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厘金与云南财政变革

2014-03-11 02:54康春华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同治光绪财政

康春华

“厘金”是解析晚清财政体制变革的一把重要“钥匙”。举凡写作晚清史、中国近代史一类的通论性著作没有不写厘金制度的。专题研究方面,代表性著作有193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罗玉东先生的《中国厘金史》。周育民教授从财政史介入,先后对厘金制度创立、年收入和厘金税率等问题做过系统考察。关于云南厘金问题,地方志中有相关记载,李珪《云南近代经济史》和新近出版的《云南通史》第五卷有所涉及,但还未有著作和论文专题讨论。该研究的薄弱,造成我们无法清晰把握云南财政体制的演变趋势和财政结构嬗变。本文将探讨云南厘金的开征时间、税种税率、抽收机关、财政地位四个问题,力图对厘金制度研究有所推进。

一、开征时间

厘金,又称厘捐,是晚清时期地方增设的一项商业税。厘金含通过税、交易税两种,前者抽之于行商,又称行厘、活厘,后者取之于坐商,故又称坐厘、板厘。太平天国起义时期,清政府丢失东南财赋重地,断绝了重要财源,战争支出激增,财政难以为继,被迫变通财政管理体制,寻找出路。咸丰三年(1853)八月,雷以諴在扬州仙女庙创办厘金*周育民《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一文推翻了学术界长期流行的清军江北大营帮办军务大臣雷以諴采纳幕宾钱江建议创行厘金的说法。周氏新说认为咸丰三年八月,雷以諴与已革扬州知府张廷瑞等率先在仙女庙等地米行推行坐厘,次年增设局卡,开征活厘。。经户部议准,自咸丰五年(1855)起,各省相继仿行。厘金推广速度很快,根据罗玉东统计和周育民考订,其时空推移过程是咸丰年间推广到全国大多数省区,至宣统末年,除西藏和青海地区之外,包括云南在内的其他24个省区都已成为厘金制覆盖区[1]。在农业经济时代,田赋长期占据国家财政收入的首位,形成农业税一家独大的局面。晚清时期以厘金、关税为代表的商业税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结构的一场巨变。所以说,厘金的出现对晚清财政变革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影响至为深远。

云南开征厘金,标志着云南财政体制变革的肇始。对于开征时间,学术界存在四种观点:一是同治十三年(1874)说。罗玉东依据《光绪会典事例》和《清盐法志·云南志·征榷门》相关记载说,同治十三年云南省城设立了牙厘总局,下设属局23处,盐井区则设局抽收盐厘[2](P432)。民国《新纂云南通志》也记载说:“滇省厘金之设置在同治十三年,云南巡抚岑毓英奏准抽收牙厘。”[3](卷153《财政考》)二是咸丰年间说。周育民根据云贵总督劳崇光奏折中有关厘金的记载,推断云南厘金的创办时间在咸丰年间[1]。三是同治年间说。王文成先生审慎地提出该说[4](P32)。四是同治三年(1864)说。方志记载:“滇之厘金,自同治三年总督劳崇光开创,总局设粮道衙门。”[5](P25)

学术界看法之所以大相径庭,是由于记载云南厘金开征的直接史料阙失,而间接史料互相抵牾。咸同年间,云南各民族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反清大起义,省城先后被滇东南起义军和杜文秀起义军围攻,全省半数以上州县被起义军控制,官府档案、公文焚毁殆尽。翻检咸丰、同治两朝实录,没有找到云南厘金开征时间的确切记载。

检视同治三年说,涉及的史料有:

同治三年二月,云贵总督劳崇光、云南巡抚贾洪诏、署贵州巡抚张亮基联衔会奏,提议在四川夔州、重庆、叙州、泸州等地附设滇黔厘局,借地抽收厘金:“滇黔两省财政困难万分,而两省产殖本属无多,流通惟仗邻省,山径分歧,商贾不前,所有转输贸易,皆汇总于川省。本省抽厘既感困难,因奏请仿照湖南东征局办法,在川省大江要路夔州、重庆、叙州、泸州,凡有厘金之处,添设滇黔厘局,一应盐茶百货,按照川省办定章程厘数,减半抽收,所收之数,滇黔二省各支用一半。”[2](P433)

清廷顾虑劳崇光方案是否具有操作性,特意征求四川总督骆秉章的意见,最终因遭到骆秉章反对而作罢。需要注意,劳崇光等人倡设的是滇黔厘局,理由是云贵两省抽厘困难,并没有讨论云南厘金开征的时间节点问题。

再,清廷任命劳崇光署理云贵总督是在同治二年(1863)四月,然而劳崇光因故长期滞留贵阳,在反复催促之下,方于同治五年(1866)二月十五日抵达治所云南省城[6](卷197)。新授云南巡抚贾洪诏于同治二年十月到达四川后,就此驻足一年多时间,直到被清廷革职。督抚均身在外地,时间链排除了他们于同治三年创办云南厘金的可能性。

劳崇光虽不是云南厘金的首创者,却是云南土药厘金创办人。岑毓英提到:“滇省所产阿芙蓉名为土药,向来本省未收税课,前任督臣劳崇光酌定厘金章程,每土药一百两,抽银一两。”[7](卷2,《滇省土药仍旧止税抽厘片》)

在澄清上述认识后,我们继续研判其他史料。同治七年(1868)五月,云南巡抚岑毓英提到清军战争失利,全省厘金征收额日益下降。“滇自去岁盐井失陷以来,贼氛逼省,各处商贾裹足,本省厘金日形减色。”[7](卷1,《催解协饷片》)

同年十二月,岑毓英奏请恢复由省城司道管理厘金的体制,他说:“滇省厘金,曩归省城司道管理,后因省围吃紧,藩司宋延春等办理城内巡防事务繁巨,臣扎营在外,是以暂将迤东厘金檄委迤东道蔡锦青管理,并于曲靖设立行营军需局,筹发各路饷需……今臣已进省驻扎,新任臬司程諴亦到省接印,城围渐松,督臣不日进省,所有厘金事务自应仍交省城司道管理,其行营军需局亦应裁撤,并归省局。至各路厘金并外省协饷及各局捐项均饬解交藩库,以符旧制而归画一。”[7](卷1,《迤东厘金归并省局管理片》)

所谓司道,分别指云南布政司(“藩司”)、按察司(“臬司”)和粮储道、盐法道。省城司道统一管理的厘金自然包括迤东厘金在内的各路厘金。以上两则史料证明同治七年以前云南厘金征收不仅已经铺开,且形成了一套管理体制。

同月,岑毓英条陈说:“窃查滇省军务自同治元年以前,西南各州县沦陷殆尽,迤东则有马联升盘踞曲靖府等城,而开化、临安各府时有土匪滋事,土棍把持,钱粮、税课、厘金未能征解,声教久已不通。……迨同治元年,省城被围。……目前迤东厘金因军务吃紧,商贾裹足,抽收减色。若附省军务肃靖,楚雄盐井克复之后,实力整顿,厘金税课点滴归公,则迤东及附省厘金每月除酌留各官养廉、薪水、经费外,可筹银一万余千两,楚雄三井盐课可筹银二万两,若能再将临安、普洱地方整顿,道路稍通,不准官绅把持,则迤南厘金、普洱茶税、磨黑、石膏等井盐课可筹银一、二万两。”[7](卷2,《通筹滇事酌拟八条请旨遵办摺》)他透露出早在同治元年以前,云南已存在厘金的征收,由于反清起义军攻占滇西、滇东各地,清政府统治瘫痪,厘金无法正常征纳。厘金的地域范围覆盖了滇东、滇南和省城一带。

无独有偶。同治二年(1863)八月二十三日,云贵总督劳崇光奏称,经过亲自传问潘铎贴身家丁和滇省文武官员,获悉:“(云贵总督)潘铎于上年九月到省……有回人武进士田庆余倡议在省城设立公局,将通省征收钱粮、税课、厘金,概归局中经管。委署文武各缺,亦由局公举。潘铎以无此体制,斥不允行。”[8](P381)

田庆余于同治元年企图变更厘金管理体制,遭到总督潘铎拒绝。侧面证明岑毓英奏折关于同治元年以前厘金征解中断的说法不虚。

综上考释,笔者认为滇省厘金应开征于咸丰五年至咸丰十一年之间,同治十三年说和同治年间说均不确。要进一步落实云南厘金开征的具体年月,有待于新史料的钩稽发现。

二、税种和税率

云南厘金开征初期处于战时状态,各地分界自行抽收,供应军饷。抽厘的货物种类、量价单位及抽收税率并不统一,且缺乏有效监督和稽查,事实上是放任各级地方政府对商贾进行肆意掠夺[9](P156)。战后才由厘金总局加以整顿,划分种类,统一税率,集中管理收支,明确考核、奖惩办法。

同治十三年,云南设局征收盐厘。光绪九年(1883),云南布政使唐炯重新制订《厘金章程》颁行全省。经整理后的云南厘金,计有百货厘、土药厘、盐厘、茶厘和各项杂收五大类。以下据《新纂云南通志·财政考》相关记载,分类加以说明。

1.百货厘

光绪九年,唐炯将抽收厘金的货物品种删减约30%,百货厘年征收额一度锐减。光绪十年至十一年间,恢复对30多种民间日用品抽厘。自二十一年(1895)年起,多次奉中央政府令加征茶、糖、烟、酒厘金。三十二年(1906),修订药材、棉、铁、缎、帽等货物的厘金税率。综观晚清时期云南百货厘,除了茶、糖、烟、酒四种货物既有正额又有加收,税率不统一之外,其余货物所征厘金税率为值百抽五[3](卷153《财政考》4)。

红糖厘。征收红糖厘的红糖只有东川府巧家厅、弥勒县竹园及临安府嶍峨县出产。起初规定大碗红糖、小碗耳糖每100斤抽厘0.1两,光绪二十一年加0.02两,二十七年(1901)又加0.02两,同时再征收加厘银0.04两。年均收入正厘银3300余两,加厘银1400余两。

川烟厘。川烟为云南大宗消费品之一。起初规定每100斤抽厘0.1两,光绪二十一年加0.3两,二十五年(1899)又加0.4两,三十二年改为烟叶每100斤抽正加厘0.5两,丝烟抽正加厘各0.6两。年均收入正、加厘银3000余两。

土烟厘。云南土产烟质劣价贱,成挑、成驮贩运出境,方能抽厘。起初规定每100斤抽银0.08两,后修订为每100斤抽正加各0.2两。年均收正、加厘银一千二三百两。

土酒厘。起初规定清酒每100斤抽0.06两,每年全省征解酒厘200多两。四川仿绍兴酒每坛抽0.1两,川、陕大曲酒每100斤抽0.3两。后因加重烟、酒厘税,改订为清酒每100斤抽0.12两,四川仿绍兴每坛抽0.15两,川、陕大曲每100斤抽0.5两。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全省厘章,定为土酒每100斤抽正厘银0.2两、加厘银0.2两。年均收入为正、加厘银各100余两。

绸缎厘。滇省行销绸缎,大多从苏、杭、四川输入。起初规定线绉、湖绉、宁绸、仿绸、里绸、花綾、纱罗、缎子每斤抽厘银0.2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加抽厘银0.1两。[3](卷153《财政考》)后又改订为苏杭货每斤抽正厘0.4两,加厘0.2两,川货每斤正厘0.3两,加厘0.2两。年均收入正厘银1.4万余两,加厘银6000余两。

鹿茸厘。南茸每架抽1.2两,麋茸每架0.6两,光绪二十七年南茸加抽0.8两,麋茸加抽0.4两。年均收入为正厘银三四十两,加厘银二三十两。

麝香厘。药材麝香每斤抽银4两,光绪二十七年加抽银2两。因麝香携带轻便,易于隐匿,偷逃厘金现象严重。光绪二十七年出台严厉惩罚措施,对漏交厘金的麝香没收一半入官。年均收入为正厘银500余两,加厘银300余两。

大锡厘。个旧运销出口的大锡25块为1张,每块重88斤,故每张重2220斤,抽厘金银12两。核计每块大锡抽厘金银0.48两,以每百斤折算,合抽厘金银0.54两。按货价计算,每百斤大锡均价为二十五六两,折算每张售价约600两,以抽厘12两计,税率约为2%,并未达到值百抽五。光绪二十七年,云南省为筹集庚子赔款,加抽每张大锡厘金4两,即每张抽厘金银16两,合每块抽厘金0.64两。核计云南年均征收大锡正厘银在2万两以上,加厘银7000余两。

省货厘。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七月二十日开始,省大帽每100顶抽银0.6两,省瓜皮缎小帽每100顶抽银0.15两,省洋缎小帽每100顶抽银0.1两,省丝棉每斤抽银0.06两,省纱帕每连抽银0.06两,省缎靴每100双抽银0.9两,省镶、素各鞋每100双抽银0.5两,省粗、细故衣每100斤抽银0.9两,省细新成衣每100斤抽银2两。上述九项省货厘年均收入加厘银六七百两。

2.土药厘

即对云南土产鸦片运销省内外各地所征收的厘金,是云南厘金收入的大宗。同治初年,税率为每1000两土药抽厘银1两。自咸同云南反清大起义爆发以来,外省解滇协饷拖欠严重,地方政府挪用土药厘抵充协饷,土药厘成为弥补云南财政赤字的主要来源,其税率也逐步提高。光绪年间,税率为每1000两鸦片抽厘银6两。光绪二十年(1894)又加收3成,达到7.8两。光绪十三年(1887)全省土药厘收入近8万两,十四年增加至9万余两,十五年回落为7万余两,十九年仅有28879余两,总额起伏不定。三十年(1904),为筹措练兵经费,再次议准加征土药厘金,由各局随厘兼收。三十三年(1907),云贵总督锡良上任后厉行禁烟,宣布从宣统元年(1909)起停止征收土药厘。

3.盐厘

包括本省盐厘、川盐厘、粤盐厘3种。本省盐厘,光绪二年(1876)规定黑、元、永各井销盐100斤抽厘银0.3两[5](P23)。光绪十二、十三年间,云贵总督岑毓英曾派员前往整顿,分别核定各井盐厘。黑、元、永、白、乔、阿、草、琅等井,每销盐100斤,抽厘银0.3两;石、磨、抱、按、恩、景等井,每销盐100斤,抽厘银0.2两;喇、云等井,每销盐100斤,抽厘银0.15两。川盐厘开征时间不详。起初只在镇雄抽收盐税,数额不大。咸同兵燹后规定由昭通、东川、镇雄各厘局抽收。光绪五年(1879),川盐开办滇岸,商定抽厘5000余两,六年、七年递加到13500余两。后因商贾受厘局刁难需索,诉告至官府。云南地方政府决定从光绪九年起,仿照贵州办法,每年由四川官运局认缴盐厘银14000两。二十八年,滇盐加收团费,增加解银6000两。共计每年解银2万两。粤盐厘,系广南府借销粤盐而征收的厘金。起初入关概不完厘,出关才抽收,光绪三十年(1904)查明广南粤盐每年销量后,改为入关填给引票,每100斤盐抽收厘金银0.6两。

4.茶厘

分为普洱粗茶厘、细茶厘、宝红茶厘。起初规定普洱细茶每担收银1.2两,粗茶每担收银1两,宝红茶每100斤收银0.4两。光绪二十年,户部奏准增加茶、糖厘金。云南将原定征收茶厘加二成抽收。规定原征数为正厘,加征数为加厘,普洱细茶每担加收加厘银0.24两,粗茶加收加厘银0.02两,宝红茶每百斤加收加厘银0.08两。二十七年再次加厘,各于二成加厘外再加二成。年均收入正厘银2.8万余两,加厘银9000余两。

5.各项杂收

随厘加色,是考虑到抽厘时平码大小不一、银色高低不齐等因素。光绪二十四年(1898)整顿土药厘金时规定:“嗣后凡商人上纳厘金,统按汇号双印公估纹银,明加一五色收解。”[10](P253)二十七年议准各井盐厘和大锡厘金仿照货厘,每两加收一分五厘。截至三十四年(1908),年均收银八九千两。宣统元年停收土药厘后,收数锐减至年收银4000余两。

开支扣获平余。光绪二十三年(1897)御史宋伯鲁奏准添扣各项减平充裕军饷,“将支发各府、厅、州、县佐贰杂职津贴、文武月课、奖赏、货厘各局一成局用、盐厘五分开支等项,向由厘金项下报部支用正款,均自二十三年十月初一日起,每两核扣四分,统按湘平发给”[3](卷153《财政考》)。户部核定每两扣减平银0.06两,云南厘金局从二十四年三月初一日起执行。年均扣获平余银3500余两。

核减各局开支。云南全省各厘局原有一成开支,盐厘有五分公费。光绪二十五年,清廷严令整顿各省关税、厘金、盐课积弊。云南巡抚丁振铎奏请将各厘局一成开支、盐厘五分公费均裁减二分,称每年可节约用银八九千两。实际并没有那么多,光绪二十六年至宣统元年每年不敷之数均在加色项下提解。每年收银3600余两。

包收省城牲畜、油、酒厘。原由六城厘员私派包收,每年仅报解2000余两。光绪三十三年,云贵总督锡良将其提归厘金总局招商承认,包收包解。从当年六月初一日开始,每月拟定包款市平纹银833.3两。无闰月年份共收厘银9166.3两。

罚款。即对偷漏厘税收取的罚金。凡漏厘货物应纳正厘十两以上者,于正厘外加罚三倍;三两以上者,加罚两倍;三两以下者,加罚一倍。每年所收罚款无定数,多则六七百两,少则十多两。

三、抽收机关

云南厘金创办后,由省城司道管理,省城设立厘金总局,负责管理全省各厘金局卡和经费报销等事务,其设置、演变过程不详。又在省内商贾往来要冲之地和集中之区陆续设立厘金分局、分卡和查卡,置委员稽核巡查,防止绕越偷漏。

同治末年,云南整顿厘金,划一税率,计全省共设有厘金局23局,即府城局(昆明)、新兴局、武禄局(以上属云南府)、宣威局、陆凉局、罗平局、平彝局(以上属曲靖府)、开化府局、剥隘局(属广南府)、盐井渡局、镇雄局、副官村局(以上属昭通府)、东川府局、三姚局(属楚雄府)、永北厅局、下关局(属大理府)、顺宁府局、府城局、腾越局、龙陵局(以上属永昌府)、丽江府局、蒙自局(属临安府)、思茅厅局(属普洱府)。其后屡次添设,一度增加到70余局,分卡、查卡达二三百处,局卡林立,密如蛛网,商人不堪重负。

光绪五年,清廷试图整顿云南各地的厘金分局,以除积弊。分局的设置,要求“惟于省会及各巨镇酌留数局,偏远州县,概免抽收”[11](卷89)。经屡次裁并,至光绪七年(1881)存25局。

二十年有货厘23局,盐厘1局,共计24局。同年,云南巡抚谭钧培奏请省并蒙自、东川府二局[12](卷12,《裁并各局厘卡折》)。以后又有增设,至清末共存厘金局47处,分别是六城局、宜良局、阿迷局、嵩明局、昆阳局、武定局、曲靖局、新嶍局、陆凉局、平彝局、宣威局、东川局、蒙姑局、盐井渡局、牛街局、普洱渡局、罗平局、镇雄局、昭通局、寻甸局、仁和局、顺宁局、永北局、思茅局、漫乃局、倚邦局、副官局、竹园局、开化局、剥隘局、个旧局、下关局、弥渡局、永昌局、腾越局、龙陵局、缅云局、丽江局、蒙化局、楚雄局、临安局、通海局、他郎局、姚州局、景东局、威远局和皈朝局,下辖分卡269个,查卡57个。

综观晚清时期云南全省滥设厘金局卡,货物运销过程中逢关过卡,概要抽厘,层层盘剥,弊端百出,阻碍商业流通,抬高日常消费品物价,妨碍民生民食,造成社会经济低迷,以此为甚。

四、财政地位

清朝立国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户部负责全国财政日常管理,拥有总制天下经费的权力,结合财政奏销体制,将财权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各直、省设布政使,奉中央命令管理地方财政事务,相应设立藩库(又称“司库”),司职田赋、各项税收、杂费的收纳、存储、清点和出纳,州县基层政府负责每年夏税(地丁)、秋粮和各项附加费的征收,汇总后报解省城藩库,督抚负责监督,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财政垂直管理体系,可称之为“解款协款制度”。故清中前期,云南省无独立财权,不是一级独立的财政单位。

咸、同年间全国范围反清大起义严重动摇了清朝的统治基础,使中央集权体制走向解体,解款协款制度趋于废弛。地方督抚先是掌握军权,进而利用中央政府财政危机,揽得就地抽饷大权,负责地方财政的布政使转而听命于督抚。财权下移的结果,导致地方财政实际上落入地方督抚控制之下。中央政府被迫承认既成事实,变解款协款制度为财政摊派制度,将中央政府每年各项名目的支出经费大致按照各省的财力强行摊派。在中央集权体制瓦解的大趋势下,云南财政的独立性逐渐增强,地方财政逐步形成。直至民国建立以后,云南与中央财政的关系若即若离,形成了独立性很强的地方财政体制。

厘金创办以前,云南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是田赋、商牲杂税、矿课和盐课。财政支出项目主要是兵饷和官俸。全省绿营兵额3.7万余人,每年兵饷银有闰月年份70万两左右,无闰月年份64万余两。[7](卷2,《通筹滇事酌拟八条请旨遵办摺》)田赋和盐课尚不足以负担兵饷和官俸。从常年收支状况看,云南财政总体上收不敷支。中央政府通过向云南划拨协饷和协滇铜本银两弥补亏空,各省岁拨协饷达40余万两,而协滇铜本银两一项每年即达100万两左右,二者成为维持云南财政正常运转的关键。

咸丰朝云南反清大起义爆发后,杜文秀起义军一度控制云南半壁河山,地方政府统治几乎瘫痪,省内财源断绝,外省协饷中断,财政管理陷入紊乱无序状态。战争导致云南人口损失严重,田地荒芜,田赋已无法照额征收。云南全省每年额征地丁、官庄银共31万两左右,秋粮约11.8万石,米折、荞折等银10.5万余两。云南地方政府于战后清查各属实际耕种土地,奏准自同治十三年起,按照原额的六成八分征收,并给予10年减征期限,荒芜田地钱粮全部豁免。然而十年之间,核计每年实征条丁、公耗、官庄银19.9万余两,仅为六成三分,实征秋粮约14.7万石,仅为六成五分。故不得不再次区分熟田、新垦和永荒田地,或逐步规复正额,或缓征,或豁免[3](卷150《财政考》)。

商牲杂税方面,《云南赋役全书》记载全省实征商牲杂税银约5.9万两,战后同治十三年奏准改为尽征尽解,综计云南府等12府厅州实征商税9695两,距离额征课银4.6万余两相去甚远。牲畜税也从1万余两跌落至3885两。嘉庆八年(1803)题定云南年征盐课37.2万余两,同治十三年(1874)至光绪三年(1877)4年实际仅征收81.3万余两,年均约20万两。原本兴盛的铜矿开采自嘉、道朝走向衰弱后,一蹶不振,连每年办运100万斤京铜都倍感吃力,铜课只能停征[3](卷152《财政考》)。

各省借口财政困难,协滇铜本银两多数不能如期足额解滇。自光绪三十年起,清政府常年协滇铜本为每年22万两,至宣统元年共计6年应解132万两,而实际仅解到87万两,积欠45万两。同期各省临时加拨协滇铜本银两共134万两,欠解12万两[3](卷153《财政考》)。拖欠的协饷数额更加巨大,同治十年(1871)四川等省拖欠的协饷累积达254万余两[6](卷316),而广东等省从同治八年(1869)至十二年(1873)积欠协滇新饷高达440余万两[6](卷354)。

一方面是巨大的战争消耗和供养庞大军队产生的高额粮饷支出,一方面财政收入骤降。为缓解严重的财政危机,云南地方政府被迫筹划自行开辟财源,竭力搜刮民财满足开支需要,主要有厘金、厘谷和捐输三项,其中以开征厘金最为重要。战时商道阻遏,商人裹足,商货流通不畅,厘金收入不多。同治七年(1868年)杜文秀军三面包围省城,“数月以来,商贾裹足,厘金稀少,饷需愈形缺乏”[6](卷227)。光绪初年经过整顿,收数增加,全省厘金年收入约36~37万两。根据周育民研究,光绪二十一年收入 301940 余两, 二十三年收入323000 余两。二十四年经过整顿大幅增加至570540 余两, 二十五年收入563400 余两,并推算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每年在 70 万至 100 万两[13]。光绪末年所定解额为389140两[2](P436~437),宣统初年云南厉行禁烟,删除土药厘金,改订后年收正厘银326620两。

云南蒙自、思茅、腾越三海关开关后,关税成为云南财政的经常性收入。关税收入主要包括进口正税、出口正税和子口半税三大类,并附收船钞(蒙自关)、骡马专钞(腾越关),合计清末云南三关年均收入达关平银24.4万两[3](卷153《财政考》)。清末杂捐名目多如牛毛,田赋项下附收积谷、耤田、随粮夫马津贴、随粮团费、随粮铁路股本和额外摊丁6种杂捐,盐课一项要附抽盐厘、学堂经费、团费、路捐、练兵经费、添针、解费、房费、委员公费、盐务公费、边岸经费等杂捐多达11种,年收入无确数。总体上看,厘金在晚清云南财政收入中处于支柱地位。

清末云南财政支出项目主要有军费、摊派洋款和举办新政费用。军费是大头,光绪朝以后云南变革兵制,先后易(乡)勇为(绿营)兵,裁撤绿营、练勇,举办团练,布置防营。甚至曾一度筹划裁兵节饷,然而均有名无实。新政期间云南编练新式陆军,开办经费高达370万两,云南本省自筹120万两,终清之世军费开支有增无减[3](卷156《财政考》)。这一时期,清政府强行向云南摊派的对外还款和赔款有:解还俄、法、英、德借款,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起,蒙自关每年提解银4万两,后又加派1万两。自二十六年(1900)年起,每年认解沪关克萨镑款4万两和沪关汇丰洋款6.7万两,自二十七年(1901)起分摊庚子赔款每年30万两。又,三十二年(1906)年云南地方政府因维西教案负担对法赔款20万两[3](卷157《财政考》)。新政期间,云南全省举办新式学堂,派遣学生出国留学,要开支学务经费,又有实业费、交通费、交涉费、民政费等经常性项目支出。

为了维持如此浩大的开支规模,云南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几乎到了竭泽而渔的地步。政府多次增加食盐销额,提高盐价,年征收盐课达48万两有余,导致滇盐额高价贵,销售不畅,洋盐走私猖獗,官盐积压上千万斤,官商欠课高达182万余两。个旧大锡正课、厘金多次加抽。不难想见,厘金对维持晚清云南财政支出规模发挥了重大作用。

宣统二年(1910),云南裁并善后、厘金两局,设立财政公所,统一财权。清中央政府颁行“清理财政章程”后,云南设立清理财政局,编制《云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拟通过清理、调查,厘定中央地方财权划分,实行分税制,从制度上正式确立地方财政。然而未及施行,清政府即被推翻。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通令全国裁撤厘金,次年云南各厘金局遵令陆续撤废。

五、结 论

云南厘金本为战时筹集兵饷的权宜之计,战后却未及时裁撤,反而扩大征收范围,加大征收幅度,成为云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项目,既纾缓财政困难于一时,又被频频用于变革云南兵制、归还外债和举办新式教育、编练新军、拨充铁路经费等各项重大新政的经费支出,客观上起到过一定正面作用。但厘金本质上不过是国家机器变本加厉地掠夺民财的产物,是一项饮鸩止渴的财政政策,不仅无法从根本上化解云南财政困境,反而使地方经济陷入恶性循环。晚清时期云南全省厘金局卡林立,密如蛛网,层层盘剥,弊端百出,严重阻碍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加重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厘金所代表的就地筹款体制削弱了中央政府财权的统一性,助长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加速了清政府中央集权体制的瓦解,带来深远的政治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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