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之构建

2014-03-11 02:51徐朗仇永贵
医学与法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医学会

徐朗 仇永贵

◆鉴定天地

刍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之构建

徐朗 仇永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某些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失去了权威性。鉴此,本文试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应当具有行政可诉性、鉴定专家出庭质证、采用盲样鉴定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构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可诉性;盲样鉴定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作《条例》)开始施行。同年7月,卫生部依据《条例》,制定并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作《办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管理和程序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有的鉴定机构没有按照《办法》规定设立鉴定程序,由于地区条件差异某些鉴定主体不符合专业资质,鉴定报告中责任分配不清、鉴定结论失之偏颇等。[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面对的是医方和患方。公平公正的鉴定报告能够为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的处置提供客观支持;而要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不仅需要合理的鉴定程序,更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机制,以便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主体、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价、监督和控制。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政可诉性

(一)医学会的组织现状

《办法》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是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医学会的社会组织学性质,是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但是目前医学会的人员编制、财政经费都来自于卫生行政部门,因此医学会名义上是民间社团组织,但仍是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分支机构。

(二)医学会符合行政主体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可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行为;且从法理学角度讲,医学会鉴定权是来自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授权。因此,医学会应当属于行政主体。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可诉性的重要性

笔者在处置几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中,发现有鉴定学科设置专家的资质不符合《条例》规定、鉴定结论不符合医学诊疗规范等情况出现,致使医疗纠纷或医疗争议的处置结果远远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初衷是还原纠纷或争议的真相,原则是“科学评判,公正鉴定”,化解人民矛盾只是其目的之一,而不是全部;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对规范行业行为有着不容忽视的导向作用。探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政可诉性,对维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出庭质证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证据学意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对医疗案件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也属于“意见证据”范畴,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看,其包含了两种含义:第一,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理性意见;第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提供的意见,只包括事实认定的问题。[2]

(二)专家出庭质证是法律的需要

由于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人员大部分为临床医生,受到地域局限、同行相互利益冲突等客观因素影响,鉴定意见难免会出现偏倚。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不需要专家署名,且根据《条例》《办法》等规定均未提及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综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并不需要承担出庭质证的法律义务,更无须背负制造伪证的责任。毫无外力监督和法律规范,使得鉴定意见的公信力让人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之规定,引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出庭质证制度有利于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司法公正。

三、盲样鉴定增强内部监督力度

探索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利用盲样鉴定体现公正性,强化医学会内部质量监督控制。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启动后,由医患在现场共同抽取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成员主要是医学会所在地的卫生专业人员构成。无论是在抽签环节,还是从专家库成员受到地域局限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中难免夹杂外界可控因素的干扰。因此,建议推行盲样鉴定的方法,即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启动前可由医学会代为医患双方确定鉴定地点,鉴定专家的选择采取信息化抽签方式,避免医患见面,以避免传统的三方抽签以及纸质化抽签方式可能让专家库信息泄漏的现象;病历资料均由鉴定机构人员隐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信息,从而有效控制不利于公正鉴定的影响因素,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3]

四、结语

自《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医学会共组织医疗事故鉴定10多万次。平均每年1万余次的鉴定例数,说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正在逐渐胜任医学领域科学证据提供者的重要角色。[4]但是,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迫切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更加科学、公平、公正,探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是大势所趋!

[1]仲霞,王现.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0,10(8):172-173.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122-129.

[3]马文建.对现行医疗损害鉴定方式进行改革的讨论[J].医学与法学,2013,4(2):68-69.

[4]曲娜.构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之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1):29-30.

(责任编辑:黎志敏)

Discuss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echnical Appraisal for Medical Accidents

Xu Lang Qiu Yonggui

Technical appraisal for medical accidents is an is important basis of solving medical disputes,but the illegal appraisal procedures of some appraisal institutions made the opinions of technical appraisal for medical accidents lose the authority.As a result,this article discusses from the aspects of administrative justiciability of the opinions of technical appraisal for medical accidents,experts in court cross-examination,and blind identification,etc.in order to constru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echnical appraisal for medical accidents.

technical appraisal for medical accidents;administrative justiciability;blind identification

徐朗,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医院管理学。仇永贵,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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