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夫妻”当心触法“摊上大事”

2014-03-14 19:43杨学友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4年1期
关键词:重婚罪张萌小翠

杨学友

当下的农民工中,临时“夫妻”越来越多。这种危险关系一旦东窗事发,难免引发社会伦理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稳定同居,当心构成重婚罪

案例:男青年张萌从乡下来到市区打工,与小翠相识并同居。此后的两年时间里,除春节外,张萌几乎不回家,引起了妻子黄小丽的注意。2013年10月初的一天,黄小丽突然造访张萌的出租房,发现张萌与小翠搂在一起看电视,双方发生争吵与撕扯。见事情已经暴露,张萌告诉黄小丽说,他和小翠已经同居两年了。黄小丽一气之下当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张萌犯有重婚罪。

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重婚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是典型的重婚罪;二是前一次为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以重婚罪论。张萌与黄小丽登记结婚后,又公开地与小翠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近2年时间,已经构成重婚犯罪的要件。

索要补偿,当心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2012年年初,赵某来到妻子打工的城市,将妻子李女士与吴某捉奸在床。随后,经过协商,赵某提出吴某必须赔偿他2万元精神损失费;否则,他不但要报警,还要将此事对外公开。赵某将吴某身上仅有的800元钱拿走后,又逼着吴某写下欠条并注明还钱日期。事后,吴某因拿不出2万元钱,又担心赵某威胁,便到派出所报案。法庭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6个月执行。

分析:李女士与吴某的同居行为属于“婚外情”性质,虽违背社会公德与婚姻家庭中“夫妻互相忠诚”的原则,但并非属于应受我国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同居性质的婚外情行为,赵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赵某没有直接向第三者索要补偿的权利,以敲诈手段强行向其索要补偿违法。

报复伤害,当心承担双重责任

案例:齐兴与妻子桂茹,一个在广东打工,一个在东北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齐兴发现桂茹与其同学大华早就过起了同居生活。满腔怒火的齐兴立即给大华打电话,叫他过来处理与桂茹的事情。大华只得前往“谈判”。话没说上两句,齐兴先是对大华一顿殴打,接着又逼大华写下保证书。后来,大华因不肯签字,齐兴便随手拿起一段钢筋猛击大华的头部和身体,致其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齐兴被检察机关以杀人罪批准逮捕后,非常委屈地认为自己只是想出口气,绝没有杀死大华的想法,属于过失犯罪。

分析:依据刑法理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要看行为人对行为及后果是否有认识及认识的程度以及所持什么态度。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且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犯罪。如果说本案中齐兴开始殴打大华时是为出口气,可当他再次用钢筋猛击大华的头部和身体之时,他完全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大华死亡的后果,却继续殴打,放任其结果发生,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要件。齐兴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同居致女方伤残,男方必须承担责任

案例:3年前,打工妹佟小娟与同是打工的刘先生相识并过起同居生活。这期间,佟小娟先后几次怀孕并人工流产。2012年10月中旬,佟小娟再次怀孕并被检查出异位妊娠,出现失血性贫血,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时,主治医生告知说,日后成功怀孕的概率极低。刘先生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提出与佟小娟分手。佟小娟要求他支付一定后续治疗费及补偿。可刘先生认为这一切是双方自愿的,他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佟小娟因受同居性生活关系伤害,不仅落下九级伤残,还面临难以生育的困窘。对此,佟小娟不仅可以要求刘先生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还可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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