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2014-03-19 13:38刘尧飞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现代农业

刘尧飞



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刘尧飞

(南京师范大学 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是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创新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尽管世界各国、各地区会因为在法律制度、产权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导致很难在利益和制度层面上利用别国经验,但在形式和技术层面,却可以加以吸收借鉴。为此,本文通过梳理和研究美国、韩国、加拿大、丹麦、日本等国家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发现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其中扮演主体角色,十分重视农民组织的作用,注重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且拥有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外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国际经验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而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则是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必要保障。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不仅是实施《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要通过工业化和信息化支持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来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农村短板问题。由此可见,实现农业现代化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现代农业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现代农业(modern agriculture)是指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使用现代工业生产资料,并运用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组织和管理的社会化农业。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从发达国家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历程来看,发展现代农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实现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即广泛采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和生物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技术含量;二是实现农业组织管理的现代化,即广泛运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模式,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由此可见,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用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是先进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广泛应用的过程。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要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农业中的广泛运用,目前,我国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不断加大,农业装备水平稳步提高,以政府为主的一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已逐步被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所代替,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业合作组织以及行业协会都承担起了提供农业科技服务的责任,成为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个与我国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一方面,现行农业科技服务推广体系的基本框架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体制安排行政化、科研创新主体建设滞后以及运行机制不畅等方面,面临着进一步深化改革、重新进行功能定位的现实挑战;另一方面,民间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起步较晚,目前正处在发展初期,存在着总体科技服务推广能力较弱、服务领域狭窄、推广覆盖面小、很难担负起服务主体重任等问题。特别是农业科技的有效供给与农民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错位现象,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1]。因此,尽快建立起适应农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创新、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急迫而重大的课题,它对于促进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完善现代农业制度、实现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构建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过程既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尽管世界上各国、各地区会因为在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产权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很难在利益和制度层面上利用他国经验,但是在形式和技术层面上,却可以加以吸收借鉴。通过研究美国、以色列、加拿大等农业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状况,可以为我国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经验借鉴。

二、国外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

(一)政府部门扮演主体角色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他们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大多是由政府机构主导建立的。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世界上有超过80%的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组织是由政府农业部门设立的,在该体系中,政府部门一方面要承担农业科技研发的任务,另一方面还要负责农业科技服务的融资工作,且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大部分属于国家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如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服务推广体系由政府农业科技推广、民营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专业协会推广等机构组成,其中政府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起主导作用。在以色列,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大多数时间工作在田间地头,由于他们大多数都是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他们的工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支付[2]。

通过深入分析国外农业科技服务的经验,不难发现,政府和市场主体在其中分工明确:政府主体主要承担基础性的、前瞻性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和推广,市场主体主要承担见效快、实用性强和具有较强地域针对性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推广[3]。总之,世界各国农业科技服务的实践表明,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主体作用不可被取代。

(二)农业生产与科教推广日益密切

许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其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研、教育和生产四者都结合得十分密切。如美国基本上形成了以联邦农业部推广局、各州农业院校、州推广站为主的“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该体系组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为美国农业科技的提供者和需求者提供了一个顺畅的沟通渠道。在该体系中,各州的农业高等院校既承担农业知识教育和科研,各州同时又负责全州的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工作[4]。各州农业科技推广站的站长一般是由各州农业高等院校的负责人兼任,其中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也大多由农学院的教授、副教授等组成。在工作过程中,他们依据各自的专业特长,有选择地参与到相关的农业科技项目组,具体负责制定农业科技推广方案,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5]。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农业高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要求教师必须参与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否则无法晋升职称。印度在这方面同样做得比较出色,印度目前已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该体系由政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成,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相互补充,类型丰富,覆盖面广。印度的农业高等院校一般承担学术创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职责,其中科技推广作为一种重要的职责,设有专门的推广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内部设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推广组织,分别负责农业函授课程教学、信息广播、科技展览、图书出版等工作[6]。同时,印度的每所农业高等院校一般下辖60个左右的农业科技试验站,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业务实习实践和研究平台。印度的农业高校还规定其教学人员要有 1/3以上的时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此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教育工作,他们一般都建立针对农业生产者的规模宏大的成人教育工程,且特别重视普通大众和贫困地区的农业教育援助[7]。以韩国为例,韩国政府通常会为农民举办各种教育培训班,几乎每个韩国农户每年都接受至少1次培训,因此,韩国农民的素质不断提高。

(三)农民组织的地位不断提升

一般来说,政府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承担对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公益性职能,如提升农民科技素养和经营管理能力的短期性培训,关系到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大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农民与政府、科研、教育之间的联系沟通,对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进行引导和指导,对农业生产者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指导,对农民家庭生活以及农村生活环境的完善进行指导等[8]。民间的农技推广机构则主要负责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农业科技交流、农业生产物资供应、农产品销售以及农村家庭生活服务和指导等。相比较而言,政府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比较健全,队伍精干、素质高、手段先进,且一般是完全进行无偿服务;而农民组织的推广与服务队伍较为庞大,它具有民办公助、完全民办、微利服务等特征,但这些农民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加拿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这一类型组织的典型代表,他们经常通过现场展示会的形式促进农民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丹麦的农业科技服务通过农民自己组织,实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这是丹麦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促使丹麦不断把最新的科技研发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领域的最主要原因。日本、韩国的“农民协会”,重视农民组织在技术推广和农村开发中的作用,荷兰等国的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各组织间的紧密联合,成为农业技术推广面向农场(农户)的主要渠道和十分有效的途径。

(四)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素质较高

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归根结底是人的工作,人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推广的效果和质量。为此,国外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素质和积极性。一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农业科技教育体系,通过教育培训的渠道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二是制定科学严格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选拔标准,在职业门槛上对人员的选拔进行过滤和筛选;三是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组织制定的激励措施和人员之间的相互竞争,促使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四是出台政策切实保障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待遇,以此来稳定农业科技推广人员队伍,吸引有志青年纷纷加入。如在美国,州一级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基本上都具有博士学位,且其中许多还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即使在县一级的推广人员中,也有超过 25%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且其中大部分都拥有硕士学位。在日本,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均属于地方公务员,享受与其他政府部门公务员同等的工资待遇,不仅如此,由于他们工作较为复杂和辛苦,日本政府自1963 年起还特地制定专门针对这类人员的“普及津贴”制度,对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每个月额外发放月收入8%到12%不等的“普及津贴”。

(五)农业科技服务法律法规完善

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还是民间的农民组织,完善的政策环境都是保障它们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例如美国在19 世纪 60 年代就颁布实施了《莫里尔法》(Merrill Act of 1862)和《哈奇法案》(Hatch Act of 1877),这两部法律为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利条件。目前,美国实施的《农业推广法》不仅规定了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各级政府需要提供农业科技服务所需的资金。日本政府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颁布了《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的有关规定》,对都道府县的涉农资金予以保障,以稳定农业生产经营。在现代农业发达的荷兰、以色列等国,都拥有比较完备的农业科技服务法律体系,从法律上确保了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协调。

三、国外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主体

目前,我国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大部分是以政府主导型的服务机构为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直线模式,这种模式的动力源主要来自政府的行政指令,市场机制在其运行中的作用被显著弱化,从而导致了科研机构、服务部门、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把政府当成了第一负责对象,而非农业生产经营者。其结果是导致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生产需求严重脱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作用也就自然得不到充发挥。因此,在建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一方面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理念,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扶持民间组织,提高民间组织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将市场竞争机制融入整个体系之中,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的社会化参与程度,促进多元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合作的市场竞争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

(二)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农业生产、科教与推广的结合

国外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推广的合作是提高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效率和效益的重要途径。而我国长期以来农业科技研发、教育与技术推广之间缺乏紧密联系,科研和教学也严重地脱离了农业生产实践。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来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教育、科研与推广的联系,以提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现代农业的建设和发展。一方面我国政府要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科研、教育和推广四者密切结合的体制机制,用体制规范四者合作模式,用机制提高四者合作效益。例如可以尝试改革农业院校教师的职称评价机制,将职称晋升与农业科技服务联系起来。还可以建立农业生产、科研、教育与推广四个单位人员之间相互交叉兼职或轮岗的机制,从制度上加强四者之间的相互渗透和协作,从而促进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另一方面,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身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将教师、科研人员的业绩考核与参与农业科技服务的次数和效益相挂钩,在组织层面上推动四者的密切结合,构建“四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法律保障

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是人,农业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取决于人。现阶段我国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接纳新技术的能力较差,同时受到制度的约束,他们的待遇和生活条件普遍较低,人员数量少,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学历教育、深造和非学历进修、培训等途径加快提升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每一个市、县、村的农业科技服务人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农科大学本科生、硕士生甚至是博士生;另一方面要通过农业院校与基层推广部门的协作,开展农业科技人才的定向或委托培养,不断向基层部门输送高层次的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同时要在制度上给予这些人才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下得来、用得上、留得住。国外农业科技服务的成功经验还告诉我们,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得力的政策机制是农业科技服务高效发展的根本保障,农业科技服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支持和规范。目前,中国尽管也出台了一些加强农业科技服务的法律法规,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法》、《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建设的通知》、《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农民专业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通知》等,但其中大部分仅仅是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并没有切实的执行实施。因此,我国还急需建立一套农业科技服务的监督体制,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

[1] 杜华章. 基于SWOT分析的江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创新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10(2):67-70.

[2] 刘继伟. 新农村建设中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构建[D]. 河南农业大学,2008.28-31.

[3] 张雅光. 加强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J]. 广东农业科学,2009,(6):59-61.

[4] 罗贵成. 基于SWOT分析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创新研究[D]. 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2. 38-42.

[5] 陈俊红,李红. 北京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 贵州农业科学,2012,(11):47-52.

[6] 姬朝峰. 健全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D]. 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2. 51-53.

[7] 刘志民等. 国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框架与政策法规探析[J]. 科技与经济,2005(8):32-35.

[8] 宋秀琚. 国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模式及借鉴[J]. 社会主义研究,2006,(12):118-120.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LIU Yao-fei

(Taizhou College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Taizhou Jiangsu 225300, China)

the key to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is to strengthen the innov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in agricultural science research, accelera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spite of all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differences in the legal system, property system,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use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in the interests and institutional level, but in form and technical level, it can be absorbed. Therefore, this paper combs and rich experience USA, South Korea, Canada, Denmark,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to accumulate in the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found that the governments in these countries play the principal role in which,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the organization, pay attention to the selection and cultiv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personnel, and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perfect. On this basis,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abroad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Moder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刘尧飞(1982-),男,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中小企业发展.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泰州分院2013年招标课题(C-11).

F310

A

2095-414X(2014)04-0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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