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的角度研究市场

2014-03-04 01:30万存知
金融博览 2014年2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市场主体经济学

万存知

对市场决定中的学术问题,需进行冷静的思考,这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只有从原理上弄清基本问题,才能解决由此派生的复杂问题。

当前,国内物质的丰富与精神的苍白并存,精神财富的匮乏已严重侵蚀物质财富的积累。没有文化就没有文明,没有文化就没有教化,没有文化就没有自信,没有文化就没有价值底线,没有文化实则在败坏文化。在当前营造市场决定的氛围中,应从文化的角度看待和研究市场,并营造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市场文化。

什么是市场?这是一个貌似天真但实际上很难一言以蔽之去简单回答的哲学和经济学问题。直觉说来,市场就是人的经济活动场所。没有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参与其中,就谈不上市场。无论是在经济史上还是在思想史上,均找不到或实证不出没有人的活动参与其中的市场。

什么样的人会在市场上活动呢?有男的、女的、老的、少的;有吆喝卖东西的,希望卖个好价钱,有买东西的,希望买到价廉物美的称心商品;有走街串巷无固定场所的游商,也有有固定场所的坐商,等等。

市场上的这些现象怎么产生,市场活动的内在机理如何,市场合理性和持续性的动力何在,对人类的影响几何,从原理上厘清这些问题后,也就找到了市场存在的哲学和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有从古人那里寻找智慧的传统,或者说有复古的倾向。从古典经济学看,原本是有利于促进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重商主义政策,在国家已经充分发展的时代,还经常被沿用;本来是有利于支持农业价格的重农主义政策,在农产品已经出现剩余的世界里,也经常被沿用。从现代经济学看,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革命后,面对70年代出现的滞胀,本来要求合适地完善公共干预政策,但却出现了凯恩斯革命的革命,呼唤自由放任的新古典主义出笼;而在新古典主义解决不了复杂经济问题的同时,又出现了新凯恩斯主义。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有人开始批判英语国家对自由市场的崇拜,但同时也有人为新自由主义鸣冤叫屈,说是其正常主张常被误读和错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给人们带来了思想混乱,现代经济学已进入神经错乱的时代。但是,人们还是离不开有时说不清、道不明的经济学,还是经常从古人、从历史,或从过去的经验中寻找解决经济问题的启示。

经济学大师们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熊彼特称有创造性的思想家的第三个十年为“神圣的不可超越的”十年。他认为在这十年中,创造力将达到此后年份再也不能达到的高峰,此后所能做的一切,只是润色和修饰他过去的观点而已。凯恩斯在《通论》结束语中从另一个角度说:“从事实际工作的人相信他们自己能够免受任何智者的影响,但他们却往往是某些已故经济学家的奴隶。当政的狂人自以为凭空可得到政见,但他们的狂想却往往是从数年以前某些并不重要的学者的思想中提取来的。”

不管经济学及其政策主张有多少流派,但共同点是基于市场功能,脱离市场的经济学在历史上似未可见。这可从有关市场起源的思想中得到论证。

中外有关市场的文字记载很早。在中国古代,《周易·系辞》中说:“神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司马迁在《史记·正义》中说:“古者相聚汲水,有物便卖,因成市,故曰‘市井。”这种在井边交易、因井而市的好处,一是解决商人及其牲畜饮水之便,二是可以洗净物品的污垢。“市井”一词至今还在使用。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说:“神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此立市始。”这与《周易》中的说法一致。

在西方古代文明中,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经济思想主要来自古希伯来人和古希腊人,古希伯来人的经济思想大多体现在《圣经》的道德戒律中,而古希腊人的经济思想则多蕴藏在哲学家们的议论中。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535~前475)的哲学思想中首次提到自我调节的市场的概念,而亚里士多德(约公元前384~前322)则发展了公平交换的理论。

由此可见,市场的概念,自古就是指人参与货物交换的活动及其场所,且这种交换活动是自我调节的,遵循公平原则。这种理念至今适用,当今各类市场活动,无不是古市场的延续和派生。进一步,既然市场是个交换的场所,那么,只有产品有剩余才可能产生交换。推演下去,自然经济下不可能有大市场,短缺经济下(卖方市场)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只有在剩余经济下(买方市场)才可能有真正的大市场。

市场如何运行?这首先需弄清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人,以及这些人的行为特点。对市场上活动的人,定义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卖者的生产者,二是作为买者的消费者,三是买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管理者,一般指政府。这三者有其特点和基本定位。

第一,对其自主行为自由抉择。古往今来的市场,共同特点是买卖均是买卖双方的自主行为,买卖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量,均由买卖双方自由抉择,这里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即使是第三方管理者也须遵从。若买卖双方遭到胁迫或压制,出现强买强卖或限买限卖,则市场就会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就难以为继。这个特点决定了市场主体具有排他的自主权,对自身经济行为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不应存在受打压的市场。

第二,市场主体的自由权不是无限的,会受到一些外在的约束,特别是法律和习俗。约束具有外部性。亚当·斯密讨论重商主义时提到当时国家法律对商业的约束,他在《国富论》中说:“贵族及乡绅和商人一样,都从经验中知道,国外贸易可以富国,但对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他们却没有一个弄得清楚。商人们完全知道,国外贸易如何使他们自己富裕。理解这个问题,原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但了解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却不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了。除了在他们要向国家请求改订国外贸易法案的时候,他们从来不考虑到这个问题。只有在请求改订法律的时候,他们才必须陈述国外贸易的有利结果,才必须陈述现行法律如何阻碍这种有利的结果。他们向那些要对这种事情作出决定的裁判官说,国外贸易可以带货币回国,但国外贸易法却使国外贸易所带回来的货币比没有这种法律的时候少。裁判官听了这个说法,也觉得十分满意。这种议论于是产生了预期的效果。”这个特点决定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受到他律约束,市场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应处于服从的地位。

第三,受前两个因素的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可变性。由于人们的需求是多维的、多层次的和多样化的,货物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属性千差万别,这决定了人们参与买卖的时间、空间、品种和数量不可能整齐划一,决定了市场交换方式具有明显的随机性和可变性。随机性的大小和可变性的强弱,决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具有独创的地位。这种独创的结果,使市场形态具有不同的模式。当今,即使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也有不同的模式。美国的资本主义,似乎是当今资本主义的典范,其实不然,至多也只能将其定位为美国特色的资本主义。法国是启蒙思想的发源地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摇篮之一,恐怕没有谁怀疑法国搞的不是资本主义。但在资本主义世界,有人将法国的资本主义定位为中央集权模式(statist model),抑或人们习称的国家资本主义。

第四,市场主体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公平交换是市场活动的首要规则,否则,任何交换行为均不具有可持续性。要做到公平交换,买卖双方就必须相互尊重,作为第三方的管理者,也须按照这个标准来协调买卖双方的关系。这个特点决定了市场主体在交换过程中具有利益平衡的地位,既需要自觉地自律,也需要主动地维权。利益平衡的诉求使得防止利益冲突成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准则。

第五,市场主体的功能角色相互转换。前面提到生产者、消费者和管理者的功能角色可以相互转化。这决定了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排斥的地位,因此,维持良好的公共关系是各方的共同诉求,但各方对之又有不同的行为方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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