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的筹划思路与方案设计

2014-03-01 09:48金秋萍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税款消费税消费品

金秋萍

消费税纳税筹划的筹划思路与方案设计

金秋萍

一、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利用最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节税。

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对企业进行有利的节税: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力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利用结转销售收入来节税。

1.利用价外收入减少销售收入。有些企业对价外收取的“技术开发费”“保险费”等,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时,往往钻现行税法“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作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投资收益”帐户。

2.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账。一些企业为了促销,搞“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回扣”等,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多种费用支出后缩小了的销售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的负担。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所以企业要合法节税,就必须将两者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行。

3.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计销售收入。当A、B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双方通过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

(三)利用最佳的计税价格来节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投资入股(换货、抵债等)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1:某年1月2日,某汽车厂以小汽车20辆向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2000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120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税)。该汽车厂当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220000元。

【筹划方案】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在这项业务中,该汽车厂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计算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投资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利用外购时获取能节税的销售发票来节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11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1.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2.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低扣。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2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30%。

【筹划方案】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5322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很显然,对购买方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从图中可以看出,自然驳岸边植物群落各项指标得分都高于硬质驳岸边植物群落,尤其在稳定性(B1)和典型性(B2)方面。原因可能是硬质驳岸隔断了植物群落与河道的沟通,水生、湿生植物较少,从而导致群落典型性较低[11]。另一方面硬质化驳岸边植被群落出现了明显的城市化,导致乡土树种比例的下降和物种多样性的降低。

(五)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值,以“物物交换”进行纳税筹划,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从而获得资金使用利益。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基本在生产制作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在从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人数量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由于生产制用环节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的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已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向他们供货,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制作环节征收,因此,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减轻。

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纳税人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这种方法并不影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目前,这种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生产化妆品、烟、酒、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但应当指出的是:首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称的“价格明显偏低”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价格调整权;其次,这种行为有避税的嫌疑,国家有可能出台相关的税收法规来防止纳税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第一汽集团公司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由在生产环节对纳税人征税,改为推延至经销环节征税。这样,该纳税人就无法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了,但是对于广大中小纳税人而言,这种纳税筹划方法仍然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

例3:假设某化妆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化妆品,在正常生产环节的售价为每套4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生产成本为100元。预计2014年度,该企业将销售该化妆品2000套。

【筹划方案】该企业有两套方案可供其选择:方案一,维持现状,由该企业生产销售该成套化妆品;方案二,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该企业以200元的价格批发给该销售公司。

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是相同的,因此,这里仅考虑消费税负担。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②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③应纳消费税及附加=

②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③应纳消费税及附加=

可见,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纳税人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这种方法并不影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六)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1季度,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和1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月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所以,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收筹划时,一般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并根据申报和纳税期限的改变按期合理调度税金,避免资金的闲置,以保证流动资金得到最佳的利用。

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本着稳健性原则和企业财务利益最大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自己未来的纳税事项,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方面寻求筹划的突破口,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

以防将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

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其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这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

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造成多纳税。如在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四)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税种负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另外,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最后,需说明的是,由于消费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少缴费税增加了净利润,从而也导致了所得税的多缴,但是少缴消费税所带来的收益仍然是大于多缴所得税所带来的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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