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添利器——《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2014-03-03 06:02文字整理钟金花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4年4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危险食品

□文字整理 / 本刊记者 钟金花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迅速,生产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渐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从业人员700余万人。同时,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也越来越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如去年的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6章30条,重点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及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确立两大责任主体

考虑到部分地区安监部门不承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另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监管主体也不只安监部门一家,依照有关法规对部门职责的分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同时,《暂行规定》第四条指出:“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暂行规定》第二章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突出预防为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第十五条第二款还明确,当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强调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的生产工艺环节较多,不同的工艺及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生产设施设备,用电设备设施和场所,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制冷车间等6个方面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

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对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食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此外,食品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强化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猜你喜欢
监督管理危险食品
国外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思考与探讨
带头增强“四种意识”推动监督管理常态化
喝水也会有危险
竟然被“健康食品”调戏了这么多年
某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做法及建议
拥挤的危险(三)
话“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