上)所证实。”[9]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民意,又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对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10]

通过对以上民意定义的分析,我们认为,民意可定义为:民意是公众针对公共事务所表达的意见的综合,民意的主体是公众,客体是公共事务,存在形式是公众的思想、感情和观点。民意的显著特征是它的集合性,即它不是个别人、少数人的意见,而是一个意见体系,是相当多的社会成员的意见集合。民意的集合性,使得民意又具有多元化、多样性的特征。“公众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各国立法和实践,还包括他们的协会、组织或者团体。”[11]因此,民意在外在类型上具有类型的多元性特征,即存在自然人之民意、法人之民意以及协会、团体、组织等非法人组织之民意之分。民意在数量上具有数量的不确定性特征,即存在全部民意、多数民意、少数民意和个体民意之分。在利益多元化的现实社会,公众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出发,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思维模式、生活经历作出判断。公意强调的是“公”,是全体人民一致性的意志,公意产生于众意,是众意经过一定的论证后形成的,如法律法规。公意就是民意中的多数,少数持有的只是众意,个体、少数以及多数的意志,都属于民意范畴。民意是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私人利益的表达,民意不仅注重公众的意见,而且也注重不同的意见。公意与众意并非是对立的概念,树立公意的权威性并非一味忽略和牺牲众意的表达。因此,民意是众意与公意的统一,是个人意志、集团意志和公共意志的统一,包含了少数和多数、公开与潜在、正义与非正义的民意。

二、人大制度是反映民意、整合民意的主要渠道

民意表达是指广大民众在表达意愿的支配下,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公权机构提出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要求或综合意见并试图对其决策或立法等施加影响的政治行为和过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民意表达在原有传统机制的基础上,借助丰富的载体,呈现出诉求多元、形式多样、传播迅速、动员力强等特点。民意表达的途径分为直接表达与间接表达两大类。直接表达是指由民众亲身表达出其对特殊公共政策的意见,其方式有投书、上访、集会、游行、演讲、传单、签名、出版、信息传播等。间接表达是指民众通过他人来表达其对公共政策的意见,主要有推举代表、民选官员、参加政党和形成利益集团等形式。就其体制架构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保障民意表达的基本制度体系,主要是人大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信访制度、监察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等,同时也初步探索了一些制度与技术融合的民意表达新途径,如引导网络表达、媒体表达和NGO(非政府组织)的民意表达等。在我国现行政体框架下,人大制度是最重要的民意表达机构,也是反映民意、整合民意的主要渠道。

(一)人大是最普遍、最直接、最有效的民意表达途径

人民主权是民主政治的根本理念,是现代民主国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权力或者主权属于社会全体和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国家权力观的本质内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和保证人民享有国家权力的根本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它必然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是监督和控制政府及作为国民的“诉苦委员会”和“表达意见的大会”[12]。作为我国的代议机关,人大既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更是民意的代表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民旁听会议、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和接受人民群众来访、受理群众申诉控告等方法和途径,能够广泛地、经常地、持续地听取并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成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意见表达的主渠道。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13]

(二)人大代表是最权威、最主流、最理性的民意代表

孟德斯鸠说:“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来自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基本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可以代表各个阶层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广泛的民意代表性。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要联系人民群众,这是代表制的生命源泉所在”[14]。人大代表是选民的利益代言人, 人大代表的权源在于人民的委托,公民表达民意的最理想的方式是直接向自己的代表传达自己的诉求、表达自己的利益。人大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公民将自己的利益诉求直接导向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来代表自己的选民而表达和聚合利益,从而使分散、无序的利益表达有一个理性的聚合通道,通过公民与代表的个别接触来化解大规模非理性参与所带来的政治震荡,保证代议制政府的良性运作[15]。

(三)人大制度的运行能有效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但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上下级人大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关系等方面,而且也体现于各级人大的职权运作全过程。在民主政治的制度环境下,各种民意都有充分表达的权利和分别表达的途径。但民意是多样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价值观的民众,其诉求必然是多样的。人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其功能不在于根据“众意”进行决策,而在于对各界别包括那些分散的、滞留于基层的民意的有效汇集和综合研判,不论是主流和非主流的、合理的不合理的、多数人少数人的、正面的负面的,通过汇聚与整合,把带有普遍性、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民意凝聚起来,变为社会的主导民意,转变为国家意志(法律、决议等), 这样的国家意志不易偏离广泛的民意要求,它使社会成员之间、各类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对立和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使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为可能。“代议制度的实质就在于由各种局部利益的代言人(即代议士)通过表达、妥协而形成共同一致的根本利益。”[16]人大制度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它使社会成员之间、各类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对立和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使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为可能。

三、完善人大制度,强化其民意表达功能

马克思曾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民意充分而自由地表达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民主政治本质上是民意政治。当前,我国已进入一个民意高涨的时代。允许不同民意的存在和表达,允许社会中多元的意见和利益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予以解决,允许不同的民意在互动过程中进入决策的议程,最终使政策符合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民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人大的民意表达作用与其权威性地位还不相称,人大和人大代表真正反映民意的功能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人大要在尊重公众民意表达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民意表达的制度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民意表达主渠道作用。

(一)完善选举制度,增强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性

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人大代表谁也不代表,选民找不到代表,代表也没有自己真正的选民”[17]。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渠道单一。在实际选举中,带有计划指派的“确认型选举”或“安排型选举”色彩浓厚,很少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缺乏竞争择优机制。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缺乏互动与沟通,竞争者没有自我展现的舞台,民主参与不强。三是间接选举的层次过多。目前,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这样“属于每个选民的那份国家权力需要经过4次转手,其中包括3次再委托,才能到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种‘长线委托的民意能否忠实地体现基层选民的本初意愿是值得怀疑的”[18]。因此,要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民意的重要管道,必须不断完善选举制度。第一,多渠道推荐代表候选人。增加非官方渠道,允许选民自荐,以及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升选民参与的热情。第二,增加竞争性。有竞争的差额才是真正的差额。增强选举透明度,把经过酝酿产生的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民公示,接受选民监督。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安排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允许候选人以适当方式宣传、介绍自己,增加与选民的交流与互动,让选民在了解候选人的前提下自主选择。第三,减少间接选举的层次。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理论归结为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列宁说:“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19]直接选举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议会选举的普遍原则。虽然现阶段我国实行大规模直接民主选举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应在如直辖市、省会市、地级市等条件成熟的城市尝试实行直选,逐步减少间接选举的层次。同时,在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推荐环节,也要引入民主和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推荐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

推进人大代表的民众化。2011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各地制定的指导意见中都建议“党员代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5%”。人民代表大会的级别越高,党员和官员代表所占的比例也越大。这样的比例结构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性质发生变化,更像是开干部会或党代会[20]。人大代表官员的一身二任,人大的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实,就会陷入官员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为此,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减少代表中党员和干部的比例,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适应我国社会状况的变化,增加各类阶层和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表比例,增加各类社会组织如民营企业、民间社团、各类中介组织、城镇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代表比例,为各种利益群体提供政治参与的机会和渠道。只有人大代表民众化,才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性质,充分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广泛代表性,充分体现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

(二)坚持自主性原则,使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

所谓人大的自主性,指的是人大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而充分地行使各项职权,不受其他环境和因素影响、制约。这种独立和自主,能使人大的制度优势和功能得以充分实现,这非但不会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而有助于改善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党领导人大但不能直接插手人大的具体事务;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但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无论是党还是人大都必须按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事。“但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党又成为了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的准领导机关,而人大在实际上成为了党的一个附属机构。”[21]在具体工作上党与人大变成了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对人大的领导是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领导,不是行政化的领导。人大组织要坚持“人大就是人大”,立足自身职能,注重工作个性,努力提高履行职能的质量和实效,正确而充分地发挥人大的独特作用,使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

推进政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人大要充分履行自身职责,监督推进政府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制度、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会制度、公示制度,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民意表达权利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线,推进政府指导和规范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建立起多样化的畅通的基层公民民意表达形式和渠道。

建立自主独立的人大工作机制。人大工作的生命力和吸引力在于客观公正。人大行使职权恪守中立,保持相对独立和充分的程序公开性,不仅是力避决策不公、决策失误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人大工作“取信于民”的内在要求。人大在履职实践中要努力营造真诚相待、畅所欲言、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扩张言论的宽松自由度,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拥有宣泄情绪、传达民意的广泛空间和多维途径,使各方良性互动,进行充分的意见博弈,使不同利益主体以话语权来捍卫他们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效提高人大履职的质量和公信力,让多数民众满意。决定重大事项前,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评议、质询等人大监督活动,不妨将“辩论”设为必须的“规定动作”,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让持异议的公民代表到场陈述理由,参与辩论[22]。通过辩论,能够有效地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意志表达,降低决策风险和社会成本。

(三)加强履职监督,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一个代议制政府良性运作的前提条件就是公民与代表之间直接而强固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不断强化。但在实际生活中,人大代表一旦选举产生,就相对超然于选民,不再像选举前那样依赖于选民。卢梭就对人民代表极不信任,认为他们根本就不可能代表民意,人民只有在选举的时候是主人。虽然卢梭的观点过于悲观,但他的确提出了人民代表存在着不代表民意的可能性。在我国,有学者作了调查,在走访的674位选民中,“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经常联系的63人,占9.4%;‘有联系的171人,占25.5%;‘一般和‘没有联系的437人,占65.1%”[23]。相比之下,国外的议员与选民的联系比较密切。如在美国,议员在选区设立办公室,安排选民事务助理常年为选民服务;每年在选区活动70~90天左右,专门接触选民,了解选民要求;议员通过经常向选民介绍情况、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保持通信联系,并为选民办理各种事情以及通过发表广播电视讲话,举行新闻发布会,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等,保持与选民之间的密切联系。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议员的当选与否取决于选民意愿,议员的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监督制度,推动人大代表认真执行职务,有效发挥作用。一是建立代表及履职信息公示制度。在代表所在选区,公开人大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公开代表出席会议、参加视察调查评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以及接待选民联系选民的情况等。二是实行述职评议制度。人大代表每届至少两次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询问。组织选民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投票测评,对不称职票超过30%的人大代表,进行教育告诫。三是加强代表履职考核。对人大代表每年的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和综合评估,对责任意识强、积极履职的人大代表予以表彰;对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代表,可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在人大代表届满时,通过自我鉴定、基层评议、人大常委会评定等方式,对全体人大代表进行履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换届时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四)拓宽表达渠道,获取真实民意信息

建立健全人大民意表达、民意汇集和民意反馈的机制。这一机制不仅要使决策者在制定和实施决策的时候能真正体察民生、体恤民意;而且也要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利益纠纷发生时,相关各方能用性价比最高的沟通手段实现矫正正义,达成相互理解 [24]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整合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代表专业组活动、主任接待代表日、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等途径,构建人大听民声、访民情、问民意、集民智的立体化民意收集整合机制。建立对民意信息的反馈回应制度,对重要民意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反馈,及时处理民意表达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民意表达中的焦点问题,及时解释民意表达中的模糊问题,及时关注民意表达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民意信息公开制度,人大对汇集的民意信息,要分门别类,分别采取与信息所涉及部门见面、内部通报、向社会披露等形式进行公开,提升民意对政府行为的积极影响力。

重视新型的民意表达渠道。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在正式的民意表达渠道外,还出现了一些合乎时代潮流、科技含量高的新型民意表达渠道,如现代网络传媒和民意调查等,它们的出现使民意表达更加多样、直接和便捷。人大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成果,把网络传媒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活跃渠道,鼓励、支持、引导民众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表达意愿。人大应通过网络表达及时掌握民情、体察民意,了解真实的民众情绪,在监督职能上实现与网络舆情的对接,借助网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人大监督的功能发挥和监督实效。要注重运用现代社会调查研究手段。人大要研究制定民意调查管理、抽样调查、民意调研成果运用的管理制度,确保民意汇集始终处于严格的科学管理之中。主动开展对社会热点问题、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快速民意调查,对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及决策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民意调查,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窗口”部门和行业进行系统的民意测验。人大还可以依靠专门的民意机构,对重大民意信息进行个案分析、问卷调查,使民意信息既能反映面上情况又有深度研究,既有原因剖析又有应对措施,从而更好地获取真实可靠的社会舆情,使人大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人事任免等职权在法治和民意的轨道上行使。

(五)发展协商民主,扩大公众对人大工作的参与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容纳冲突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社会,其建设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和谐社会不是‘完美的社会,而是对社会的不完美性和缺陷进行积极补救的社会。” [25]这种“补救”需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需要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在差别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统一。协商民主把更多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决策领域和决策过程中,克服了单一的多数通过民主决策机制的缺陷,既有利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又能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诉求,使尊重多数和保护少数相统一,能够消除疑虑、减少分歧、化解矛盾。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把“国家政权机关”(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也列为“协商民主”的“渠道”,这是十八大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人大制度主要体现的是选举民主和代议民主,但协商性也是其重要的民主特征。人大在履职过程中要积极引入和强化协商民主的机制,鼓励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以充分发挥人大制度反映民意、整合民意的职能优势和特有价值。

加强协商制度建设。要研究制定具体的细化的程序和方法,使人大的协商民主包括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各方主体的选择,协商意见的分析研究,协商结果的回应和反馈等,都有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机循环的操作办法和步骤,并使制度在协商实践中真正运转起来,避免协商民主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并取得预期的效果。要突出协商重点,把立法、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纳入协商的范围。

扩大公众对协商活动的参与。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协商活动的时间和内容安排,提前向社会告知,扩大公众的知晓面,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在人大工作的协商活动中,要重视吸收人大代表、专业人士、普通群众参与。要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的组织作用,尤其是加强与中介组织、第三部门、自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和协商,以拓宽人大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许多社会团体,尤其是那些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承担着社会咨询智囊的角色。人大在审议重大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应加强与社团组织尤其是学术研究团体的沟通和协商,推动人大职权行使的民主化和专业化,提高公众对人大的信任度和向心力。

注释:

[1]彭怀恩:《政治传播与沟通》,台湾风云论坛出版社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3页。

[2][3][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24、32页。

[5]转引自王来华、林竹、毕宏音:《对舆情民意和舆论三概念异同的初步辨析》,载《新视野》2004年第5期。

[6]许斌海:《认真对待民意——民意进入司法的法理学思考》,2006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载中国知网。

[7]谢瑞智编著:《宪法辞典》,文笙书局1979年版,第67页。

[8]吴顺长、张凤:《民意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9]刘建明:《舆论学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10]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1]李艳芳:《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

[12]【英】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0页。

[13]《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1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7页。

[15]徐振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县级人大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16]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17]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18]邱家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技术路线的沿革及协同——“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选举与协商”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3期。

[19]《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3页。

[20]张慎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对策思考》,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4期。

[21]常士訚:《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载《理论探讨》2008年第4期。

[22][24]杨维立:《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三点期盼》,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6日。

[23]张谦元:《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页。

[25]张国清:《和谐社会研究——从政治学到政治科学》,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作者系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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