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籍已婚育龄人群生育意愿与生育状况调查

2014-03-28 03:50陈建平刘小芹崔元起高尔生苗茂华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4年8期
关键词:意愿生育理想

陈建平 樊 华 刘小芹 崔元起 高尔生 李 琳,3 王 波 苗茂华 袁 伟,*

1.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200237);2.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复旦大学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上海市是全国最早严格实施该政策的地区。1993年上海户籍人口在全国率先出现负增长(-0.79‰)。人口普查资料也显示,上海市常住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在“五普”时为0.68,“六普”为0.7,远低于人口更替水平(2.1);“六普”时峰值生育年龄为25~29岁,与“五普”相比有推迟的趋势[1-2]。低生育率带来的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及独生子女教育、劳动力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因此,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将至关重要。本研究于2013年11月对目前婚姻关系存续(即已婚,含初婚、再婚)、年龄为20~49周岁、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本市户籍的人群进行了一次生育意愿和生育现状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采用等比例单纯随机抽样,根据各区县户籍育龄妇女数量分配样本量,按现居住地随机从《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调查对象,要求对象符合:目前已婚(含初婚、再婚),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年龄为20~49周岁,每个家庭抽取夫妇中的一方参与研究,抽样时保证研究对象男女各占50%。根据样本要求拟调查8500例,为防止地址变动或地址不详造成样本量损失,实际抽样时增加10%的样本量,共抽取9350例。

1.2 调查内容

研究对象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出生地、户籍性质、婚姻状况、职业、家庭年收入(“夫妻俩每年的税后收入大概为多少?”)等;重点调查研究对象的理想子女数、意愿生育子女数、对子女性别的偏好以及现有子女数(对于再婚的对象,包括所有再婚前后所有生育的子女数)等。理想子女数通过询问“您认为理想的家庭应该有几个孩子”获得,意愿生育子女数则是“在不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只考虑您的实际情况,你们打算要几个孩子”的调查结果。

1.3 调查方法

统一培训调查员。2013年11月各区县调查员按抽样的调查对象名单入户进行问卷调查,所有调查内容必须由调查对象回答,其他人不得代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简称“双独”,夫妻只有一方为独生子女者简称“单独”,夫妻双方均非独生者简称“非独”。生育意愿是出于个人或家庭对子女的偏好、考虑到各种限制条件后的生育愿望表达,包括期望生育的子女数量、性别、生育时间和间隔,其中意愿生育子女数是生育意愿的核心内容。相对于理想子女数,生育意愿则更为接近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对夫妇今后可能生育的子女数。理想子女数和理想性别结构为不考虑政策、经济负担等情况下希望生育的子女情况,反映了普遍可接受的生育观念。

1.4 资料分析

采用EpiData 3.0建立数据库,录入后用SAS 9.1对理想子女数、意愿生育子女数、现有子女数等主要变量进行逻辑检查、核对,并用SAS 9.1进行数据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收到问卷8507份,删除调查对象年龄≥50岁或者<20岁的对象4例及离异2例(抽样系统中显示已婚、调查时已离异),剩余8501例纳入本研究分析样本。调查对象主要集中在25~40岁,男性占44.94%,女性占55.06%,初婚对象占96.65%。见表1。

2.2 理想子女数

对于“你认为理想的家庭应该有几个孩子”这一问题,73.13%对象回答2个;24.80%回答1个,0.32%和0.95%回答0个和≥3个,0.80%回答“无所谓/顺其自然”。研究对象理想子女数为1.75±0.46个。见表2。

关于婚后生育时间,43.86%对象认为“婚后第二年”比较理想,37.42%的对象认为“顺其自然”,而选择“婚后第三年”和“结婚当年”的分别为11.02%和7.7%。对于“两个孩子的理想生育间隔”,50%的对象认为理想间隔为3年,认为1、2、4、5年的分别为2.4%、22.1%、10.83%、12.02%。对于“子女的性别”,60.95%的对象认为理想家庭应该有“1男1女”,31.24%的对象觉得“无所谓”,选择“1个男孩”和“1个女孩”的比例分别为3.08%和3.37%。

表1 调查对象的人口学特征(n=8501)

表2 调查对象认为的理想家庭子女数比例分布(%)

(接上表)

2.3 生育意愿

本次调查旨在了解对象“不考虑政策因素,只考虑实际情况”时的生育意愿。结果显示,调查对象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生育意愿)为1.46个,对象希望生育1个或2个孩子分别占45.74%和48.49%,另有4.35%的对象选择不要孩子,0.69%的对象认为无所谓,仅0.72%的对象意愿生育子女数>2个。夫妻是否独生对意愿生育子女数无影响;不同年龄组对象意愿生育子女数均值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67)。家庭年收入≥20万元和15~19.9万元者意愿生育子女数明显高于较低收入人群(表3)。

此外,能够获得老人帮助者希望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为49.43%,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47个,明显高于不能获得老人任何帮助者(40.25%、1.34个)。其它受教育程度较高、外省市出生、机关/组织/企事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对象意愿生育子女数也略高。对于希望的“子女性别”,41.55%的对象选择“1男1女”,41.76%的对象认为“无所谓”,选择要1个男孩的比例为7.96%,与1个女孩的比例(7.82%)相当,选择要2男或2女的比例仅分别为0.06%、0.36%。

表3 不同特征调查对象的意愿生育子女数分布(不考虑政策的条件下)(%)

(接上表)

2.4 生育状况

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平均育有0.84个孩子,其中有20.33%的对象目前没有孩子,有1个孩子、2个孩子的分别占75.71%、3.90%,仅0.06%的对象现有子女数≥2个。夫妻双方均为独生者有26.81%的对象目前没有孩子,平均育有0.78个孩子,低于“单独”和双方均非独生者,主要是因为双独夫妻年轻人较多,目前有不少对象尚未备孕。40~49岁组对象平均育有0.98个孩子,有5.47%的对象没有孩子,有1个孩子、2个孩子的分别占90.75%、3.62%,仅0.15%的对象现有子女数>2个。此外,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下的、家庭年收入≥20万元的对象平均现有子女数略高(表4)。

表4 调查对象现有子女数比例分布(%)

2.5 决定生育的因素

在回答“决定生孩子的影响因素”上,前3位为“自己的意愿”、“经济能力”、“配偶的意愿”,比例分别为65.37%、60.64%、46.24%;其后依次为“自己事业发展、学习或工作状况”、“生育政策”、“父母/公婆或其他长辈的意愿”,比例分别为29.37%、29.06%、22.05%。对不打算要孩子的对象询问其原因,前3位主要是“没有时间/精力抚养”、“喜欢两人世界”、“收入负担不起”,比例分别为58.16%、45.39%、31.21%;其后依次为“为了学习和事业发展”、“担心孩子未来不幸福”、“没有老人帮忙抚养”等。

3 讨论

3.1 生育意愿与理想子女数存在一定差别

生育意愿与理想子女数量高度相关,但又略有差别。理想子女数比较稳定,生育意愿则更为接近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对夫妇今后可能生育的子女数[3]。本调查显示上海市户籍已婚育龄人群意愿生育子女数明显低于理想子女数。当今社会压力较大,现代的人们又更注重生活品质,多生育一个孩子,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财力,包括在今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等多方面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因此虽然有73.13%的对象认为理想家庭子女数为2个,但在不考虑政策仅考虑实际时,仅48.49%的对象希望生育2个孩子,且有4.35%的对象选择不要孩子。本次调查的理想子女数与“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育龄妇女(含未婚人群)的平均理想子女数(1.73)[4]相当,高于北京市2006年“双独”家庭调查的1.18个[5];意愿生育子女数与2006~2007年江苏省“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调查中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妇女的1.47个[6]相近。可见,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等地,育龄妇女的意愿生育子女数已经处于较低水平,这可能与政策变化、社会发展、人们的观念改变有关。

3.2 不同人口学特征者生育意愿略有差别

从人口学特征看,夫妻双独、单独、均非独生者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没有明显差异;现有1个孩子者的意愿生育子女数>目前没有孩子者,这可能与有孩子者能够享受孩子带来的快乐,促进其更愿意生育有关,这点也能从有1个或2个孩子者选择的理想子女数较多体现出来;而且按照年龄分层,发现各个年龄组内部,也是有孩子者的意愿生育子女数较多。依此推断,年龄大的对象因有孩子的比例较大,其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也应较多,然而研究未发现该趋势;进一步分析发现,年龄大的对象意愿生育子女数为0的比例较大,可能是因为有部分年龄大的对象由于不孕不育,对生育子女的可能不抱希望,最终导致其所在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并不高。

外省市出生者意愿生育子女数高于出生在上海者,可能与这部分对象一般受教育程度较高、收入较高以及本人的经历及观念有关;机关/组织/企事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的意愿生育子女数也略高,可能与这些对象工作稳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看孩子有关;而所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者和家庭年收入≥15万元者的意愿生育子女数较高,可能是因为这些对象经济承受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等费用。能获得老人帮助者由于老人能够分担一部分孩子出生的抚养、照看压力,意愿生育子女数也略高;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对象一般经济条件也较好,能够承担子女抚养等费用,其意愿生育子女数也较高。

此外,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上海市已婚育龄妇女“双独”家庭占22.90%,“单独”家庭占22.68%,“非独”家庭占55.42%,与本次调查相比,“单独”家庭比例较接近,但“双独(55.59%)”、“非独(20.36%)”家庭占比相差较大;上海市已婚育龄女性年龄在20岁~、25岁~、30岁~、35岁~和40~49岁的比例分别为2.53%、15.99%、21.33%、18.25%、41.90%,而本次调查的女性对象中30岁~组的比例明显较高(38.67%),而 40~49 岁 组 的 比 例 明 显 较 低(15.58%),这也是本次调查“非独”家庭比例较低的原因(年龄大的多为“非独”家庭);因此,本次的研究对象作为上海市已婚育龄人群的代表欠佳。但40~49岁组的对象生育基本稳定,其生育意愿对今后的人口数量的影响较小,因此本调查的生育意愿仍能较好反映已婚育龄人群今后的生育情况。对于各家庭类型以及年龄组之间的比较,由于各亚组样本数较多,可以提供足够的检验效能,比较的结果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3.3 子女性别偏好不明显

本次调查显示,上海市已婚育龄人群对子女的性别偏好比较均衡,没有明显的“重男轻女”现象,大部分对象认为“1男1女”为理想的子女结构,有相当大比例的对象对子女的性别持“无所谓”态度,这与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人们观念的改变有较大的关系,这与国内其他的研究[4-5,7]一致。

3.4 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存在背离

现有子女数是生育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本调查获得的对象现有子女数是20~49周岁已婚人群的现时生育水平,因有部分对象结婚未生育/未妊娠,故并不是这一人群的最终生育水平。但对40~49岁组人群的亚组分析发现,该人群中的双独夫妇平均现有子女数为0.98个,明显低于该人群的意愿生育子女数(1.42个),表明生育意愿与实际生育行为存在一定的背离,这与多个国内外的研究结果一致。这可能是因为从生育意愿到实际生育行为有一个过程,会受许多因素影响,对象会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可能导致真正的生育行为低于生育意愿。发达国家的调查显示,生育意愿超过、至少是接近人们的实际生育水平[6,8-10]。江苏省的研究显示,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妇女的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47个,随访3年观察到的实际生育子女数仅为1.01个[6]。北京市户籍家庭调查也发现,北京市已婚户籍常住人口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有轻微的背离,生育行为略低于生育意愿[8]。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于2009年11~12月组织的“中国城市青年状况调查”也发现同样的结果[10]。

3.5 决定生育的因素

调查对象决定生育的因素主要是“自己的意愿”、“经济能力”、“配偶的意愿”,而“生育政策”虽然也占据一定的比例,但已经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可能是因为本次调查对象有50%以上属于双独夫妻,他们在决定生育上受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不打算要孩子者原因与决定生育的因素有不少的相似之处,前3位为“没有时间/精力抚养”、“喜欢两人世界”、“收入负担不起”,可见现在社会压力大,生养子女会耗费更多时间、精力、费用,而人们对个人生活品质的要求提高,这已成为影响生育的重要因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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