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与唐代人的衣食住行

2014-03-25 23:05季庆阳
关键词:祖父母

季庆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6)

衣食住行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衣食住行的方式反映着政治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和文化的风貌。唐代继承了秦汉以来“孝治天下”的传统,大力推行孝道教化。孝道伦理精神广泛渗透到唐代人的社会生活之中,在衣食住行的方式上均有所体现。

一、孝道与唐代人的饮食方式

儒家所言孝道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子女尽心竭力地为父母供给充足的食物,以赡养父母:不仅在饮食上要尽量满足父母的需求,而且要做到恭敬。《通典》卷六十八《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子事亲仪(妇事舅姑附)》规定:伺候父母公婆用餐时要“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1]。所谓:“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饘、酏、酒、醴、芼、羹、菽、麦、蕡、稻、黍、梁、秫,唯所欲。枣、栗、饴、蜜,以甘之。堇、荁、枌、榆、免、薧、滫、瀡,以滑之。脂、膏,以膏之。父母舅姑,必尝之而后退。”[2]酒肉、菜肴、主食、水果等由父母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当然对于贵族官僚士大夫而言,每餐提供这样丰盛的饮食或许可以做到,而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难以做到的,核心的要求就是以恭敬心待之,在饮食上竭其所能地奉养父母公婆。

一般情况下,珍贵的食物都要与父母分享,这被看作是孝道的体现,如《册府元龟》记载: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七月,群臣食于御前。果有蒲桃,侍中陈叔达执而不食,帝问其故,对曰:‘臣母患口乾(干),永不能治,欲归以遗母。’帝曰:‘卿有母可遗乎?’遂流涕呜咽,久之乃止。赐物百段。帝性至孝,初葬元贞太后时遇祁寒,跣行二十余里,足皆流血,毁顿之极,哀感行路。言及二亲,未尝不流涕。有得时珍及诸方异膳,必先荐享而已方食。”[3]

蒲桃当是今天所说的葡萄别称,当时是比较珍贵的水果。陈叔达不忍食御宴上皇帝赐的葡萄,而将其带回家给母亲吃,唐高祖“有得时珍及诸方异膳,必先荐享而已方食”,正是饮食上尽心孝养父母的体现。

唐人不仅要竭尽所能在饮食上供养父母长辈,还考虑到饮食与健康的关系,提倡针对老人的身体状况合理搭配饮食,孙思邈在《千金翼方》中指出:

“论曰:人子养老之道,虽有水陆百品珍羞,每食必忌于杂,杂则五味相挠,食之不已,为人作患。是以食啖鲜肴,务令简少。饮食当令节俭,若贪味伤多,老人肠胃皮薄,多则不消,彭亨短气,必致霍乱。夏至已后,秋分已前,勿进肥浓羹臛酥油酪等,则无他矣。夫老人所以多疾者,皆由少时春夏取凉过多,饮食太冷,故其鱼脍、生菜、生肉、腥冷物多损于人,宜常断之。惟乳酪酥蜜,常宜温而食之,此大利益老年。虽然,卒多食之,亦令人腹胀泄痢,渐渐食之。”[4]

也就是说,侍奉老人的饮食不能过杂,不能过于油腻,注意冷热,应根据时令节气,合理搭配饮食结构,这样才能使老人减少生病,健康长寿。提倡健康饮食应该说是唐人对于饮食孝养的新发展。

唐人在享用饮食的次序上遵守尊长优先原则,从《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子事亲仪(妇事舅姑附)》可以看出,成年子女一般是在侍奉父母用餐完毕后才自己进餐,未成年的子女也是如此:“男女未冠笄者,……昧爽而朝,问何食饮矣,若已食则退,若未食,则佐长者视具。”[1]在家庭成员范围以外聚食饮酒也遵循这样的原则,比如唐代地方上举行的乡饮酒礼,凸显的就是长幼的次序。

唐代社会提倡子孙与父祖同居共爨,就是一家人同吃同住,这样可以增进家庭的和睦,方便孝敬和照顾老人。史载,裴宽性友爱:“弟兄多宦达,子侄亦有名称,于东京立第同居,八院相对,甥侄皆有休憩所,击鼓而食,……当世荣之。”高霞寓五代同夔,“乡里美称其事”[5]。

由于唐代提倡同居共爨,所以贵族家宴十分盛行。举行家宴多与孝亲睦族有关,家宴在于促进孝悌之道,所以不能和孝道相冲突。如唐代西平王李晟有一次过生日举行家庭宴会,他出嫁的女儿置生病的婆婆于不顾,前往参加宴会祝贺。李晟得知后,掷筯大怒说:“我不幸有此女,大奇事!汝为人妇,岂有阿家体候不安,不检校汤药,而与父作生日,吾有此女,何用作生日为?”让女儿立刻回家,随后他本人亲自到女儿家探问女儿婆婆的病情,并以自己教训女儿不严而向亲家致歉[6]。

在父母生病去世期间减少饮食也是孝道的体现,如段秀实性至孝:“六岁,母疾,水浆不入口七日,疾有间,然后饮食。”[5]遭逢父母亡故,“水浆不入口”更是孝行的体现。裴倩居父丧“水浆不入于口,孺慕殆于灭性,宗门忧其死于孝”[7]。清源莆田邑人林瓒的母亲去世,他每一痛至:“水浆不入口,或三日,或五日,内外羸惫,殆至殒灭。”[7]欧阳詹专门为其作《甘露述》一文以表彰其孝德。在父母生病去世时无心饮食,体现子女对父母身体生命的担忧,对父母离去的哀痛。

皇帝在发生大的天灾时减少饮食也是尽孝道的要求。古人相信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观念,帝王自视为天子,与天帝之间形成了所谓的父子关系,出于对上天的孝道,天子要按照所谓上天的意志治国理民,如果违背了上天的意愿,上天便以灾异的形式表达对皇帝的训诫,帝王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表达自己悔过自新,以示对上天的敬畏,减少饮食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如贞观十二年(638)冬天一直到十三年(639)的五月久旱不雨,唐太宗认为是上天在惩罚自己,所以“减膳罢役”[5]。永徽四年(653)四月旱灾,唐高宗也采取减膳以自省[5]。景龙二年(708)十二月,唐中宗因京师亢旱而减膳[5]。

唐人遵循事死如生的孝道要求,在祭祀祖先父母的亡灵时,在敬献的饮食方面也是按照生前的原则,尽其所能地予以敬奉。天宝五年(748),唐玄宗下诏云:“祭神如在,传诸古训,以多为贵,著自礼经。膟膋之仪,盖昔贤之尚质;甘旨之品,亦孝子之尽诚。既切因心,方资变礼。其以后享太庙,宜料外每室加常食一牙盘。仍令所司,务尽丰洁。”[1]由此可见,唐人在祭祀父母祖先的饮食上也颇费心思。

二、孝道与唐代人的穿着方式

古代服饰功能远比现代丰富,除保暖遮体外,还有明贵贱、弘教化、尊祭祀、慎丧仪、禁奇异等作用。从孝道要求出发,在穿衣上优先考虑父母长辈的需要。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8]在古代一般只有贵族官僚才能穿着丝绸做的衣服,这里提出老人可以穿丝绸做的衣服,正是尊老养老精神的体现,唐代政府也是这样贯彻的。

在唐代,政府经常要赏赐高龄老人粟、帛、绵、米、酒、肉等物品,还有赐章服的殊荣,如太极元年(712),唐睿宗改元大赦:“特赐老人九十已上绯衫牙笏,八十已上绿衫木笏。”[5]兴元元年(784)秋七月丙子,唐德宗:“车驾次凤翔府。诏放管内今年秋税;耆寿侍老八十已上,各与版授刺史,赐紫,其余版授上佐,赐绯。”[5]章服是官僚贵族服饰的专利,是其等级身份的体现。唐代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唐初即规定:“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之色,仍通服黄。”[9]咸亨五年五月敕:“如闻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子,或于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斁彝伦。自今以后,衣服下上,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有司严加禁断。”[9]开元十九年(731)敕:“流外及庶人。不得著绸绫罗縠。五色线靴履。”[9]官僚贵族服饰的颜色为紫、绯、青、绿、碧,百姓的服饰颜色为黄、白、黑等颜色,绫罗绸缎是统治阶级服饰的专用质料,老百姓一般只能服麻布、葛布等。对于违反服饰规定的,唐政府将给予法律的严惩。唐政府能够特赐高龄老人绫罗绸缎及章服,这是尊老养老的又一体现,其目的也在于引导老百姓在父母的穿衣上要尽心侍奉。

作为子女,不仅要将最好的衣服留给父母穿,而且对父母的衣物要象尊敬父母一样礼遇。《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子事亲仪(妇事舅姑附)》规定:“父母舅姑之衣、衾、簟、席、枕、几,不传;杖、屦,祗敬之,勿敢近。”[1]子女晚辈穿着整齐是对父母长辈孝敬的体现。《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子事亲仪(妇事舅姑附)》规定:“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拂髦,冠,緌,缨,端,韠,绅,搢笏。……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衣绅,……以适父母舅姑之所。”[1]就是说儿子、媳妇早上起来洗漱干净、穿着整齐才能到父母公婆的住处。《北梦琐言》卷十二记载:

“柳玭出官泸州郡,洎牵复,沿路染疾,至东川通泉县求医,幕中有昆弟之子省之,亚台回面,且云‘不识’。家人曰:‘是某院郎君。’坚云:‘不识,莫喻尊旨。’良久,老仆忖之:得非郎君幞头脚乎固宜见怪。但垂之而入,必不见阻。比郎君垂下翘翘之尾,果接抚之。”[10]

柳玭子弟辈的亲戚仅仅因为帽子没有戴端正而遭到柳氏的拒绝接见,由此可见唐人对子弟在长辈面前衣着穿戴的严格要求。

从孝道出发,对子女着装细节上也有要求。《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子事亲仪(妇事舅姑附)》规定:“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父母有疾,冠者不栉。”[1]“冠衣不纯采”的规定应该源自古礼。《礼记·曲礼》云:“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2]为什么这样规定,郑玄解释说“为有其丧象也”。按照《礼记·深衣》的规定:“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孔颖达疏》对此解释云:

“‘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者,所尊俱在,故‘衣纯以缋’。言‘具父母’,则父母俱在也,‘大父母’则亦然也。若其不具,一在一亡,不必纯以缋也。‘具父母,衣纯以青’者,唯有父母,而无祖父母者,以为吉不具,故节少,而深衣领缘用青纯,降于缋也。若父母无,唯祖父母在,亦当纯以青。”[2]

即父母、祖父母都健在者,穿的深衣用彩色花纹来饰边。只有父母健在而祖父母去世者,其深衣用青色来饰边。未满30岁,父母去世而祖父母在者,其深衣也用青色饰边,若祖父母也不在了,其深衣用白色来饰边,袖口、裳的下摆及裳边的饰边都是一寸半宽。采用衣服饰边的颜色表面上反映父母及祖父母生存的情况,实际上反映的是作为人子对父母、祖父母的情感状况:父母、祖父母都健在,作为人子,从心里感到高兴,所以用彩色饰边;父母、祖父母去世,作为人子感到伤心,所以衣服要用青、白色饰边。“父母有疾,冠者不栉”的要求也是孝子心情的体现。作为人子,因担心父母的身体健康,忙于照顾生病的父母而顾不上梳洗打扮,正是反映其对父母的一片孝心。

在服饰上最具孝道意义的是丧服。古代丧服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关系分为5个等级,称为“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属关系越密切,其服丧的等级越高,而其丧服的质地就越粗劣,缝纫工艺越简陋,其哀痛之情也就越深切。丧服制度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逝去亲人的追思之情,另一方面充分反映了古代宗族和家族中复杂的亲疏有别的宗法关系。据学者研究,唐代的丧服服饰与古代的规格基本一致,没有太大的变化,在丧服制度上作出了适应唐代社会结构和家庭关系的改造,着力提升和增补了女子或女党的服序等级[11-14]。

如果一个人严格遵守丧服制度规定的话,就意味着一生中有十多年的时间都是穿着丧服生活的。有人研究推测,唐代人的平均寿命不超过60岁,那就意味着一生将近四分之一的时间都是穿着丧服生活的。

唐代皇室从便于统治的角度出发,继承汉魏的传统,实行以日易月的短丧制度,对于官僚士大夫则有夺丧起复的变通制度,夺情起复并不意味着就不居丧致哀了。除处理公务之外,在丧期内还需着丧服。武则天时,欧阳通丁母忧,因任中书舍人之职,起复本官。他每次入朝,都是光脚从家里走到皇城门外。即使在中书省值夜班,也是席地而卧,只铺一点蒿草。四年居庐不肯释服,得到众人称许[5]。像这样居丧守礼的事例在两唐书中多有记载,而违背礼制的事例却比较少见,唐人在祭祀逝去的父母祖先时还按照时节敬献衣服。《新唐书》记载:“天宝二年(743),始以九月朔荐衣于诸陵。又常以寒食荐饧粥、鸡球、雷车,五月荐衣、扇。”[15]这同样体现着“慎终追远“的孝道观念。

三、孝道与唐代人的居住形态

唐代社会提倡父母与子女,以及祖父母,甚至是曾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这种适应孝道要求的居住生活方式法制化。《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唐律疏议》对此解释说:“称祖父母、父母在,则曾、高在亦同,若子孙别生户籍,财产不同者,子孙各徒三年。”[16]这项规定也纳入了十恶重罪的范围之内。

在以法约束的同时,政府大力表彰和奖励“累世同居”的家族。例如高崇文:“其先自渤海徙幽州,七世不异居,开元中,再表其闾。”[15]“(裴)宽兄弟八人,皆擢明经,任台、省、州刺史。雅性友爱,于东都治第,八院相对,甥侄亦有名称,常击鼓会饭。……天宝间称旧德,以宽为首。”[15]“刘君良,瀛州饶阳人也。累代义居,兄弟虽至四从,皆如同气,尺布斗粟,人无私焉。……武德七年(624),深州别驾杨弘业造其第,见有六院,唯一饲,子弟数十人,皆有礼节,咨嗟而去。贞观六年,诏加旌表。”[15]《新唐书·孝友传》记载了36位受到朝廷表彰的累世同居者:“天子皆旌表门闾,赐粟帛,州县存问,复赋税;有授以官者。”*他们是:万年宋兴贵,奉先张郛,澧阳张仁兴,栎阳董思宠,湖城阎旻,高平雍仙高,湖城阎酆,正平周思艺、张子英,曲沃张君密、秦德方、马玄操、李君则,太平赵德俨,陇西陈嗣,北海吕元简,经城宋洸之,单父刘九江,无棣徐文亮,乐陵吴正表,河间刘宣、董永,安邑任君义、卫开,龙门梁神义、贺见涉、张奇异,郑县王元绪、寇元童,舒城徐行周,睦州方良琨,桐庐戴元益,高安宋练,泾县万晏,弋阳李植,繁昌王丕。由于统治者的提倡和法律的约束,累世同居成为唐朝的社会风尚。有学者在对敦煌吐鲁番地区的累世同居情况研究的基础上,推测:“估计当时中原同居者可能接近一半。”[17]

“研究居住生活离不开建筑。各种不同的建筑形式不仅造就了人们居住活动的空间,而且影响着居住生活的面貌或习俗。”[18]唐代住宅格局为同居生活创造了条件。从文物资料和记载情况看,隋唐五代的住宅基本格局都差不多,即采用有明显中轴线和左右对称的平面布局,四合院是最为常见的住宅建筑结构。这种格局适应了家庭(家族)共同生活的方式,有利于家庭和宗族的团结,便于子孙孝养父母长辈。

同居既便于子孙照顾长辈,尽孝道,也有利于增进手足之情,促进悌道,如襄城公主下嫁给萧锐时,唐太宗让有司给他们别建宅第,公主再三辞让说:“妇人事舅姑如事父母,若居处不同,则定省多阙。”[5]杜佑的儿子杜式方:“性孝友,兄弟尤睦。季弟从郁少多疾病,式方每躬自煎调药,膳水饮非经式方之手不入于口。”[3]赵弘智“事兄弘安同于事父,所得禄俸未尝入于私室”,其兄去世后,他“事寡嫂甚谨,抚孤侄以慈爱称”[3]。

守丧居庐或庐墓则是唐人对去世的父母长辈尽孝时在居住方式上的体现。《礼记·三年问》规定,为父母服丧要居倚庐。所谓倚庐就是在自己的宅第建造简陋狭小的屋子居住来守丧,庐墓则是在父母的墓侧造庐居住来守丧。唐代许多官僚士大夫都能按照仪礼的要求居庐守丧,如欧阳询之子欧阳通“丁母忧,居丧过礼。……年凶未葬,四年居庐不释服,家人冬月密以毡絮置所眠席下,通觉,大怒,遽令彻之”[5]。路敬淳以“孝友笃敬”而著称,“遭丧,三年不出庐寝。服免,方号恸入见其妻,形容羸毁,妻不之识也”[5]。

庐于墓侧在唐代巍然成风。尽管这种行为不合礼制,但在唐代社会各个阶层都很流行。官僚贵族阶层有之,如宰相杨炎“丁忧,庐于墓前,号泣不绝声”[5]。史学家姚思廉“丁继母忧,庐于墓侧,毁瘠加人”[5]。元让“母终,庐于墓侧,蓬发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5]。作为武将的薛万备“有孝行,母终,庐于墓侧”;乡里隐居的处士有之,如窦群“隐居毗陵,以节操闻。及母卒,啮一指置棺中,因庐墓次终丧”[5];普通百姓有之,如张志宽丁母忧,“负土成坟,庐于墓侧,手植松柏千余株”[5]。梁文贞少从征役,等回家后父母皆亡,因其未能终养父母,“乃穿圹为门,磴道出入,晨夕洒扫其中。结庐墓侧,未尝暂离。自是不言三十年,家人有所问,但画字以对”[5];工匠有之,如安金藏,“初为太常工人。神龙初丧母,寓葬于都南阙口之北,庐于墓侧,躬造石坟石塔,昼夜不息”[5];列女贞妇有之,如杨绍宗的妻子王氏,在其两岁时母亲去世,后由继母鞠养。十五岁时,父亲死在辽东战场,继母不久也去世。“王乃收所生及继母尸柩,并立父形像,招魂迁葬讫,庐于墓侧,陪其祖父母及父母坟。”[5]刘寂妻子夏侯氏,因其父疾丧明,“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经十五年,兼事后母,以至孝闻。及父卒,毁瘠殆不胜丧,被发徒跣,负土成坟,庐于墓侧,每日一食,如此者积年”[5]。

虽然庐于墓侧不合礼法,但得到社会的普遍崇尚。唐朝政府对于庐于墓侧的守丧者给予大力表彰,上述所列的庐墓者皆得到朝廷的表彰。民间也对这种行为大为赞赏,如张志宽的孝行“为州里所称。贼帅王君廓屡为寇掠,闻其名,独不犯其闾,邻里赖之而免者百余家”[5]。梁文贞的孝行“远近莫不钦叹”[5]。陈集原父亲去世后,他“呕血数升,即垄作庐”,“里人高之”[15]。

与官员百姓不同,皇帝不能居庐或结庐于墓侧,但在守丧时一般要避开正殿居住。开元五年(717)春正月壬寅朔,唐玄宗因为睿宗服丧不受朝贺。“癸卯寅时,太庙屋坏,移神主于太极殿,上素服避正殿,辍朝五日,日躬亲祭享。”[5]

皇帝面对上天所降的灾异也要避开正殿居住。贞观十三年(639)五月,久旱不雨,唐太宗避正殿[5]。总章元年(668)四月,彗见五车,唐高宗“避正殿,减膳”[5]。景龙三年(709)六月,唐中宗因为大旱“避正殿,减膳,亲录囚徒”[5]。兴元元年(784),唐德宗因蝗灾和旱灾而不御正殿[5]。开成二年(837),唐文宗因彗星不断出现,“诏天下放系囚,撤乐减膳,避正殿”[5]。皇帝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天子,对上天要像对父母一样恭敬,灾异反映的是自己对上天不孝而招致的责罚,避正殿、减膳等方式正是对自己不孝的自我惩罚。

四、孝道与唐代人的出行方式

唐人的出行方式也受到孝道要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父母在时尽量不远行

唐代提倡父母与子女同居共爨,因此要求子女尽量不要远行,以方便随时侍奉父母。据《通典》卷六十八《天子诸侯大夫士之子事亲仪(妇事舅姑附)》规定:“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1]作为子女出行要征得父母同意,回来要及时向父母汇报,出游必须向父母说明所去的地方。在外出时要注意安全,“不登高,不临深”,这是因为“不登危,惧辱亲也”。在儒家看来,身体发肤都是父母所赐,如果损伤自己,实际上是对父母的不敬。这种思想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身体健康才能使父母的生命得到延续;其二,孝养父母要靠子女,子女身体健康,不出意外,才能保证孝养父母的实施。对于官员来说,步入仕途就难免要远离父母,不能尽孝养之责。在忠孝不能双全的情况下,有的官员宁愿舍弃仕途而留在父母身边尽孝养之责,如张荐被“诏授左司御率府兵曹参军。既至阙下,以母老疾,竟不拜命”[5]。天宝中有拓跋兴宗者,三上表请致仕侍亲[19],不可谓不坚决。有的官员为了照顾父母,携带双亲一起到任职地居住,如李陵求浑碱为他谋取蓝田尉时说:“某得此官,江南迎老亲,以及寸禄,即某之愿毕矣。”[20]又如刘禹锡因故要被朝廷委派到荒凉偏远的播州当刺史时,朝廷考虑到刘禹锡的八旬老母不能同行,有伤孝理,因而改任连州刺史[5],这样可以方便其照顾老母亲。在父母长辈年老疾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入仕为官,要给予法律的惩治。《唐律疏议》卷三《免所居官》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徒一年”。《唐律疏议》解释说:“祖父母、父母老疾,委亲之官,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法合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16]

(二)在出行时要尊敬父兄长者

《通典》卷六十八《事先生长者杂仪》规定:“从于先生,不越路而与人言。遭先生于道,趋而进,正立拱手,先生与之言则对,不与之言则趋而退。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从长者而上丘陵,则必向长者所视。”[1]《论语》云:“有酒食,先生馔。”先生实际上指的是父兄。所以事先生长者应包含父兄在内的一切尊长。就是说,与父兄长者同行,越路与他人说话是对父兄长者的不尊敬;在路上遇到父兄长者,快步迎上去,立正拱手,以示对父兄长者的尊敬;师长如果没有什么指示,就快步退去,之所以这样是避免与师长并行,与师长并行是对师长的不尊敬;和长者一起登高,要随着长者的视线远看,以便于长者询问有关远处的情况。《唐六典》卷四《礼部》条云:“凡行路之间,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21]由此可见,出行时路遇长者要礼让恭敬是唐朝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三)为老者提供出行方便

唐代对于老人有赐杖制度。唐玄宗在《赐高年几杖诏》中规定:“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以上,宜赐鸠杖,所司准式。”[7]老人由于年老体衰,出行需要拐杖的辅助,朝廷给老人颁赐拐杖,既考虑到老人出行方便的需要,又体现了一种关心和荣誉。老人出行需要交通工具的辅助。唐代的肩舆成为老人出行的重要工具。肩舆最初是用于年老体弱的大臣乘坐,方便其上朝出行,上朝时允许其一直乘坐到大殿上。如马怀素:“谦恭谨慎,深为玄宗所礼,令与左散骑常侍褚无量同为侍读。每次閤门,则令乘肩舆以进。”[5]德宗时大臣崔祐甫因病“肩舆入中书,卧而承旨”[5]。这实际上是尊老敬老的一种体现。后来在唐代逐渐普及,上自皇帝,下至百姓都有乘坐。如白居易“以刑部尚书致仕。与香山僧如满结香火社,每肩舆往来,白衣鸠杖,自称香山居士”[5]。“荥阳郑怀古,少有俊才,嗜学,而天性孝友。初家清齐间,遇李师道渐阻王命,扶侍老亲归洛。与其弟自舁肩舆,晨暮奔迫,两肩皆疮。”[6]可见,在民间肩舆也成为方便老人乘坐的出行工具。

五、结语

综上所述,孝道伦理广泛渗透到唐代社会生活之中,在衣食住行的方式上均有所体现,唐人的衣食住行方式总体遵循了尊长优先、便于行孝的原则。

[1] 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2] 李学勤.十三经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 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60.

[4] 孙思邈.千金翼方[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5]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6] 赵璘.因话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

[7] 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 金良年.孟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9] 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

[10] 孙光宪.北梦琐言[M].北京:中华书局,2002.

[11] 陈戍国.隋唐礼制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

[12] 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3] 任爽.唐代礼制研究[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 甘怀真.“旧君”的经典诠释:汉唐间的丧服礼与政治秩序[J].新史学,2002,13(2):1-44.

[15]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6]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17] 雷巧玲.唐人的居住方式与孝悌之道[J].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22(3):98-103.

[18] 黄正建.唐代衣食住行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19] 李昉.文苑英华[M].北京:中华书局,1966.

[20] 李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

[21] 李林甫.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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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会说话:祖父母带孩子,父母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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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祖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社会能力的影响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
乐于助人的人更长寿
美国人的隔代教养观
祖父母节
英国祖父母看孙辈可享带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