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缺失的原因

2014-03-21 03:06张永红
关键词:刑法权利

张永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浅析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缺失的原因

张永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性权利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予以平等保护,但我国现行刑法只突出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关于男性尤其成年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刑法上几乎是空白。然而世界多数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已就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在目前男性被性侵案件频发、社会危害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文章认为对人生理的固有认识、男权主义惯性思维、男性被性侵的隐性特征等都是导致我国忽视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原因。随社会的进步,以上因素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现在推动有关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正当其时。

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缺失

性在我国一直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人们一般都避而不谈,对性的功能等更是鲜有人从理论上去探索,但随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性自由思想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性的理解也由繁衍功能向愉悦功能转变,性行为方式突破了最原始两性性器官的结合,现如今多种“另类”性行为方式已被接受,而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性权利几乎专指女性的性权利。一旦发生性侵犯男性的案件,则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男性被害人就得不到相应的救济,以致有些受害人后来又进一步演变成对社会的报复。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本文尝试全面分析我国未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刑法保护的原因,在这些因素正逐步变化之际,呼吁更多的人来关注我国男性性权利现状,推动刑事立法的发展,实现男女性权利的刑法平等保护。

一、对人生理固有认识的误导

人类的演变历程,使人们对于男女的身体差异形成固有认识,普遍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也不会发生女性性侵男性的事件。

首先,由于生理差异,一般都认为男性不能被性侵。因为男性只有受到外来刺激及心理暗示,性器官才能勃起,如此方可完成传统意义的性交。换句话说就是男性如无性交的意愿,其生殖器就不会勃起。因此有人就认为,男性能完成性行为时的生理反应说明其已同意性交,男子不可能是性的被动受害者,也意味着女性是不能成为强奸的单独直接实行犯。持这一观点的就有英国威尔斯法官,其曾说“仅仅出于动物的本能而作出的同意足够阻碍强奸罪的成立”。其实性交有理智范畴与生理范畴之别,在正常情形下,理智同意就指示生理上同意,而反过来则不然,即使男性理智上不同意,也可以借助于药物刺激等外加影响实现生理“同意”,即让男性性器官勃起。“现代医学的发达,也为女性强奸男性提供了可能,即女性若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可以趁男子不备之机而让其服用‘伟哥’之类的药品。”[1]此外,还有女性利用职权、金钱等引诱手段,或者是揭发隐私、告密等威胁手段来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据报道,原深圳罗湖女公安局长安惠君就曾借外出考察之名,暗示英俊男干警同自己发生性关系,否则升迁无望,需继续磨练。这些手段已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胁迫”、“其他手段”的客观标准。这种“同意”系本能的生理反应,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不能成为阻却行为人犯罪的理由。

其次,由于体能差异,男性不易被女子性侵。公众普遍认为女性柔弱,男性强壮,无论从性格还是体能看,女性都难以实现对男性的侵犯。其实不然,男强女弱只是相对而言,现实中有些女性体格健硕,在力量上完全有超越普通男性的可能,且现代人的性格中性化趋势明显,女性暴力事件频发,在全球范围内都成上升趋势,充分说明现代女性从心理定位到社会地位都不再弱势,“女性不可能进行主动性攻击”已成历史,籍此忽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有违公正。

最后,性差心理认为男性不会被性侵。因为生理的差异,男女在性格、行为倾向等方面差异明显。普遍认为男性在性行为方面要较女性主动、积极,也就是说女性不会进行主动性攻击,只有男性才会主动发动性侵行为。但事实却未必如此,“有56%的女性认为应该主动性交,不仅是反对的女性的两倍,也比赞成的男性多16%。”[2]霭理士曾说:“女子的性欲的范围却远比男子为大,所以一经唤起,其控制与驾驭之难,亦远出男子之上。”[3]随性自由主义的传播影响,女性性意识已发生重大转变,很多时候女性已敢于积极地以主动的性要求者姿态出现,对性快感的追求也越来越直接、主动。况且女性更易受生理影响而情绪波动,有时会异常亢奋。这又无疑会增加其实施犯罪尤其是性犯罪的冲动,在特定时期女性相比男性更具侵犯性就不难理解了。

二、男权主义惯性思维的影响

男尊女卑思想曾普遍影响过各国,但在中国的影响尤其根深蒂固。《礼记·内则》把“女性”解释为“妇人,伏于人也”。即女人就是依附于别人(男人)的。这种思想直接影响人们的思维和价值取向,并左右具体制度、政策的选择。

首先,文化传统的影响。在男性居主导地位的社会中,无论在权利控制还是资源分配上都会不自觉地向男性倾斜,如允许男性可以有多个性对象,而对女性的一切婚外性行为都加以禁止。长此以往,温顺就成了社会对女性批判标准,体现在性关系上就是要求女性矜持,若表现得主动则为礼法所不容,更别妄想在性关系方面的攻击性了。这种传统并没有随社会的发展而根本改变,以致立法时仍只考虑了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其性权利需要进行特别保护,而男性性权利则被忽略。其实人们的观念正在不断转变,女性也早已摆脱了这些传统思想的禁锢,性自主意识开始觉醒,实施的性侵行为越来越多,男性反而求助无门,强者在相应的性权利保护制度上反而遭遇了弱者的待遇。

其次,保守的性观念。由于受孔孟思想的长期影响,性在中国封建文化中始终是禁区,很少有研究触及性,更无人关注性行为功能及模式。李银河曾指出:当性在西方社会己经成为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哲学最为关注话题之一时,在中国,它却仍旧躲在阴暗的角落,被人们认为是难登大雅之话题。[4]我国有句古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充分说明古人认为性的首要目的是繁衍,性行为的方式也就顺理成章地理解为单一的男女性器官的交合。现如今,随观念的开放,人们不再羞于谈性,普遍接受性交目的是为获取刺激和快感,那些可以同样实现这一目的的创新性行为模式亦为人所接受。若法律还仅把性交局限于传统的“阳具中心说”模式,把那些较“另类”且具有“奸淫”目的,但不符合“阴茎—阴道”性交标准的性侵行为全归为猥亵行为,导致这些行为被轻罪化,甚至无罪化,最终放纵了犯罪。

最后,忽视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太监制度。太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在人类进化过程中,由动物原始杀婴本能(促使雌性个体从哺乳期个体重新变为交配期个体的一种方法)演变而来,最初是为了保护自己后代数量及其生存资源,在出现财富积累和剩余后,长辈希望自己的财产、权力在死亡后全传承给自己的后代,就必须千方百计地保证自己后代血统的纯正。而长期生活在其身边的男性家奴则成了最大威胁。通过阉割身边的男性家奴,既保证自己家族的血统纯正性,防止他人后代篡夺自己的财产、权力;又可以使其丧失社会地位,只能更温顺地依附自己,供自己差遣。我国的宫廷太监制度比希腊、埃及、罗马等古国产生得更早些,延续更久,对人们影响更深,逐渐积淀下轻视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文化。

三、男性性权利被害暗数较大

无论社会地位还是性的角色定位,男性都为性的支配者、主宰者,一般不会受侵害,以致即使发生性侵男性的事件,往往也被认为是个例,不具普遍性,更不会引起社会关注。其实,很多性侵男性事件并不为人所知,即男性性权利被侵害的暗数大是由男人自身原因及客观环境所决定的。

首先,男人的自尊心在作祟。自古以来,社会都赋予男人极高的期望值,养成了他们爱面子的秉性,在性方面男性更是有超乎寻常的自尊心,一旦受到性侵害,自尊心会严重受挫,若是受到女性侵害,这种挫败感会更强烈,其程度远远超出一个女性受害者。俗话说“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男性尤其看重面子,许多遭受性侵害的男性不去正视此事,也不愿向他人寻求帮助。“他们大多数会羞于启齿,认为一个大男人被别人‘玩弄’了是人生莫大的耻辱,会被别人当成笑话传播。”[5]在中国,女性被性侵后报案率都相对偏低,男性被性侵后选择直接报警或告诉亲朋好友的更是罕见。沉默,成为男性遭遇性侵害后最为普遍的选择,公众也就无从知道还有男性性权利被侵犯之事,也就忽视了要对男性性权利进行保护。

其次,男性性器官隐私意识低。中国一直不注重孩子的隐私和性教育,时常在市场、商场及公园等公共场所,看见家长就地给孩子找个地方大小便,这一现象的背后就是对孩子性隐私的忽视。日常生活中某些细节也反应了对男性性权利的漠视,像是在少儿时期,小女孩会衣着整齐,而同龄的男孩一般都是赤身裸体,在人们意识里普遍认为男性即使被别人摸捏性器官也不算什么特别严重的事,因此在性教育上一般也是女孩会比男孩得到更多的忠告和警示,女孩自小被教育某些地方是秘密部位,别人不能碰,而同时期男孩面对同类型的性侵时可能浑然不知。如护苗基金2011年3至5月访问17间中学共5055位中四至中五生,结果发现儿童遭性侵犯个案中,男童较女童遭性侵犯高17%,当中被爱抚及非礼所占比例最多。广东省疾控中心通过对全省117所学校的近21500名学生进行调查,发现男生曾被迫性行为(被动或在勉强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的比例是女生的2.2~2.3倍,对于这一差异,专家称是男生性危害防范意识比女性缺乏,“可能与女性的性心理发育和成熟相对较早有关”。[6]即使是成年男性,在路边、围墙、护栏下随地小便也是司空见惯,因为普遍认为男人和女人发生性关系时,男人肯定不吃亏,以致男性在被别人碰触性器官或“开玩笑”时就不以为然,除非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否则都不会引起足够的关注。

最后,性侵男性行为的隐蔽化。当前,即使有少数男性公开了自己被性侵犯的事实,也无法博取公众的同情和心理安慰,反而引起更多公众的围观,而这些围观者的怀疑态度对受害人可能又是一次打击,无异是伤口撒盐。如成都“九眼桥事件”[7]后,从广大网友的评论中就不难看出各种不屑、调侃、幸灾乐祸的心理,会严重挫伤受害人公开受性侵害的勇气。现实生活中,成年人还有借捏拽男童性器官逗男童玩耍的行为,其实这种“爱”的表现已越过了玩笑的界限,有“性侵”之实,会深深伤害他们的幼小心灵,甚至会影响他们的终身,男童一见到曾经“伤害”自己的人就双手捂住性器官的现象,充分说明其内心的恐惧和该行为的危害性。正是由于男性被性侵犯比较难以界定,再加公众的质疑态度,使得性侵男性的行为曝光很少。

四、同性恋非法化思想的禁锢

很多国家和民族都有对同性恋加以禁止的历史,因为这种“悖逆”行为违背了性之最原始功能——繁衍目的。《新约全书》把同性恋看作是丑陋至极的淫恶,是冒犯上帝的一种罪行。我国同性恋法律禁止的历史始于清朝,为加强礼教精神,清乾隆帝时期,政府出台了反鸡奸法。清《刑案汇览》第五十二卷记载了嘉庆二十四年一个案件:“张汶通因见年甫十二之赵淘气儿面貌青白,商同石进财将其轮奸已成。”“将张汶通比照轮奸良家妇女已成为首,拟斩立决。石进财照为从同奸,拟绞监候。”[8]国民党时期《六法全书》对同性恋“以妨害风化罪论处”。新中国的法律和解释也明确同性强奸(鸡奸)行为以流氓罪论处。由于法律已直接禁止,一旦发生性侵男性的行为,就直接适用禁令。随社会发展,人们观念正在改变,不再回避追求性之享乐功能,很多地方都开始接纳同性恋行为,如挪威、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丹麦、芬兰、英国、瑞典、瑞士、克罗地亚及美国的部分州都已从法律上肯定了同性恋的正当性。有些国家的领导人也公开自己的同性恋性取向,同性恋现象明显增多,且呈公开化趋势,都说明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和接纳,禁止同性恋的法律已先后废除,直接后果是再发生侵害男性性权利行为时,已无法可依。

五、刑法谦抑性考量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尚未就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形成统一认识,不同学者一般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有人从社会效益角度论述刑法谦抑性,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9];也有人认为“刑法谦抑,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就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10]归根结底,谦抑原则的内涵就是贯彻“慎刑”思想,控制适用刑罚的范围和尽量以较轻刑罚方法抑制犯罪行为。刑法作为保障社会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立法中贯彻谦抑原则是大势所趋。由于当前女性性侵男性比男性侵犯女性的发案率低很多。以致立法机关在确定刑法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时,就忽略了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现象,认为这一现象不属于“确属必不可少”范畴,无做犯罪化认定的必要。也意味着,立法者忽视男性性权利保护是有意而为之。但现实的发展往往未必如立法者所愿,随着性解放、社会对同性恋的接纳,男性被性侵的现象不再“罕见”,在各地各行业都频繁上演。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发展的趋势,但也不能成为放弃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借口,因为“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未必就是最好的,一味纵容具有相同危害的侵犯男性的行为发生,必然会使我国刑法走向威严扫地、形式松散的境地。

[1]女性成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研究[EB/OL].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网,(2012-06-04)[2014-03-20].

http://jn.zjlscourt.com/fxyj/dcyj/2013-01-14/15393.html.

[2]魏东,倪永红.强奸罪的文化学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3).

[3][英]霭理士.性心理学[M].潘光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03.

[4]李银河.性·婚姻——东方与西方[M].西安:山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5.

[5]邹超.男性性权利受侵害现象增多的原因及其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9).

[6]男生被迫性行为比例是女生两倍多[EB/OL].海口网,(2013-07-23)[2013-07-25].

http://www.hkwb.net/news/content/2013-07/23/content_1724626.htm?node=107.

[7]九眼桥事件[EB/OL].百度百科,[2012-11-08].http://baike.baidu.com/view/10200921.htm.

[8]李亮,刘潇潇,张有义.专家呼吁立法避免同性性侵犯[N].法制早报,2005(7).

[9]陈兴良.刑法的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

[10]傅建平.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根基与价值[J].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3(3).

[责任编辑:朱子]

A Brief Analysis on Reasons for Lack of Crim inal Law Protection of M ale Sexual Rights in Our Country

ZHANG Yong-hong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Hefei230031,China)

Sexual rights as an important partof personal rights should be equally protected by law,but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only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sexual rights ofwomen.The protection of themale sexual rights,especially adultman,is nearly blank on the criminal law.However,most of the countries of theworld and China's Hong Kong,Macao and Taiwan regions have legislation on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themale sexual rights.In the context of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the current male sexual assault cases,and the social harm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the inherent understanding of human physiology,male chauvinism inertial thinking,the recessive traits ofmale sexual assault and so on,are carefully analyzed,and these are the important reasons that lead to the neglect of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male sexual rights in our country.As society progresses,the above factors have been or are being changed,and it is in the right time to promote the relevant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male sexual rights protection.

male sexual rights;criminal law protection;lack

D924.34

A

1672-9706(2014)02-0041-04

2014-03-10

张永红(1976-),男,安徽怀宁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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