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与交叉课程的关系

2014-03-18 15:04张云霞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2期
关键词:经济法实务负债

张云霞

如何处理《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与交叉课程的关系

张云霞

四平职业大学《基础会计实务》课程的项目化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课程中设计了“新设行政单位经济业务”、“商业企业经济业务”、“工业企业经济业务”三个大型贯穿项目。改革过程中要解决《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交叉;基础会计;项目

《基础会计实务》、《会计通用核算》、《企业纳税实务》、《分行业会计实务》、《经济法》等课程,是会计电算化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解决《基础会计实务》与交叉课程之间的关系是教师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设行政单位经济业务”项目中交叉课程的处理

(一)《分行业会计实务》与《基础会计实务》的关系

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很多学生对“会计主体”、“会计要素”、“会计等式”理解不透。具体表现为:(1)以为会计主体只有企业;(2)以为会计要素只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3)以为会计恒等式只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4)不能正确理解企业销售商品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原因在于:在学习“会计假设”、“会计要素”、“会计等式”等知识时,教师通常只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并且在不涉及“会计基础”,和学生不了解“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直接以“企业的销售商品业务”来分析经济业务的发生对会计等式的影响。

众所周知,会计主体是会计人员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不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的分部;而且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医院、非盈利社会团体等都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企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企业会计恒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而行政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行政单位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净资产”。通过比较不难发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收入”要素概念比《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概念容易理解。“净资产”比“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容易理解。“支出”的概念比“费用”的概念容易理解。并且《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利润”要素。会计基础作为确认会计主体收入、费用的标准。主要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在我国,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而“收付实现制”比“权责发生制”更接近生活、更容易理解。

所以,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首先应该以行政单位为“会计主体”。选取“接受财政拨款和发生办公经费”经济业务为教学内容,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分析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类型,并且侧重于“资产”和“负债”要素的变化。而“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企业销售商品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的业务应安排在“工业企业经济业务和商业企业经济业务”项目中。行政单位相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应该在《分行业会计实务》中解决。

(二)《经济法》、《会计通用核算》与《基础会计实务》的关系

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学生判断不清“银行存款与现金相互划转业务,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学生不了解《经济法》中“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制度”;(2)学生没有亲眼见过“支付结算凭证”和“现金缴款单”;(3)学生不掌握“银行存款”账户的用途。

我们在设计教学内容时,应结合《经济法》中银行结算法律制度,借助于支付结算凭证中的支票和“现金缴款单”。运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只能根据实际需要介绍《经济法》中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简单介绍支票支付结算方式。至于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的有关规定,应该在《经济法》中介绍;汇兑、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的核算应该在《会计通用核算》中介绍。

二、“商业企业经济业务项”目中交叉课程的处理

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很多教师习惯以工业企业的经济业务为载体来设计教学内容,但学生经常混淆材料和商品的入库、出库业务的账务处理。也不会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其原因主要是学生不理解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不掌握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一)《分行业会计实务》与《基础会计实务》的关系

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经过供应、生产和销售阶段。表现为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货币资金。商业企业资金运动只经过供应和销售阶段。资金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商品资金—货币资金。资金运动的复杂性决定了会计对象的复杂性。这正是很多教师选取工业企业的经济业务作为教学案例的原因所在。

高职课程不在以“知识为主线”,当然没有必要拘泥于资金运动的全面性,而应该从有利于学生理解资金运动、有利于学生判断购销业务、有利于学生掌握“原材料”账户和“库存商品”账户区别的角度,选取商品批发企业的购销业务作为教学项目。因此,《分行业会计实务》中的“商业企业会计”的相关内容就融到了《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但内容应限于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情况和“进价金额核算法”。其他比较复杂的业务还应设计在《分行业会计实务》中。

(二)《企业纳税实务》与《基础会计实务》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有关增值税的法律规定在《企业纳税实务》课程中介绍,但是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学生不理解购销活动中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不知道为什么“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

增值税法的难度决定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难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决定了增值税不同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同。因此有必要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植入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利用税法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结合会计上“应交税费”账户的基本结构。引导学生按照下列思路理解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大,会计期末的负债越大(相当于负债增加),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进项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会计期末的负债越小(相当于负债减少),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植入增值税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定要掌握好“度”,一般限于纳税人的类型、征税对象中的“货物”,征税范围中的“境内销售货物”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有关增值税的法律规定和账务处理仍在《企业纳税实务》中介绍。

三、“工业企业经济业务”项目中交叉课程的处理

(一)《分行业会计实务》、《经济法》与《基础会计实务》的关系

学生判断不清“某企业向银行借款并存入银行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类型,其原因是学生不会运用“会计主体假设”,学生不了解商业银行业务及科目设置。

对“某企业向银行借款并存入银行业务”,我们要充分考虑到会计主体假设的作用,采取比较法,分别把某企业和商业银行作为会计主体,同时结合银行结算法律制度中结算账户的用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吸收存款”、“贷款”科目核算的内容的规定,判断其对会计等式影响的类型。对企业而言,属于“银行存款”资产的增加,“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负债增加业务。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属于“贷款”资产增加,“吸收存款”负债增加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只能根据实际需要介绍《经济法》中一般存款账户用途的有关规定,《分行业会计实务》中的“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程序规定”和“吸收存款”、“贷款”科目核算的内容。而存款和贷款的种类应该在《分行业会计实务》的“银行会计”中介绍。

(二)“财产清查”在《基础会计实务》和《会计通用核算》中的分配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方法之一,以知识结构为主线的课程将“财产清查”作为《会计原理》课程的单独一章,以工作步骤为主线的《基础会计实务》课程将“财产清查”的内容放在了“对账”情境中。但是在“对账”情境中,“银行存款的清查”、“实物的清查”和“往来款项的清查”很难与“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紧密联系起来。所以在项目化的《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我们将“库存现金的清查”安排在工业企业经济业务项目中,将“银行存款的清查”中的“核对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别安排在《基础会计实务》和《会计通用核算》课程中。而“实物的清查”和“往来款项的清查”分别安排在《会计通用核算》课程中的存货岗位和往来岗位。

四、结语

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离不开课程改革,课程整合是课程改革的一个方面,四平职业大学的《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中已经融进了《企业纳税实务》、《分行业会计实务》、《经济法》等课程的相关内容,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与交叉课程的关系将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1]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基础[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3.

[2]张云霞.《基础会计实务》课程的项目化教学改革[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

(作者单位:四平职业大学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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