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社区建设研究

2014-03-28 05:23蓝宇蕴
城市观察 2014年1期
关键词:社区政府建设

◎ 蓝宇蕴

社区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我国当下社会建设的主要载体。就治理角度而言,社区建设的理想状态,是能够建构出既有健全制度规范、又不失灵活柔性的自治社区。关于此,学界并不存在太大争议。但是,怎样才能建构出合意的现代社区?问题则要复杂许多。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力推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社区建设便自然成为核心关注点。在社区建设的丰富实践中,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社会主导型”与“混合型”的不同建设路径之分。但在其中,政府作为关键主体而推动的社区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大有社区建设非政府主导莫属之势。在这一背景下,系统全面地梳理“政府主导型”的社区建设,有特殊意义,这不仅有助理清政府的社区职能定位,还有助增进对社区本身的理解。

一、政府主导社区建设具有难以替代的功能所在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区建设,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启动与展开运作的。如城市社区建设就是在“单位制”逐步松动、社会整合出现新问题的条件下,由民政部提出、且主要依赖民政系统的组织网络自上而下地推进。显然,这种社区建设的动力源,主要就在政府。正是在政府力量的号召与推动下,各地铺开了星火燎原般的社区建设活动,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也因此有人称之为“社区建设运动”(杨影,2007)。然而,各地的社区建设,由于具体情况与风格的差异,形成了不同运作模式,如有“杭州模式”、“上海模式”、“江汉模式”、“青岛模式”、“沈阳模式”等等。这些不同的社区建设模式,有的以组织建设为中心,有的以社区服务为抓手,但在主要动力源上,却几乎无一例外指向政府。当下社区建设,政府“独大”是普遍现象,其根据是什么,这也是本研究要刻意探寻的一个问题。

(一)政府主导社区建设有助于政府发挥某些“垄断性”的社区功能

政府在我国社会的整体权力与权威结构中,垄断性地掌握着关键的社会资源,并因此而拥有垄断性的优势地位。与此相关,政府能够借此推动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那么,具体到社区建设领域,政府能够借助自身独特的权力及资源优势,营造社区发展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支持系统,并常常能在更高起点上建构超越社区局限的各种“平台”,以此促进社区发展。

首先,政府在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上、在监督与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施行上,能发挥独有的社区功能。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这一任务只有借助政府权力这把“尚方宝剑”才能达成。转型期社区建设是一场崭新社会实践,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际就是社区建设的题中之义。如社区组织的体系中,就有政府性的组织、非政府性组织与市场化的组织,此外还有一些边界模糊的社会组织等等,这些社区组织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费来源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普遍均没有明确法律制度的规定,其中,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就更加匮乏,严重制约了社区组织的发展。再如,目前的社区工作,职业化水平普遍低下,与社区工作的准入制度与机制缺失密切相关。社区建设中,为把主要社区工作培育成职业化的工作,就需要政府建立职业资质的认证制度与机制,并能保证与监督其实施,这样才有助社区工作的职业化发展。未来,随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会对更细化的法律制度及政策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自然也需要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政府拥有管理与规范社区市场的功能。社区市场主要是由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生活服务等所构成的社区市场体系。社区生活中,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是满足社区居民的日常所需,多属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如煤气、电力与自来水等等的供给,这些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实际也构成社区的治理单元。当中,如煤电资源的供给,就与政府某些管制性的功能联系在一起。对社区市场领域的管制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所在,在介入管理的具体手段上,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手段加以运作的,一是借助法律手段,即政府通过建立与完善市场管理法规,发挥社区市场的规范性功能;二是借助行政手段,即政府依托自身的公共权力,并通过行政系统,如街道办事处,以及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实际行政关系,从中推行对社区市场的规制与日常管理。①

再者,政府通过自身职能关系及方式的调整,推进社区建设。由于长期以来的大政府格局,以及政府对关键社会资源的绝对支配性地位,因此,即使在市场化改革已走过30多个年头的今天,大凡触及权力及利益关系调整的改革,如果没有政府“放权”、“让利”的配合,往往还是寸步难行的。基于这一特殊情形,要加快社区建设的步伐、加强对“社会人”的社区化整合,就必然需要政府在相关职能关系及其行政方式上进行调整与改革。其中,政府与基层社区组织的职能关系变革就至关重要。如目前街道与居委会的实际行政从属关系,在社区建设走向深入的过程中,相关问题日益凸显,但如果没有政府自身职能关系的改革,则难以从根本上理顺街道与居委会的关系。就此而言,政府自身改革是社区建设的至大动力所在。

(二)政府主导社区建设,有助于行政性社区事务的推进

首先,政府主导社区建设,是政府公共事务社区化转移的契机。所谓政府公共事务的社会化,对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而言,主要就是政府公共事务的社区化转移。而政府公共事务的社区化,也是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化的实现形式。近年来,政府进行职能改革,其重要任务是要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与社区化,以此转移与下移繁杂的公共职能。西方国家社区主要是自发生成的,与其深厚的自治传统相关,其公共事务的社区化程度,原本就很高,因为发达社区组织主动承担了大量社区公共事务。我国情况完全不同,历史上曾经的基层自治传统,由于中断良久而无法复原,市场化改革又不足以推动社区的自发成长。因此,我国社区建设一定意义上也只能依赖资源充足的政府去推动。但政府主导社区建设,无论如何都受政府自身角度及偏好的制约。与此相关,政府的社区发展举措中,往往偏向行政取向的社区公共事业,包括社区公共设施的打造。也因此,政府公共职能的社区化转移,对某些社区公共事业发展还是起到了助推的作用。

其次,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有助解决或缓解社区某些迫切的公共性问题。任何微观社区及相关社区“平台”均有很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指微观社区这个狭小的空间,更指与空间局限相联系的其他局限,包括人才、资金、信息等资源的局限。就社区公共性问题的解决而言,即使建设再完善的社区,其自主治理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很有限的,甚至是社区自身无法达成的。更何况,我国的社区建设,整体还处在初级阶段,一些基本的社区公共服务仍很匮乏,如社区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等等问题都比较突出。就此而言,政府主导推进的社区建设,对于及时化解某些急迫的公共性问题,特别是对于化解诸如“非典事件”这种属于应急管理类的社区问题,往往是具有独特优势与便利性的。

(三)政府主导社区建设,有助于发挥宏观整合与资源链接的功能

政府重要的本位功能,是能发挥统揽全局的宏观功能,包括宏观层面的经济社会规制与服务功能。与此相关,在社区建设中,政府的宏观功能主要就体现在,能够给社区发展提供一个整合性的机制,并且这个机制能切实引导、保障和服务于微观社区的发展,并能助推社区建立与完善自治的体制和机制,即为微观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必要的宏观基础。

首先,政府社区建设的宏观功能,体现在能够帮助社区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上。总体而言,我国社区建设很需跨越式的发展动力,因为“单位制”结构弱化以后,一方面,社区在居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凸显,但另一方面,社区普遍面临众多问题的困扰,如社区组织发展滞后、社区工作人员的数量与质量难以适应变迁要求、社区资金配置和责权利关系不对等、社区非营利机构的资源不足,等等系列问题,致使社区缺乏基本凝聚力、社区工作形式主义盛行、发展能力不强等。面对这些纷繁杂乱而又相互纠结的问题,社区怎样才能更好地去应对呢?如果借助高起点的社区发展“平台”,多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而就我国的社会实际而言,这一解决问题的路径或方式,如果不是依托政府力量的鼎力支持,或者如果没有政府资源的大量投入,其实是难以获得成为成功的。

其次,政府社区建设的宏观功能,还体现在宣传、推动与统合社会资源上。政府不仅拥有垄断性的公共行政权力,而且还拥有丰富的公共合法性资源及组织网络,如街居制的组织体系。借助这些权力和资源优势,政府不仅能够全盘统筹与规划社区的发展,还能使之现实化。如政府占有强大的公共宣传工具及长期运作中摸索出来的娴熟宣传技术,这些对于发动居民参与社区实践、提升社区建设的关注度与影响力、推动新型社区组织与治理体系的形成,以及促进社区公共财务体制的建构,都具有很高的信任度与权威性,这些对现代社区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

二、政府主导社区建设存在自身难以消解的问题

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就其功能而言,是把“双刃剑”。它既是目前社区建设能够取得一些成绩、甚至取得一些成功的主因,但同时也是社区发展的消极制约因素。社区建设中,政府的强势介入及推动,实际也有碍其他社区主体的主动参与,包括在特定条件下有阻社区居民这一核心主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并滞缓社区自主性能力的深度培育与开发。换言之,政府主导推动社区建设,一定意义上挤压了社区谋取自主发展的社会空间。

(一)政府主导社区建设,不利于个性化社区的深度发展

首先,政府主导社区建设,客观上具有增强社区行政化的倾向。政府社区建设中,启动与推动作用的具体发挥,主要是通过自身行政组织网络,尤其是“街居制”网络往下发力的,藉此给社区以政策性与机制性压力,从中促成基层社区履行日常工作。问题是,这种由政府主导与推动的社区建设,往往注重行政性与控制性目标的实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又是关注“维稳”目标的实现。反之,这种行政取向的社区建设实践,恰恰也更符合社会管控目标的推行。在此逻辑下,政府社区建设与资源的投入,只会使本已行政化的社区变得更加行政化。如单纯就社区资源的行政化看,就表现为诸如社区活动经费、人员安排与基本设施投入方面的高度政府依赖性。社区建设中,正是从资源到管控手段的全面政府依赖,也才有社区居委会俨然成为政府基层“代理人”或“准行政组织”的实际。社区普遍的行政化趋向,与建构自治社区而对社区建设的要求,显然很不一致。

其次,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有碍个性化社区的深度发展。政府推动的社区建设,与社会结构的变迁密切相关。目前,具有共识性的一个认识是,改革前,我国社会是典型的“总体性社会”,社会各领域呈现高度交织状态,并附着在国家政治体制与机制中,国家不仅控制着主要社会资源,还全面性地控制着社会群体的活动空间。人们其时的社会生活轨迹,主要是由“国家”规定的,而非个性化的选择。与此相关,此时的社区生活显得无足轻重。但改革开放后,社会向“分化性的社会”转变,各种新社会群体不断产生、人们的自主活动空间扩大和利益关系日益分化、劳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功能加速分离、国家和社会也在走向分化,等等,在这些社会变迁中,一个明显趋势是,“国家性”因素不断退出日常生活领域,而“社会性”因素,包括个性化社区生活,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此脉络中,个性化社区的发展,就不仅是社区建设的需要,也是社区居民心理调适的需要。然而,在长期大政府思维的侵蚀下,政府自身积淀了过于厚重的“父爱主义”情结,在主导社区建设中,往往偏好采取“一刀切”或“运动式”的施政方式,容易给社区个性化发展带来困扰。

(二)政府主导社区建设,不利于社区共同体的深度发展

政府主导推进社区建设,其必然的行政取向,有悖社区本质要素的发育。理想社区是居家生活共同体,社区建设只有因循这一逻辑推进,建构起来的社区才可能是人性化与人情化的。在社区理论鼻祖滕尼斯看来,社区共同体是人本质意志的体现,而社会则是选择意志的体现,是理性人的集合体。那么,社区共同体和社会就很不同,前者是淳朴亲密的共同生活体,而后者是公众性的生活,是暂时与表面的共同生活体。他同时还认为,现代社会里,人们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基本不是结合在一起,实际是相互分离的。现代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如贫富分化、犯罪率高、社会信任缺失等等均与此密切相关。当代生活中,由于现代社区中,“社会性”的大幅增加,以及“社会性”变迁逻辑对社区生活的全面嵌入,这样的社区与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很不同,反而内部有了许多“社会性”的元素。社区建设是要在这种为“社会”所“撕裂”的社区中,尽可能重建社区的温情,以满足现代居民的社区生活需求。但在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中,往往是难以获得满足的。

政府主导推进的社区建设,其必然的行政取向,一定条件下还容易窒息社区“社会性”的培育。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并对社会施行全方位管理。在城市,这种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机制得以实现②:一是单位制管理机制,其主要特点是,多数社会成员均有单位,单位在给成员以种种利益满足时,也全面控制着成员的思想行为。在单位制机制中,个人高度依附于单位,单位又高度从属国家,正是在这种个人、单位与国家的严密链条中,国家实现着对社会、个人的严格控制。二是街居制管理机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小部分人没有所属单位,他们的组织管理就被纳入到了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所属的“街居制”系统中,由于所涉人员少,街居制就成单位制管理机制的一种补充。改革后,非单位制的组织与个人大量涌现,政府两种机制越来越难以满足变迁的需要,此时,单位制对社会成员的控制,以及单位对国家的依附,也都全面消弱。在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中,虽然街居制获得一定程度的强化,但由于街道是行政单元,主要承担基层行政职能,与社区自主性治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对“社会性”运作的要求还是一致。换言之,被强化的“街居制”,与以“社会性”诉求为宗旨的社区制机制还是有矛盾的。

(三)政府主导社区建设,往往对社区自治的深度发展形成阻碍

相对社区而言,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就属“外源式”的动力推动,一定条件下会制约多元动力机制的培育。健全的社区自治,主要标志之一是,其动力机制是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组成的。但政府在主导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出于自身权力运作顺畅化的考虑,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排斥多元主体的实际参与。如目前社区建设主体中,主要就有政府、非营利组织、外部志愿组织与内部自组织,以及少量其他组织,真正公益服务类的、慈善救助类的与社区维权类的组织并不多。此外,社区多元主体的参与,其力量或影响的形成与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就依托于自身组织化的程度。但在我国政府的惯性思维中,还是比较忌讳民间组织做大做强的,对民间社区组织的态度亦然,客观上也增加了多元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成本。

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往往不利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社区建设的关键是要提高社区自主性的能力,而这一能力的提升,主要就在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中。但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由于有难以避免的厚重行政取向,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相关性并不那么直接,自然会影响到居民的参与积极性。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社区建设突出的问题是政府强势,这直接导致社区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客体化,从而影响到其参与的动力和热情。”③社区居民参与意识薄弱,实际参与度低,社区建设就缺了至大内部动力源。目前,在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上,政府主要采取的是动员发动,通过出钱、出力与出政策的方式去推进,但是,社区居民自身却没有什么话语权,往往是被动参与,缺乏心理效能感,社区活动的实际参与者,最终往往以弱势群体为主,即以社区中的“老、弱、病、残、退”等社会群体为主,参与的数量与质量大受影响,特别是难以通过这种参与形成优质的社区公共空间。

三、建构政府与社区的良性互动关系,助推自治社区的发育

我国当下的社区建设,其实正遭遇一些基础性问题的困扰,并因此制约着社区建设走向深入。社区建设中的有关基本问题,如怎样才能避开政府行为逻辑中的政绩驱动与管控式运作?政府在主导社区建设中的主要职能定位是什么?这些职能是否存在明确的边界?这个边界又在哪里?政府与社区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关系的共性模式?这种共性模式究竟是什么?关于社区建设的这些基本问题,由于至今没有给予明确的梳理与界定,以致实践中常常无所适从。理清这些问题,特别是给予政府的社区职能以清晰界定,社区建设才有更踏实的基础。

(一)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应以增强社区自治为前提

健全的现代社会架构,是政府、市场与社会呈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格局。其中,社区是“社会”之“足”的关键部位,具有弥补或抗衡政府和市场“失灵”的功能。这种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逻辑中,社区建设其实是要通过对社区的打造,让其逐步健全与强大起来,并发挥与政府功能很不一样的功能。或者说,社区建设的正宗目标指向,是要实现社区自治,并以此消解政府或市场失灵相关的问题。既然政府与社区在功能上如此不同,即使社区建设的主导者是政府,最终还是要以社区自身功能的诉求为依归。

首先,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需以社区能力建设为前提,转变“管控型”工作方式。政府在主导社区建设时,政府的相关管理服务职能也在下移。但目前的问题是,这种下移是通过强化行政组织本身的力量为去实现的,与社区自治目标发生背离。关于此,有研究者认为,“城市社区发展的趋向是治理职能增多,而并没有伴随公民权利相应的增加,甚至出现公民自治权力被压缩的趋势。”④换言之,政府在主导社区建设时,主要关注行政诉求、依托行政“链条”,对自治性的社区诉求缺乏基本的意识与激励。特别是转型期社会,政府推行社区建设,主要为解决新型管理与控制的问题,甚至是为“维稳”而展开,社区成为国家的基层治理单元。这一状况不改变,政府就难以通过社区建设促进自治社区的发展。

其次,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需以强化社区自治为前提,转变“大家长”的思维方式。现代社会是扁平结构状态的,不同社会主体以平等关系为主。如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不是行政从属关系。政府与社区多元主体的关系,也多是平等协作的关系,需要培育更多的平等合作精神。而目前的社区中,行政从属关系过于纠结,不利社区自治的发展。政府在主导社区建设的过程中,需改变那种长期形成的、居高临下的“包揽式”思维方式,植入更多平等协作的精神,这样才能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与此相关,政府在微观社区中的介入,尽可能还是越少越好,直至完全转移并进入宏观社区领域中。

(二)政府主导社区建设,需受阶段性因素限定

社区能够达至自主性的治理,这是社区建设的最高境界,但依当前社区普遍情形,没有政府主导性的参与,至少暂时难以通过自发演化而达至社区的自治,由此关联到社区建设不同发展阶段的问题。有研究者认为,可以从三个阶段角度去观察政府社区建设中的职能⑤:一是,社区建设的启动阶段。在这个阶段,政府的社区职能最大。政府通过启动与发动社区的各种力量,促进社区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此时,政府的社区投入大,参与的方式也更直接与具体。此阶段的社区建设,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的一面,因这时社区自身的能力与资源很有限,离开政府的主导与资源投入,社区管理服务很难运转。二是,社区建设的成长阶段。此时,社区社会性因素不断增长,新社区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政府和社区关系逐步理顺。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和法律去规范社区发展,同时通过分权、放权等转变管理方式,并从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逐渐转向宏观管理。三是,社区建设的成熟阶段。公共管理社会化的政府已确立,政府和社区的新型关系随之确立,新型社区自治也随之形成。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的社区事务,而是把注意力转移到关注社区自治的保障和引导上。总之,政府社区职能是有着显著阶段性的,随社区建设的深入而改变,随社区自治机制的建立而完成微观介入的历史使命。

与社区建设的阶段性发展相关,目前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的确存在参与动力不足的普遍问题,如何正视与解决该问题值得探讨。社会转型期,社会越来越理性化,利益包括精神利益是公共参与最大驱动。社区行动的取舍往往源于理性算计,源于人们关于成本投入与收益获得的考虑。居民社区参与,主要是以所参加事务与自己直接利益的相关度来决定,那些与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事务,参与度往往还是很高的,反之则参与者寥寥。那么,在社区参与问题上,如何强化居民的利益相关性就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居民公共参与意愿低下,还与其他因素相关,如单位制因素与市场化的因素,由于前者的影响,那些有单位居民的注意力会主要集中在单位,他们在单位获得所需资源与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对社区的需求与认同;而后者即市场化因素对居民参与的影响也很大,居民由于各种需求可通过市场获得满足,也降低了社区参与的必要性与积极性。此外,现代人的心理日益精细化,往往更愿意花时间去经营私人领域的事务,这一倾向也不利居民公共参与的发展。

(三)政府主导社区建设,需寻求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动态平衡

理想角度而言,政府主导社区建设,是要通过行政资源与力量的运用,把社区建构成居民生活共同体,从而达至社区本质的回归。这种取向的社区建设,相应的、合理的政府与社区关系是,在各自分工合作基础上,经由动态协调的过程,建构出自治的社区生活共同体,最终实现政府相关宏观社区职能的“归位”与微观社区职能的“退位”。在这一层面上,实际上是不存在实体化的政府与社区关系的理想化模式,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平衡点,就存在于政府与社区建设的磨合过程中。只是这一磨合过程,需要政府与社区适时作出智慧性的选择。

社区建设不仅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实现过程,也是政府塑造新型社会生活的过程。其中,社区价值与精神的培育,诸如友爱、平等、契约、合作、参与、互惠等精神价值的培育,既可强化居民的社区凝聚与认同,还能抵消或减弱社会“原子化”带来的冲击。2014年初,在政府推动下,广东举办了“2013最美街坊”评比活动,这是呼唤社区正能量的活动。一位来自中山的96岁“最美”街坊,作为母亲,她以毕生心血照顾两个智障儿子,并表示要“一直照顾他们到我走不动为止”;还有一位来自美国、现居深圳照顾自闭症儿子的母亲,虽埋头银发、腿脚不便,却主动放弃安逸选择了“艰难”。当下社会,问题丛生,让人陷入困境的,常常就因缺乏基本的善与爱、缺乏社区守望相助的街坊情。而这些基本的善与爱,是需要去发掘与弘扬的。至少在我国现体制下,政府的参与和引领,往往效果才更彰显,也更有力度。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规划、放权与赋权等多种动态方式,给微观社区,特别是社区公域的发育以支持。政府与社区建设的关系中,社区公域的发展具有特殊价值。社区公域就指社区公共领域,是社区生活中有关社区共同事务的讨论、决策的形成与改变、社区信息的产生与传播等方面的事务,是居民通过沟通交流或集体行动而形成的社区领域。其中,社区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公域的主要力量,其存在发展对社区公域影响至大。社区非营利组织在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时,也在帮助政府履行社会性与公益性的职能,起到联系政府与社会的作用。多元化的社区非营利组织,除能提供社区服务外,还共同组成社区公域,扮演社区“小政府”的角色。为此,吉登斯认为,复兴政策不能忽视公共领域,没有开放公共领域,社区复兴容易使社区孤立出来与腐化。⑥我国由于政府权力过大,公共权力几乎为政府垄断,社区公域权力也很大程度上为政府所掌控。如此权力格局下,政府对促成社区公共领域发育生成的作用自不待言。也惟其如此,社区组织的自主成长同样显得很重要,因为只有社区也能真正承担起社区公域职能时,社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两者的和谐关系才能形成。

总之,我国目前的社区建设,既需要政府的主导性参与,同时也需要发展社区自治。政府社区建设的主导型参与,目的是为自治社区的建构提供必要条件,为往后政府退出某些社区职能领域奠定基础。随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新型自治社区的发育与成熟,政府社区职能需要随之转换,并转向宏观的社区职能领域。社区的发展,不仅有社会管理与控制的诉求,更有增强社区自身能力、促成自主治理的根本诉求。当下政府深度介入社区建设,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不仅是有前提的,而且是有阶段性限定的。社区建设中,在实践中寻求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动态平衡,最终促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自治,这才是社区建设的理想归宿。

注释:

①崔运武.论城市社区建设中政府职能界定和实施的三个基本问题[J],中国行政管理,2003(08).

②徐道稳.社区建设抑或“社会”建设——社会结构视野中的社区建设[J],城市问题,2003(02).

③赵光勇,陈邓海.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建设困境与出路——以杭州市社区建设为案例的考察[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J].2013(01).

④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 案例与模式[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

⑤同①.

⑥安东尼·吉登斯,郑戈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8.

[1]雷洁琼.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斐迪南·滕尼斯.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9.

[5]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6]杨影.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04).

[7]陈云松.从“行政社区”到“公民社区”——由中西比较分析看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走向[J].城市发展研究,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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