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4-03-21 06:53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消防设施建设工程监理

杨 晓

(安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南安阳455000)

0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城市建设工程正朝着规模宏大、形式多样、功能复杂的方向发展,例如城市综合体、高层综合楼、地下商场等工程日益增多,这些场所内往往可燃商品多,火灾荷载大,致灾因素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群死群伤事故。但由于受到工程建设先天不足、日常管理不善或人们防火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此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如何针对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大力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实施日常监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建筑工程前期监管不到位

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招商引资、扶持工程以工期紧、任务重为由,在未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建设,甚至有的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却还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致使工程前期建设监管缺失。有的单位在图纸设计上都是按照企业使用需要进行,没有严格依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有的对消防审核中提出的问题仅仅停留在变更图纸、书面答复上,实际施工中存有侥幸心理,我行我素,使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应有目的。有的城中村改造、村民自建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明知建设工程存在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等“硬伤”,仍然私自违规建设,致使许多工程建成即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1.2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有的建设单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建设中随意挤占消防车通道、擅自增加建筑层数,随意改变建筑原平面布局和使用性质,致使竣工工程与原申报工程相差甚远。个别设计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置消防安全不顾,一味迎合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的建设实际,明知有些设计在实际施工中根本无法实施,仍然配合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部分消防施工单位借用资质、挂靠经营,有的施工队伍甚至是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临时拼凑组建,缺少承建消防工程的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部分隐蔽工程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例如擅自将消防管道管径变小、电器线路耐火等级降低、防火涂料涂刷厚度变薄等等,直接危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往往形同虚设,不少监理人员素质低、能力差,同时受到经济利益驱使,难以承担监理责任。消防检测单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恶意竞争、低价竞争导致检测不认真、不细致、不全面,检查结果与建筑实际相差甚远。

1.3 工程二次装修违反技术规范要求

有的单位在装修过程中,擅自进行改扩建,拆除防火墙,扩大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有的擅自封堵安全出口;有的单位装修设计只注重装修效果和场所使用功能,忽略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加上装修队伍对消防设施的功能、施工要求知之甚少,在装修过程中极易对原有消防设施造成破坏。例如在进行吊顶装修时,未考虑原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头等设施的设置要求,造成许多喷淋头被装修造型、灯具等障碍物遮挡,影响其灭火功能;有的将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更换为美观的普通门,在消火栓箱、末端试水装置等处设置装饰面板等等,影响了消防设施的使用。有的为了节约成本,将本应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设备房等场所与布草间、休息室、杂物间等合二为一,对消防设备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1.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

部分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认识不到位,建设初期为了节约投资,在选用消防产品时,一味地追求低价,选用质次价廉的产品,系统一旦投入运行,在较短时间内便发生故障。日常管理中,单位受运行成本制约,难以组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队伍,未按要求制订消防管理、设施维护制度,有些单位虽有管理制度,但执行不严格,对消防设施不能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清洗,使其处于正常工作运行状态。此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差,持证上岗率低,有些人员虽然经过消防培训,但业务实践不足,一旦发生火警、出现故障,缺少快速处理能力,设施管理、控制力量薄弱。

2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对策

2.1 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消防部门进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督促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科学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教育、商务、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进行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监察机关要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工作政令畅通,严肃查处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城乡接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区域性火灾隐患场所要增补消防设施、改善消防环境、降低火灾风险。此外,消防监督部门要深化重点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制度,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新建重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提供全面、合理、科学、规范的执法服务,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工程建设中种种消防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形成。

2.2 落实相关各方主体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要求其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过程中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的协调管理,督促工程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施工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现场消防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责任。同时,要规范发展消防咨询、检测等消防中介组织,加快培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抽查、培训,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在消防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并使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2.3 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要进一步创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探索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逐步建立部门职责清晰、审批便捷高效、监管规范完善的审批新模式。要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等工程参与单位的市场诚信机制建设,提高其执行消防法规、规范的自觉性。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消防设施检验等中介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并将其列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抄送同级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发改、安监、银监等部门,推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作为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市场监管、工程监管、银行贷款等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2.4 督导单位自我安全管理

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公安、消防等日常监管部门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单位及时准确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信息资料,引导单位实时更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要求日常使用单位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巡查、维护、保养等操作规程,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全面提升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

[1]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Z].2012-07-17.

[2]叶超.高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11).

[3]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Z].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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