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水”的拆迁房

2014-03-12 08:43王艳秋高峰柳宗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注水自建房公房

文/王艳秋 高峰 柳宗

被“注水”的拆迁房

文/王艳秋 高峰 柳宗

涉案者:平剑

原任职务: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

触犯罪名:玩忽职守罪

被判刑罚: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为进一步缓解北京日益突出的交通问题,北京启动了地铁6、8号线地铁建设拆迁工程。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平剑作为内审组协调组组长,根据工作安排负责鼓楼附近的拆迁实施工作。

在平剑负责的拆迁范围内,有这样一户:玉阁胡同19号院6、7号直管公房。上世纪90年代,这处自建房通过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变更为正式房,连同原有房子,两间房的面积一共是37.9平方米,户主是二姐黄某。2005年,一直待在家中无业的小妹黄某某决定开个小饭店。在营业执照办下来之后,她去房管局把房屋性质从住宅用房变为商业用房。所以,在2009年东城区地铁建设拆迁中,玉阁胡同19号黄某某承租的6、7号直管公房属于商业性质正式房,租赁合同登记面积为37.9平方米。

但是,由于平剑的不负责任,黄家在此次拆迁中凭借“100余平方米”的住房获得了782万元的补偿款。那么,除了这37.9平方米以外的另外60余平方米的获补偿房屋又在哪里呢?

在拆迁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上述的37.9平方米正式房外,黄某某家还有60余平方米属于自建房。根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此次拆迁的实际操作模式,对于此类非正式房同样经面积实测后按正式房对待。但实际是这60余平方米自建房并不真的存在。

经向该住房北邻的北京某塑胶电器厂了解,此处实际有该厂50.58平方米废料仓库一间,而且该仓库的实际面积及拆迁时绘制的厂房平面图已经过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平剑所在置业公司的认可。据该塑胶厂工作人员表示,黄某某仅是围绕该仓库搭建起了大约两三平方米的棚子用作小吃店的厨房和储煤,小吃店的面积加上这几平方米的棚子也就十几平方米,并没有60余平方米之大。

将玉阁胡同拆迁前的测绘图、航拍图,与某塑胶厂拆迁平面图进行对比,再次印证平剑所称的“60余平方米自建房用于小吃店”,实际与某塑胶厂50.58平方米的废料仓库重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黄某某实际补偿面积为100余平方米,而直管公房租赁协议实际载明面积仅为37.9平方米,所差60余平方米存在虚增现象。

根据规定,对有些没有房本的房屋,如果联审组通过了对该房屋按照正式房进行补偿的决定,为了确认被拆迁房屋是否存在、房屋面积、所有人和用途等基本情况,需要由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代建公司进行实地测量认证。

但在这次拆迁过程中,平剑作为代建公司负责实地测量认证人员,与原负责此项目的评估公司评估师王某某、房屋拆迁公司经理董某某三人,在对玉阁胡同19号进行三方实测面积时,严重不负责任,未经实地入户核实即签字确认,无中生有错误认定非正式房面积60余平方米,导致被拆迁人黄某某非法获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数百万元。

拍案辣评

本案暴露出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诸如参与拆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工作态度不认真,补偿款的领取缺少透明度,对于困难补助以及工商业用房自建面积认定缺少统一、明确标准等问题。本案再次提醒:在征收补偿具体执行中,应从提高参与拆迁人员的素质入手,增强其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从而有效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点评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官 王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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